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一个很显然的答案,100元的债权因为风险波动,被市场重新定价成30元,那这30元交易的肯定就是这100元的追索权。此前关于五洋债虚假陈述案的判决也支持了这一点。
有点难以理解的是,当前市场上的主流声音居然是支持另一方,亦即30元买入,就只能享有30元债权,他们的认为,30元买入的债券即使面对虚假陈述最多也只能赔偿30元,而不论该交易是否市场定价,是否隐含上一手对索赔权的让渡。
日前,山东胜通集团债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所支持的正是这一观点,以买入价格确定投资者债权及损失。
这里引发了一个悖论:假如风险事件发生,市场对该债券的定价为票面的30%,那100元票面的债券实际成交价为30元。但30元买到手之后忽然发现债券票面只剩下30元了,而非预期中的100元,而此时的风险定价依然为票面的30%,于是该债券价值仅剩9元,以此类推,最终该只债券将毫无价值,垃圾债市场没有一丝流动性。
举个极端的例子,假如投资者A和B均以100元持有一只债券,此时风险事件发生,A持有债券不动,而B选择止损30元卖出,卖出后感觉不妥,跟买方谈妥之后,当日又以30元把债券买回来,若按胜通案的逻辑,A投资者可以以100元面值全额追索,而B投资者的追索权只剩下了30元。
另外一方面,假如30元买入的投资者只能享有30元的追索权,且现今也无明确法律规定100元买入30元卖出的原有投资者有否追索权,那发行人及造假中介机构就只需要负债30元,另外70%的债务就凭空消失了,可以成功逃废债了?
退一万步说,假如按照发行人和造假中介机构一定承担100%的债务这个原则逆推,那剩下70%的追索权必然存在于100元买入30元卖出的这部分人手里,但证券市场的惯例一向是买定离手,愿赌服输,假如100元买入30元卖出的人有追索权,那股票亏钱了的人有没有追索权?如果没有,凭什么债券市场的投资人就有?
其实这类问题解决起来其实很简单,最符合逻辑的方法就是,风险事件发生时,债券的所有债权及追索权无视交易价格,随着债券交易转移,这样原持有人无论是选择愿赌服输折价卖出,还是持有到底起诉追索,各方权利的界定都很清晰。只是操作过这类问题的法院较少,而各种利益相关方的言论又将水搅得很浑,使得一个原本无比清晰的问题居然产生了争议,也是咄咄怪事。
小额刚兑本来不符合契约精神。
债券按买入价而不是票面算?
这真中国特色.......
清偿的时候,同等级债权,按同比例清偿,这居然是问题。
还是赖债文化不断提升新高度。
还本30.
没毛病,毕竟小额刚兑本身就属于特殊优待,这个没有写在任何法律条纹上,也没有任何规定,必须小额优先还刚兑。
毕竟是同股同权,同债同权
如果您认为同债同权那就不应该小额刚兑,那如果全刚兑,您成本30,给您100没毛病,但是如果您认为小额刚兑是福利,那您多户套福利那就应该守规矩。因为您多户套了福利了。那大户就少拿了一些钱。您的钱是钱,大户的钱也不是纸。
不喜勿拍,不接受反驳。您有您的观点,我也有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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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的例子中,因为有中介机构过错的关系,所以侵权责任是可以向中介机构主张的,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赔偿责任。中介机构与企业之间是相应责任。我们不讨论侵权责任的损害填补原则,只讨论在分别以“债券票面金额”和“投资差额损失”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会发生什么。(注:票面的100元都可以按照破产债权清偿,这里讨论的是侵权赔偿的问题,不是债权,不是债权,不是债权。)假设这里面存在债权人A享有债权100元,债券持有人B债券票面金额是100元,中介机构C与发行企业D之间的过错比例是50%:50%,发行企业剩余资产是20元。
1、按照“债券票面金额”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况:
A可以向D主张100元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
B可以向C与D主张100元的侵权赔偿责任获得赔偿100元,最终C承担连带责任承担100元,B获得100元。同时,B可以向D主张100元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
C由于承担了100元的赔偿责任,其与D的过错比例是5:5,所以C有权向D主张50元的损害赔偿,作为破产债权。
所有破产债权加在一起,一共是250元,D剩余资产20元,清偿比例8%。最终A获得8元,B获得108元,C获得4元(C净赔偿96元)。
2、按照“投资差额损失”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况:
A可以向D主张100元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
B可以向C与D主张30-10=20元(假设投资损失差额20元,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法院最终认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最终C承担连带责任20元,B获得了20元。同时B可以向D主张100元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
C由于承担了20元的赔偿责任,其与D的过错比例是5:5,所以C有权向D主张10元的损害赔偿,作为破产债权。
所有破产债权加在一起,一共是210元,清偿比例是9.5%。最终A获得9.5元,B获得29.5元,C获得0.95元(C净赔偿19.05元)。
如果按照前一种方案,只有B获利了,反而获得了比原债权更多的赔偿。A就会说,你们之间怎么认定是你们的事,凭什么我要少获得债权清偿?C就会说,我是有过错,所以我愿意承担我相应的责任,跟D五五开。但最根本还是D造假啊,我这把他应该履行的债权都承担完了,那我不就成担保了吗?
所以说B债券票面金额是100元,所以不管是债权还是侵权都必须给我按100元,这是屁股决定脑袋的一厢情愿的说法。在现代经济社会,民法的功能之一就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利益进行分配,你多一点,别人就要少一点。你凭什么?你依据什么?凭什么要把本属于我的利益让给你?你按照什么标准,什么依据要求我承担这么多的责任?民事诉讼不仅是确定最终数额的事,更涉及到行为性质、证明和赔偿责任的分配、赔偿顺序与份额承担等各种因素,是一个整体性方案。楼主说的”五洋债“,这个案子其实本身就有争议,在此之前如江苏高院审理的“超日债”案、广州中院审理的“海印转债”案等司法实践确立的标准都是侵权损害按投资差额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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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1、债权。债权毫无疑问,你持有100元的债权,你就可以主张100元的债权,不管你从谁手里花多少钱买来,这个债券上写的是100元,所以你就可以,也只能主张100元的债权。
2、破产债权。但是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到期还上全部的借款的对吧,作为投资者你也知道这一点。市场上出现了30块的债券,说明企业出了些问题,不一定能到期还款,具有一定风险。这里的风险是什么呢?是企业破产的风险。你用30块买了100块的债券,你可以主张100块的债权,但记住,这里只是主张。因为企业资不抵债了,还有很多平等债权人等着受偿,不能只给你。所以你主张的100元债权的作用是,主张你的债权在所有同等顺位的受偿人之间的债权比例。假设企业最后确定清偿比例是10%,也就是说,你可以主张以100元的债权,乘以10%是10块就是你的受偿金额。这里不管你花了多少钱买的这个面值100元的债券,你都可以主张100元的债权,这是合同产生的。至于你说只能获得10块的清偿,但你花了30块,这就是投资所相应的风险,在我们花30块买入票面100元的债券的时候,就应当认识到我们承担了风险,请记住,我们承担的是企业破产带来的风险。
楼主你的理解似乎是,你花了30元买了100元的债券,然后只能申报30元的债权,30元再乘以10%是3元,最后在破产中只能获得3元的清偿。这是不对的,不管花多少钱买的,票面价值是100元,你的债权就是100元。本案当中也并不是这种情况,
3、侵权责任。首先本案当中所有债券持有者,都已经就100元的债权申报了,法院都肯定他们享有基于合同产生的100元债权,楼主你质疑的地方,已经被承认了。
这个案子是主张啥呢?主张企业财务造假,产生的侵权责任。换句话说,这里面按照投资差额认定的不是债权,而是企业造假带来的风险。能理解吗?你用30元买入100元时候,承担的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导致的破产带来的。而在这里主张的是企业因为财务造假所带来的风险,这并不是债券投资者所面临的正常经营性风险,能理解吗。换句话说,企业除了要承担对所有债权人的债务责任,还要承担一个责任就是因为自身造假给一些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最后,我总结一下具体你能获得的清偿:
对于本案,法院认定企业“澄清公告”发布日为揭露日,也即在揭露日之前买入企业债券的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地位。我们假设最后的清偿比例是10%。
在揭露日之前以30元价格买入的,能够获得两部分清偿:第一部分是债权的清偿,你享有的债权是100元。第二部分是侵权赔偿,你享有30-10=20元的权利。最终你获得的清偿是(100+20)×10%=12元。
如果你是在揭露日之后买入的,只能获得基于债权的清偿,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地位。最终你获得的清偿是100×10%=10元。
而楼主你的理解似乎是,以30元价格买入,法院最后判决的赔偿金额是30×10%=3元。这种算法是不对的。
这里面是两个问题:1.流氓说你损失了30元,那我就赔你30元;2. 但是,我并非追偿30元的损失,我追偿的是我拥有的100元的债权。而且这社会帮流氓打气还多,说还你们三十块钱已经感天动地,还不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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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是两个问题:现在是债权人已经无法偿还债权了,然后发现是因为一批机构不作为,然后法院帮你从其他造成你的损失的人那边讨回损失。
1.流氓说你损失了30元,那我就赔你30元;
2. 但是,我并非追偿30元的损失,我追偿的是我拥有的100元的债权。
关键是这样做了,是不是意味着债权就彻底灭失了?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应该是没有,但是事实上你的债权的实际价值也归零了。
所以总结这个逻辑就是,给你们的那些钱是赔偿,不是债权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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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债同权,30买的和110买的在兑付的时候都是100。
但是在遇到违法犯罪赔偿的时候要视情况而定。
比方说一般证监会认定违法赔偿是有时间的,在某个时间段买入损失者可以获得赔偿,其它的不能获得赔偿。
在不同案例有不同结果,不能一概而论。最终以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准。
如果没有法院,不同意见的人可以一直吵下去而没有结果,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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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买入价计算。脑子不好用了吧,哪个告诉你公司违规操作才会导致债券跌到30?哪个告诉你债券跌到30会被证券公司平仓?
道理很简单,比如我一百元买的债券,因为公司违规操作导致债券跌到30元被证券公司平仓。那我有权利追索70元的损失么?肯定有。
那30元买入我平仓的债券的当然只能追索30元了。如果追索100元,那岂不变成100元的债券追索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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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债务人还在,正常运行,当然是按面值还钱不能这么说
如果债务人已经要倒闭,破产清算了,那按多少钱赔付都是有可能的,一毛不赔都有可能。
清算时,当然也是按你持有的债券面值申报你的债权,但公司已经要破产倒闭了,或者要重组了,没有那么多资产偿还欠你的债务,那只能是按照清偿顺序,按照你在所有债权里的比例赔给你,实际结果自然是打折的
按照你买入价格赔给你,应该是债务人要重组了,跟你商量的一个结果,这样你没损失,对...
债务重组也好,破产清算也好,都有清算顺序和逻辑的
可能最后到债券持有人这边,清偿率只有30%,那就是所有100面值的债券都按照30元清偿,跟购入价格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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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法院的结果支持30元,是处于平衡各个债权人的结果。肯定是很多债主都要损失,多少而已。然后判给那些30元买入的人打个三折追索30元,100元买入的五折追索50元。虽然名义上都应该追索100元,但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力偿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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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买入价计算。道理很简单,比如我一百元买的债券,因为公司违规操作导致债券跌到30元被证券公司平仓。那我有权利追索70元的损失么?肯定有。那30元买入我平仓的债券的当然只能追索30元了。如果追索100元,那岂不变成100元的债券追索170元?就100面额咋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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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已经要倒闭,破产清算了,那按多少钱赔付都是有可能的,一毛不赔都有可能。
清算时,当然也是按你持有的债券面值申报你的债权,但公司已经要破产倒闭了,或者要重组了,没有那么多资产偿还欠你的债务,那只能是按照清偿顺序,按照你在所有债权里的比例赔给你,实际结果自然是打折的
按照你买入价格赔给你,应该是债务人要重组了,跟你商量的一个结果,这样你没损失,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也好
如果你说,不行,我宁可公司破产清算,也要按面值一分不少还给你,那当然是你的权利。但也要看看其他债权人的意见是吧,大家根据债权份额投票决定
ppppp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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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zqgd/2023-03-24/doc-imymyqpy2975253.shtml
胜通,早就没钱了;
券商,会计所,评级机构赔付;
按100面值,估计债权人内部分歧过多,赔钱的机构觉得金额过大,互相扯皮,钱到手遥遥无期;
按买价算,大家都不会亏太多,能早拿现金,大部分应该是默许了;
宣判前应该几方都互相通过气,不然,也通不过;
道理很简单,比如我一百元买的债券,因为公司违规操作导致债券跌到30元被证券公司平仓。那我有权利追索70元的损失么?肯定有。
那30元买入我平仓的债券的当然只能追索30元了。如果追索100元,那岂不变成100元的债券追索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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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想的是怎么最优化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