这个诉讼改变了整个游戏玩法了,闻泰科技可以借助中国法律对抗荷兰法院的判决了。例如安世境外部分,就可以直接打包把股权卖给大股东,再约定一个多少年之内同样价格可以回售的协议。这样的安排,在以前荷兰法院的判决框架下是禁止转让股权的。这样就比较轻松的能解决安世境外部分不可估值和审计的难题,确保不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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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peak
其核心价值在于 “创造一个新的、干净的法律事实” ,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
目的:不是改变股权登记(这在荷兰受阻),而是在中国法域内,由本国司法机关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同一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做出权威性宣告。
效果:这份判决将成为闻泰科技主张“该资产在法律上归属于我”的最强证据。它意味着,在中国法律看来,荷兰的干预是非法的,闻泰科技的所有权从未丧失。
面对会计师的“失控”认定,闻泰科技需要证明自己已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行动来挽回控制。一份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是证明公司已“穷尽国内司法救济并取得胜利”的核心文件。
有了这份判决,公司可以向监管机构和审计师主张:“我们已通过合法途径重新获得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后续的任何处置(如转让给大股东)都是为了执行判决、减少损失,而不仅仅是会计上的‘保壳’操作。” 这极大地增加了后续方案被认可的可能性。
您设想的“转让给大股东”路径,其前提是公司对该资产拥有清晰、无争议的处置权。在境外司法冲突的背景下,这份国内判决就是处置权的法律来源。
交易标的可以从“一个被外国法院冻结的、权属有争议的境外股权”,转变为 “基于中国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一项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后者在与中国监管和审计机构沟通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得多。
结论
所以,这个诉讼请求绝非多此一举。它是一场精心设计的 “法律对冲”:
在荷兰,资产被冻结,控制权丧失。
在中国,通过诉讼获得判决,重新确权。
它的意义不在于立即改变荷兰的股权登记,而在于在中国法律体系内,为公司后续的所有行动(包括应对审计、与监管沟通、以及最终处置资产)构建一个无可辩驳的法律支点。
如果没有这样的诉讼确权后处置安排,闻泰科技的重要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安世控股将其持有的100%被告二安世半导体的股权无偿转让至原告一闻泰科技名下),看起来就没有实际意义。因为闻泰科技以前的股权结构是通过裕成控股逐级100%控股安世半导体的。那么,这个“看似多余”的诉讼请求到底有何深意?
其核心价值在于 “创造一个新的、干净的法律事实” ,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
- 对抗外国制裁,进行法律确权
目的:不是改变股权登记(这在荷兰受阻),而是在中国法域内,由本国司法机关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同一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做出权威性宣告。
效果:这份判决将成为闻泰科技主张“该资产在法律上归属于我”的最强证据。它意味着,在中国法律看来,荷兰的干预是非法的,闻泰科技的所有权从未丧失。
- 为会计处理和监管沟通提供关键依据
面对会计师的“失控”认定,闻泰科技需要证明自己已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行动来挽回控制。一份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是证明公司已“穷尽国内司法救济并取得胜利”的核心文件。
有了这份判决,公司可以向监管机构和审计师主张:“我们已通过合法途径重新获得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后续的任何处置(如转让给大股东)都是为了执行判决、减少损失,而不仅仅是会计上的‘保壳’操作。” 这极大地增加了后续方案被认可的可能性。
- 为后续资产处置铺平道路
您设想的“转让给大股东”路径,其前提是公司对该资产拥有清晰、无争议的处置权。在境外司法冲突的背景下,这份国内判决就是处置权的法律来源。
交易标的可以从“一个被外国法院冻结的、权属有争议的境外股权”,转变为 “基于中国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一项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后者在与中国监管和审计机构沟通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得多。
结论
所以,这个诉讼请求绝非多此一举。它是一场精心设计的 “法律对冲”:
在荷兰,资产被冻结,控制权丧失。
在中国,通过诉讼获得判决,重新确权。
它的意义不在于立即改变荷兰的股权登记,而在于在中国法律体系内,为公司后续的所有行动(包括应对审计、与监管沟通、以及最终处置资产)构建一个无可辩驳的法律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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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peak
您之前讨论的路径——先通过国内诉讼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取得生效判决,确认闻泰科技对安世股权的所有权,再进行处置——之所以更合理,是因为它试图用中国司法判决来对抗和覆盖荷兰的司法限制,为后续操作创造法律基础。第一步(诉讼确权):目标不是立即执行股权过户(这在境外仍受阻),而是获得一份中国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在中國法域内,该资产权属已归闻泰科技。第二步(转让给大股东):在此判决基础上,将这份“法...如果没有这样的诉讼确权后处置安排,闻泰科技的重要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安世控股将其持有的100%被告二安世半导体的股权无偿转让至原告一闻泰科技名下),看起来就没有实际意义。因为闻泰科技以前的股权结构是通过裕成控股逐级100%控股安世半导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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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律师
第一步(诉讼确权):目标不是立即执行股权过户(这在境外仍受阻),而是获得一份中国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在中國法域内,该资产权属已归闻泰科技。
第二步(转让给大股东):在此判决基础上,将这份“法律权利”转让给大股东。此时,交易标的可能从“境外股权”转化为“基于国内生效判决的财产性权益”。这虽然依然复杂,但至少有了国内法层面的依据,在与监管和审计机构沟通时,正当性、合理性大大增强。
ai的回答
不是说国外部分不可执行,而是需要荷兰司法机构配合。至于荷兰司法机构是否会配合,您猜?您之前讨论的路径——先通过国内诉讼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取得生效判决,确认闻泰科技对安世股权的所有权,再进行处置——之所以更合理,是因为它试图用中国司法判决来对抗和覆盖荷兰的司法限制,为后续操作创造法律基础。
第一步(诉讼确权):目标不是立即执行股权过户(这在境外仍受阻),而是获得一份中国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在中國法域内,该资产权属已归闻泰科技。
第二步(转让给大股东):在此判决基础上,将这份“法律权利”转让给大股东。此时,交易标的可能从“境外股权”转化为“基于国内生效判决的财产性权益”。这虽然依然复杂,但至少有了国内法层面的依据,在与监管和审计机构沟通时,正当性、合理性大大增强。
ai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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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金牛
这个诉讼只能解决国内实控部分并表解决合法性,对海外不能实控部分会计师不会认帐。就算判了那80亿人币也不会确认营业外收入,不会体现在报表里。只有真到帐了才会确认。闻泰今年解决非标问题解决转债问题,稳住30亿销售的基本盘,这一关基本就算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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