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看见新星转债有控股股东的股权担保
但担保的股权由于股价下跌,已经不能覆盖转债的本息了
说实在的,这债要没担保,第二眼我都不想看
募集说明书写明,主承销商在担保不足本息的时候,需要要求控股股东追加担保
https://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20-08-11/603978_20200811_8.pdf
而且,如果控股股东不追加,看募集说明书意思就要马上处置这些股票
主承销商要求追加了没有? 不知道
控股股东拒绝追加担保品了吗? 不知道
到底该怎么维权呢?
我想是第一步先问问主承销商海通证券
主承销商不作为或者推诿
然后再找散户的父母官管理层
试试看散户要想维个权难度多大
原来我没有这个债,刚刚买了100张,现在是光荣的转债持有人了
第一步
打募集文件中主承销商电话0755-25869000
下午去电6次,均无人接听。。。
现在该怎么办
请大家集思广益
这事对我也不是很高优先级,就是不忙的时候尝试一下,看看散户想要维权可能遇到的问题,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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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通证券未能履行保荐人职责的投诉
尊敬的证监会:
根据2020年海通证券承销的新星转债的募集说明书,新星转债采用股票质押担保的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作为出质人以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 https://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20-08-11/603978_20200811_8.pdf 海通证券为质权人 授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质权人代理人与出质人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担保中对应的权责承担 9.1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就本次公司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拟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持有人/质权人的代理人,行使担保权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9.1.3 在出现本合同 4.1 款、8.2 款约定的情形时,代为要求出质人追加担保物; 募集说明书规定了担保品股价下跌后,不能覆盖新星转债本息时,质权人应要求出质人追加担保品的条款 4.1 本合同签订后及主债权有效存续期间,如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1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出质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财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比率不低于 130%; 海通证券未尽新星转债质权人勤勉义务 目前深圳新星股价大幅下跌,控股股东质押的32,148,795股市值仅为3亿元,远远低于新星转债本金4.5亿元,对新星转债的保障能力大幅下降。 而海通证券未通知控股股东补充质押。 请贵会敦促海通证券尽快采取措施修正这一问题,保护新星转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追究海通证券失责。 该问题1个月前我们已向上交所反馈过,但未见有任何回应,因此向贵会再次投诉。如果贵会未能履行监督的职责,我们将继续向更上级的监管机构反馈,直至有回应为止。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8名可转债投资人”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后面加了一句“否则可转债的担保讲形同虚设,市场对其他可转债的担保都不会信任,进一步加剧转债的整体风险。”
不按合同约定增加可转债担保物的投诉
尊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领导:
我们是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投资人,现就下列事项向贵所领导投诉: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113600)于2020年8月发行,是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作为出质人以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海通证券与深圳新星的控股股东、实际...
发到证监会邮箱投诉了。gzly@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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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上是,就是董事长也躺平了,可以把名下资产都转移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破产的所承担的后果还是很大区别的,我只能说让自己被列为征信黑名单是一件很麻烦的事,真发生了那基本属于迫不得已的;反观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是比较容易躺平的,这个不细说的,再说都像在普及法律了!
交易所已回复,不是不需补充,是可以经评估不马上补,补还是要补的。我觉得交易所的回复只能说有关注到这件事,具体还是以质押合同为主,这个合同条款是最重要的,将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都是按合同条款来界定责任和义务,不会因为交易所的回复而把当事人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消除, 合同纠纷涉及的是双方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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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回复的情况,我说说个人看法: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比股票质押担保好很多
(1)针对新星客服说的净资产为 15.06 亿元不用担保,一看就属于门外汉,也能理解客服不可能懂那么多,这个基本不用再讨论,不成立的说法!
(2)关于追加担保物这块,代理权有权要求追加担保物这块,委托代理人有的人说“有权”不是义务和责任,但是本身代理人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就是责任和义务,那么如果说“有权”没有义务和责任,那我们就把这个义务和责任告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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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公司倒闭了一文不值
但哪个上市公司董事长个人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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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回复的情况,我说说个人看法:交易所已回复,不是不需补充,是可以经评估不马上补,补还是要补的。
(1)针对新星客服说的净资产为 15.06 亿元不用担保,一看就属于门外汉,也能理解客服不可能懂那么多,这个基本不用再讨论,不成立的说法!
(2)关于追加担保物这块,代理权有权要求追加担保物这块,委托代理人有的人说“有权”不是义务和责任,但是本身代理人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就是责任和义务,那么如果说“有权”没有义务和责任,那我们就把这个义务和责任告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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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新星客服说的净资产为 15.06 亿元不用担保,一看就属于门外汉,也能理解客服不可能懂那么多,这个基本不用再讨论,不成立的说法!
(2)关于追加担保物这块,代理权有权要求追加担保物这块,委托代理人有的人说“有权”不是义务和责任,但是本身代理人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就是责任和义务,那么如果说“有权”没有义务和责任,那我们就把这个义务和责任告诉他,
向代理人发要求追加担保物的函(需要确保对方收到函,并留下作为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以后真违约可能有用),把这个追加担保的要求信息通知代理人要求新星追加担保物。
如果代理人接到通知而不行使权利,就是代理人不作为,就变成他的责任和义务,将来真发生违约的话,你虽然无法代表所有的债券持有人向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自己单独向代理人追偿就会多一份证据。
(3)另外说说追加的质押股票到底有没有用?有的人说股票质押比个人担保更有用,还把向银行人士问回来的结果来佐证股票质押级别更高,这个都是要从规则里来说,如果从银行里贷款用股票质押肯定是比个人担保高,要求他有平仓线,到了平仓线,银行是可以直接行使权力卖股票还债的,这个变现能力比较强,除非发生股灾般跌停。
反观可转债质押股票的规则和条款看,属于比较弱的担保,在我的心中都不如个人担保,个人担保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而可转债股票质押属于破罐破摔的导向结果,比如公司破产,往往股权都不值钱,流动性差,变现差,大家都可以看看退市的搜特股价。
股票质押其实主要是在条款上,大家有空可以看看质押合同,追加的担保物都是限于自家的股票,其实如果质押的股票是第三方的股票,那评级就上一个等级,或者在条款里说明,当没有自家的股票可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采用保证金和第三方股票来质押就好很多!
当然,从条款上看,新星的质押其实也是有类似平仓的条款,只是在行使这个权力的代理人很多都视而不见,或者错过时机,操作起来比较难。
质押担保这个事,可以把它做成一个案例,向代理人讨个合法的说法!
做了近十年的可转债,比较少交流,向这种比较有意义的讨论利用周末闲聊一下,以上是我的看法,欢迎指正,如果有可转债相关的讨论群可以私信一下
原文如下“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期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及保证担保,但质押股票市值已连续30个交易日内低于 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20% ,本期债券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以保障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出质人李纪玺先生和孙海玲女士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质权人代理人为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截至2023年 5月末,李纪玺先生以其拥有的3,958.70万股公司股票为本期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孙海玲女士未进行股票 质押,连续30个交易日内(2023年5月5日-2023年6月15日)质押股票市值(以每一日收盘价计算)低于 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20%,目前出质人尚未追加担保物。”
这个论坛怎么还会有这么白莲花的存在?“我选择相信陈总”把我看笑了......看到这个我有点担心了,原来以为只是公司无知或者侥幸不作为,看来公司选择反击了。
这个明显是公司公关在出手,那后面鱼死网破是必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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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死了就可以随意违反法律,欺诈?以后活过来能不剐民脂民膏?还是只要不是断头闸一下子割掉就不叫割?
自己没能力维权,还要不让别人维权?自己反抗不了被QJ,就见不得别人能反抗?我真是服了!
坚决支持帅牛维权,这是我们小散户走向真正有话语权的开始,虽然艰难,但某些人任人宰割的态度才是真正的可悲
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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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海通证券作为我们的委托代理人,按合同执行是他们的责任,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造成了损失,按民法典是要负赔偿责任的。这个责任应该就是应该补充的担保物。
至于海通和新星在他们合同里面说海通不负任何责任,这就是法盲。这就好比你给别人担保,你在担保合同里面注明如出现违约,担保人不负任何责任一样,没有任何用。公民和法人签订合同,不能违背国家法律。
所以也没有必要去找他们了,这不等于有了一个更好担保物?
我建议你随便找个律师问问关于民法典关于质押权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个不是合同的嚼文嚼字,当质押物的市场价格已经远低于债务,质押物代理人是有责任要求补充质押,否则他会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当然也不是全部债务),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怎么写他的责任总是有的,合同约定不会违反法律的规定,这个你能理解吧。大家需要明白,承销商是拿了我们的钱给我们做委托代理人,只要债权人大多数要求这么做,他就必须这么做。他本质上是为我们打工的。五洋维权不知有参加的没有?他也很牛开始,最后不是乖乖替五洋还了钱?
溢价68% 还不高么,大股东头太铁了,就是早在干嘛,不应该早点下修到底解决债务问题么,就这种素质的大股东你能指望他能经营好公司。早下修 都强赎了 谜一般的自信 自大害死人
另外,你说的什么目前15亿净资产,且这个净资产是算着可转债的债务,实际上应该有20亿净资产,可见你财务知识的匮乏。净资产15亿,但资产的大头是应收和库存,有息负债高达 14多亿这种公司我感觉已经非常困难了,估计真的等不到2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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宵小之辈。如果说是募集说明书里有写担保不足“必须”追加担保,有写这是海通的“义务或者责任”。那你们闹翻天要求增加担保,作为债权人之一,我全力支持,甚至我也会去发邮件。但是募集说明书里没这么写,只写了这是海通的“权限”。就算不懂法律,也能知道“权限”和“义务或责任”是不一样的吧。都分析过了,非要去推这面墙,墙塌了大概率砸死所有人。现在外边的人都不敢进了。我是感觉,这里面有些人要么就是傻,要么就是别有...我建议你随便找个律师问问关于民法典关于质押权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个不是合同的嚼文嚼字,当质押物的市场价格已经远低于债务,质押物代理人是有责任要求补充质押,否则他会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当然也不是全部债务),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怎么写他的责任总是有的,合同约定不会违反法律的规定,这个你能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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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呀。都不知道他们在折腾什么,当前情况罢免了海通有毛用,股债都不会涨,闹到发公告就是个黑天鹅,现在市场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流动性极差,弄不好还得大跌。用发行可转债公司的股权去质押,这种情况你想让大股东补充够质押,有啥用。补充不还是拿剩下的股权去质押,捅出来就是个黑天鹅,再弄到大股东100%质押,公司现在资金流已经够紧张了,大环境也不好,当前大股东还能把剩余股权质押出去财务资助给上市公司,非要玩到直...从务实的角度出发,你说的有一定道理
这就好比P2P,把它捅爆雷了一起完蛋,不如给点时间让他继续骗下去
那个维尔利其实也是,没修到底要维权不说,还要删除下修不能低于净资产条款,还要增加担保等等,真的被债权人以及交易所逼得没办法了,可能回售雷只有提前引爆了
这个论坛怎么还会有这么白莲花的存在?“我选择相信陈总”把我看笑了......宵小之辈。如果说是募集说明书里有写担保不足“必须”追加担保,有写这是海通的“义务或者责任”。那你们闹翻天要求增加担保,作为债权人之一,我全力支持,甚至我也会去发邮件。但是募集说明书里没这么写,只写了这是海通的“权限”。就算不懂法律,也能知道“权限”和“义务或责任”是不一样的吧。都分析过了,非要去推这面墙,墙塌了大概率砸死所有人。现在外边的人都不敢进了。我是感觉,这里面有些人要么就是傻,要么就是别有用心。你乐意怎么看就怎么看吧,我们都管不住别人的脑子和嘴巴。到此为止。
BeeBeeSee - 2B or not 2B, that's a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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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选择相信陈总,相信他能经营好公司以后还我钱甚至拉到转股价让我获取超额收益。真经营不好没办法了,那也问题不大,把他抵押的股权变卖了,并且公司至少目前还是净资产为正的,且净资产不算少,作为一个债券,就算是公司破产清算,那也是有优先偿付权的。到期两年时间,目前15亿净资产,且这个净资产是算着可转债的债务,实际上应该有20亿净资产,可转债只有4亿多,除非财务造假,不然两年打死也不能亏得剩不了4亿吧...这个论坛怎么还会有这么白莲花的存在?“我选择相信陈总”把我看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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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选择相信陈总,相信他能经营好公司以后还我钱甚至拉到转股价让我获取超额收益。真经营不好没办法了,那也问题不大,把他抵押的股权变卖了,并且公司至少目前还是净资产为正的,且净资产不算少,作为一个债券,就算是公司破产清算,那也是有优先偿付权的。到期两年时间,目前15亿净资产,且这个净资产是算着可转债的债务,实际上应该有20亿净资产,可转债只有4亿多,除非财务造假,不然两年打死也不能亏得剩不了4亿吧...溢价68% 还不高么,大股东头太铁了,就是早在干嘛,不应该早点下修到底解决债务问题么,就这种素质的大股东你能指望他能经营好公司。
另外,你说的什么目前15亿净资产,且这个净资产是算着可转债的债务,实际上应该有20亿净资产,可见你财务知识的匮乏。净资产15亿,但资产的大头是应收和库存,有息负债高达 14多亿这种公司我感觉已经非常困难了,估计真的等不到2年了
所以呀。都不知道他们在折腾什么,当前情况罢免了海通有毛用,股债都不会涨,闹到发公告就是个黑天鹅,现在市场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流动性极差,弄不好还得大跌。用发行可转债公司的股权去质押,这种情况你想让大股东补充够质押,有啥用。补充不还是拿剩下的股权去质押,捅出来就是个黑天鹅,再弄到大股东100%质押,公司现在资金流已经够紧张了,大环境也不好,当前大股东还能把剩余股权质押出去财务资助给上市公司,非要玩到...所以,我选择相信陈总,相信他能经营好公司以后还我钱甚至拉到转股价让我获取超额收益。真经营不好没办法了,那也问题不大,把他抵押的股权变卖了,并且公司至少目前还是净资产为正的,且净资产不算少,作为一个债券,就算是公司破产清算,那也是有优先偿付权的。到期两年时间,目前15亿净资产,且这个净资产是算着可转债的债务,实际上应该有20亿净资产,可转债只有4亿多,除非财务造假,不然两年打死也不能亏得剩不了4亿吧,总是能够偿还的。如果财务造假,依目前证监会的表态,且这个债有大股东个人抵押担保,到时候可以要求大股东所有股权以及名下其他公司资产来清偿,还可以一并要求海通。并且,还有两年呢,转股和回售的概率都是蛮大的,目前溢价率也不高,稍微下调下调再放个利好或者借大盘拉一波就OK了——除非爆出来个黑天鹅,来几个跌停,把溢价率大幅拉高,那就跟我刚提到的一样了,怕是所有人,全输。总之就是,当前的可转债条款确实有不够规范的地方,但是我觉得,别乱搞给上市公司增加压力,是对所有股东和债权人最好的做法。
募集说明书43页9.2条,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怠于行使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可通过会议变更代理人除解除代理权外,海通证券无需承担其他责任。所以呀。都不知道他们在折腾什么,当前情况罢免了海通有毛用,股债都不会涨,闹到发公告就是个黑天鹅,现在市场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流动性极差,弄不好还得大跌。用发行可转债公司的股权去质押,这种情况你想让大股东补充够质押,有啥用。补充不还是拿剩下的股权去质押,捅出来就是个黑天鹅,再弄到大股东100%质押,公司现在资金流已经够紧张了,大环境也不好,当前大股东还能把剩余股权质押出去财务资助给上市公司,非要玩到直接股债双杀,质押又不够了,公司也融不到资了,大家一起gg。不会还有人觉得搞到这一步了,公司下调一下转股价问题就解决了被杀后的转债就能涨回去了吧?广汇啥的那么多狠命下调转股价都转不了股,当前环境,只要市场预期恶化,根本就没有足够的新资金进来,根本拉不到转股价。非要搞就是把公司推到恶性崩坏的螺旋通道里,多输,没人赢。现在打住才是最好的,反正也通知过海通方面了,未来哪天真还不上钱了,还可以以现在通知过海通,海通未尽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责任为理由把海通拉到赔偿人名单里。你现在捅到底,无非就是罢免海通,大股东如果还有能力就把质押提到100%,那就无法质押去融资,公司无法获得额外财务资助,现金流压力进一步加大,基本面恶化,股债慢慢阴跌,所有人全输。大股东没能力补充质押,更没法说,那你捅出来,就是个黑天鹅,股价来几个跳空跌停,一年半载都上不去,还是所有人全输。两种情况都没人赔你钱,你无非就是以海通不要求补充质押不够称职解雇了呗,海通也不承担一点责任,募集说明书写的一清二楚。并且,就算召开了债权人大会,那些持有大量转债的机构和大户,我觉得质押不够这个问题他们大概率都考虑过了,并且可能都与上市公司沟通过了,沟通结果大概率是不补充质押,保住公司现金流,这样长远来看才是多赢。所以就算召开债权人大会,投票结果大概率是不罢免海通不补充质押,市场还会因为这个黑天鹅短期再跌一波。在这里投诉来投诉去,现在外边的资金都不敢进来了。公司现在都需要大股东财务资助了,说明,一,公司现金流紧张,二,公司还有得救,且大股东也没放弃还继续看好在努力经营。我是觉得,没必要玩墙倒众人推这套,真推倒了,砸的是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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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作为新星转债(113600)的一名普通投资者,特请求贵公司作为该转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质权人代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多重职责身份,尽快要求转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履行担保人责任,针对该债券,增加质押投票股份,以达到不低于未偿还本息总额130%的公开承诺要求。
由于新星转债(113600)发行日久,我先特向贵公司简单介绍下新星转债的基本情况。新星转债截止到目前,尚未转股金额为452,954,000元、4,529,540张,剩余未付利息每张24元(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第六年实际到期赎回价是120),利息共计108,708,960元。该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共计561,662,960元。
根据深圳新星(603978)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作为出质人以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债权有效存续期间,如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1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出质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财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比率不低于130%……。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实际质押股份32,148,795股,股价30日均价约10.5元,该质押股份实际价值约337,562,347.5元,已远远不能覆盖质押要求,甚至低于本金452,954,000元。贵证券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有失专业水准,同时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者,未达到勤勉尽责的法律要求。
特请贵公司认真学习证监会2023年10月12日出台公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相关要求,抓紧督促新星转债发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履行法律义务,以免在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被动担当相关法律责任,影响贵公司声誉和长远利益。
本人姓名: 中登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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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通证券在新星转债担保中未尽质权人勤勉义务的信函
海通证券相关负责人,你们好,
根据2020年海通证券承销的新星转债的募集说明书,新星转债采用股票质押担保的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作为出质人以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
https://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20-08-11/603978_20200811_8.pdf
海通证券为质权人
授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质权人代理人与出质人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担保中对应的权责承担
9.1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就本次公司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拟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持有人/质权人的代理人,行使担保权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9.1.3 在出现本合同 4.1 款、8.2 款约定的情形时,代为要求出质人追加担保物;
募集说明书规定了担保品股价下跌后,不能覆盖新星转债本息时,质权人应要求出质人追加担保品的条款
4.1 本合同签订后及主债权有效存续期间,如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 1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出质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财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比率不低于 130%;
海通证券未尽新星转债质权人勤勉义务
目前深圳新星股价大幅下跌,控股股东质押的32,148,795股市值仅为3亿元,远远低于新星转债本金4.5亿元,对新星转债的保障能力大幅下降。 而海通证券未通知控股股东补充质押。
请海通证券相关负责人尽快重视以上违规情况,尽快采取措施修正这一问题,保护新星转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有任何问题可沟通来信来电沟通
同时,我保留进一步向更高级别监管机构申诉的权利
谢谢
新星转债投资人
又仔细研读了下募集说明书,简单说下,以下所述均为单纯的个人见解,有不对的地方欢迎探讨要求增加担保物是合同赋予债权人的权利。这个和海通证券的利益没有1毛钱关系,海通只是一个委托代理人,债权人的意志就是他的意志。海通接新星的业务,挣新星的钱,肯定会做有利于新星的事情,所以债权人在必要时就要通过债权人大会实现自己的要求。至于说看不好就走,正是因为有担保才看好,已经掉坑里了怎么走?只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五羊的承销商德邦证券全额还了债,正是债权人的坚持才有的结果。我们现在要求增加担保物,即使暂时做不到,起码给新星压力,接下来马上回售,谁能保证新星不会下调规避?
31/35页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可召开债权人会议
驳你们提到的海通客服回复:
40页,担保期限为债务人履约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或主债权消灭之日,而非满足15亿净资产之日
另:
根据第42页和第43页内容,出现4.1和8.2条款所述内容,要求质权人增加担保物是海通的“权限”。如果海通怠于行使上述权利,债权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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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5页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可召开债权人会议
驳你们提到的海通客服回复:
40页,担保期限为债务人履约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或主债权消灭之日,而非满足15亿净资产之日
另:
根据第42页和第43页内容,出现4.1和8.2条款所述内容,要求质权人增加担保物是海通的“权限”。如果海通怠于行使上述权利,债权人有权召开债权人大会,更换解聘海通代理人身份,但除解除代理权外,代理人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所以大家好像可以散了,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确可以不要求追加担保,因为写的是“权限”,不是“责任”也不是“义务”。债权人最多因为海通不要求追加担保而罢免其代理人身份,但是目前情况,市场环境不好,公司现金流紧张,闹大了去罢免海通对公司对债权人一点好处也没有,反而给公司增加负担。大家最好的选择就是,不看好就走,看好就持有,期待公司走好,无论是赎回还是转股,大家都有收益。
ps:个人感觉,按照我这个回复才是正解,海通客服的回复,太不专业,如果这就是律师等专业团队给出的,我建议,聘请我吧,果然,世界就是个大的草台班子……
现在的这些人怎么业务能力这么差,所谓的净资产15亿可以不提供担保是转债上市发行条件,低于15亿的必须提供担保,超过15亿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但是超过15亿提供担保的,谁也不拦着啊,而且发行的时候明确规定提供担保的,难道还能耍赖啊?等消息吧。监管要是不作为,一次对规则的破坏影响是永久性的。真不知道这帮人是业务能力差,还是刻意不作为,挖市场的根
BeeBeeSee - 2B or not 2B, that's a question.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4)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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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下列事项向贵所领导投诉:
深圳市新星公司可转债(113600)于2020年8月发行,由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作为出质人以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海通证券与深圳新星实际控制人陈学敏签订了《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
按照合同第5条“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
5、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4.1 本合同签订后及主债权有效存续期间,如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质押 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 额的 1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出质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 物,以使质押财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比率不低于 130%;追 加的资产限于深圳新星人民币普通股,追加股份的单位价值为连续 30 个交易日 内深圳新星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深圳新星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财产,以使质押财产的价值符合上述规定。
目前,质押股票市值自2024年1月底就已经远远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10%(实际不到70%)。
按照合同第6条本次股票质押的具体担保机制之约定:
6、本次股票质押的具体担保机制
10.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或债券持有人/质权人之代理人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实现质押权益:
10.1.3 出质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补充担保的;
针对上述事实,我们可转债持有人与海通前台咨询人员进行了沟通,希望及早追加担保。但据接待人员答复,新星公司目前净资产已经超过15亿,不需要提供担保。我们不知道海通公司是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的法律素养,如是,真是非常失望。
众所周知,合同已经签订生效,新星公司和债券持有人都无权单方改变合同,任何单方改变合同,不按合同条款执行的行为都是不诚信的,是失信行为。海通证券只是我们的受托管理人,只能在合同框架下履行职责。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
新星公司可转债发行时净资产15.06亿(见发债说明书),当前也不到16亿,按发债规则,低于15亿必须提供担保,但并没有说高于15亿不允许提供担保。新星公司在可转债发行时已经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那么在整个债券存续期间这个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至于说以后新星公司净资产高于15亿,那也只适用于以后发债,已经生效的合同并不能溯及。海通证券只是受托管理人,更无权自己解释合同,代持有人改变生效合同条款。
鉴于陈学敏先生在担保物不足后没有及时增加担保,做为可转债持有人,强烈要求海通证券负起责任,监督新星公司按合同补足担保股票或者处置质押股票偿还可转债。对于当事各方,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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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解释,就是反复强调公司净资产已经15亿了,没有担保这回事了纯瞎扯。
可转债发行条件是下限,达不到下限,根本就不允许发行。
当初,公司和券商为了发行顺利,在募集说明书里的承诺,是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上是认可的。类似于IPO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承诺。
当然,债券这种承诺违规,一般也就发个函,重点的罚款。
还有担保的问题,担保只是理论上增加了转债安全性,并不能保证价格会上涨。但由于大股东质押股份,肯定会使大股东有更大动力推动解决转债,越多是不是就越强呢?。
我明天梳理下,给海通、证奸会发个邮件
我明天梳理
交易所只管信息披露。老哥要方便弄个模板 大家一起去交易所反应
你投诉让它督促承销商要求公司质押,交易所的确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这个动力。
但是你投诉,要求公司披露可转债质押担保不足这个事实,交易所会管的。
公司也知道只要披露了,后续的麻烦肯定不断。所以,你的投诉一定会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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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修转股价并不能解决担保品不足问题下修肯定能解决担保品不足的问题啊,下修了大家一转股,担保就足了啊。
下修可以提升转债价格
但质押股份*股价的金额还是3亿,无法覆盖转债本息
我感觉流程上是券商先提出补充质押的要求,公司补充质押,所以先联系的券商
但我明天也可以问问公司
但是公司可能说,是券商没提出让我们补充质押啊
或者下修了,价格涨了,大家就忘了担保不足的事情了。就像过去几个月一样。
这个和公司法77条那个案例一样,先要让公司意识到危害,然后找到双赢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单方面要求对方按规则办事。
就这个case来说,追加质押也不能保证转债上涨啊。很多公司都是和我们站一边的。大家情绪不要这么对立。
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写得好!!哎,就是这么回事,中国的事不靠谱呀。合同上这样写,但不做,把全国人民当玩物玩呀。
不按合同约定增加可转债担保物的投诉
尊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领导:
我们是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投资人,现就下列事项向贵所领导投诉: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113600)于2020年8月发行,是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作为出质人以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海通证券与深圳新星的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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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她不解释,就是反复强调公司净资产已经15亿了,没有担保这回事了
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
公司除外”。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5.06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权益为 15.06 亿元,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发债时净资产就是15.06 亿元,小姑娘怎么解释?
刚刚联系了上交所这个链接发不出去
我把情况和他说了,他让我来这里反馈
把我们怎么联系的情况
公司需要做什么这些都写在WROD稿里
请问有谁文笔好一点的吗?写一下经过和诉求,大家一起去提交
https://www.sse.com.cn/home/sqslzx/zxtsjy/zxtsjy.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