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我提以下建议
中国证监会:
作为一名投资者,目前可转债市场存在大量市场乱象,鉴于正邦转债、全筑转债、蓝盾转债、搜特转债、中装转债,以及即将违约的龙大转债。
以上这些转债的违约或者重整,其中大都涉及可转债募集资金乱用,导致违约,募投项目被违规处置。
作为投资者,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我提以下建议
关于可转债部分,增加以下条款:
1、可转债募投项目,禁止用该项目做抵押担保。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入形成的厂房、设备、在建工程等资产,全体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无担保银行贷款的瘦长顺位。
2、可转债未到期前,禁止将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全筑转债就是补充流动资金了,违约了都没有归还,鸿达转债也是挪用补充流动资金,违约,包括龙大转债也是把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目前即将违约,募集资金不应该被滥用,严重侵犯了可转债持有人到期还款的保障)
或者改为: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须召开持有人会议,经过持有人会议同意,并且提供一次回售。
3、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如并表范围内出现债务违约,发行公司需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积极下修到底,努力促进转股避免转债违约。
4、可转债发行1-3个月后,即可进入转股期。实控人禁售期同期调整,6个月时间太长了。
5、可转债到期前,结余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6、可转债回售期间,如触发回售,修正后的转股价不能低于70%转股价值,不能恶意通过1分钱下修规避回售。(维尔利、蓝帆医疗等通过1分钱、1毛钱等多次恶意下修破坏回售)
7、保荐机构需要每年核查募集资金募投项目进展,详细资金流水。
还有优化条款:有建议的可以补充后面递交,通过电子邮件反馈上去。
1.电子邮件:faxingbu@csrc.gov.cn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形成《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faxingbu@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日。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3日
中国证监会:
作为一名投资者,目前可转债市场存在大量市场乱象,鉴于正邦转债、全筑转债、蓝盾转债、搜特转债、中装转债,以及即将违约的龙大转债。
以上这些转债的违约或者重整,其中大都涉及可转债募集资金乱用,导致违约,募投项目被违规处置。
作为投资者,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我提以下建议
关于可转债部分,增加以下条款:
1、可转债募投项目,禁止用该项目做抵押担保。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入形成的厂房、设备、在建工程等资产,全体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无担保银行贷款的瘦长顺位。
2、可转债未到期前,禁止将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全筑转债就是补充流动资金了,违约了都没有归还,鸿达转债也是挪用补充流动资金,违约,包括龙大转债也是把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目前即将违约,募集资金不应该被滥用,严重侵犯了可转债持有人到期还款的保障)
或者改为:可转债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须召开持有人会议,经过持有人会议同意,并且提供一次回售。
3、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如并表范围内出现债务违约,发行公司需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积极下修到底,努力促进转股避免转债违约。
4、可转债发行1-3个月后,即可进入转股期。实控人禁售期同期调整,6个月时间太长了。
5、可转债到期前,结余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6、可转债回售期间,如触发回售,修正后的转股价不能低于70%转股价值,不能恶意通过1分钱下修规避回售。(维尔利、蓝帆医疗等通过1分钱、1毛钱等多次恶意下修破坏回售)
7、保荐机构需要每年核查募集资金募投项目进展,详细资金流水。
还有优化条款:有建议的可以补充后面递交,通过电子邮件反馈上去。
1.电子邮件:faxingbu@csrc.gov.cn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形成《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faxingbu@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日。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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