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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比较严格,罚金几乎是按交易额的1/3进行

1.罚单开了,多少是真回国库了?1、罚单上的金额100%会入库的。这个不是开玩笑的,要发柴有的是路子,没人傻到动单子内的。
2. 这个是罚款,东方时尚是批捕。何时只罚款,何时会批捕,有没有确定性标准?
2、罚款那个,好歹是他自己二级市场买的,然后再卖的,虽然多卖了点,但性质没驾校恶劣,而且现在也鼓励大家去二级市场多买;驾校批捕,驾校代表的是海量的低成本甚至负成本原始股份,这只顶风的鸡不杀吓不住猴问题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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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于的不会坐牢的。这家伙性质上还是没有东方时尚恶劣来一个涉嫌利用不对称信息操纵市场,配合刑事调查,进看守所蹲几天总是没有问题的
立不立案再说
东方时尚那老兄估计接到处罚通知单的时候就已经被监视居住或者协助刑事调查了
现在证据基本确凿,直接就转立案了
周五中午我还在嘀咕,这易主席一路金融专业背景上来的,还是不太行
换有过地方主官经历的人来的话,吃第一根大绿棒子的时候就要联系监委纪委公安部准备抓人了
哪会有后面这种当着你面强行减持的,这不就是在头顶上拉屎嘛
砸盘的数据都在你手里,一个个拉进稽查局交代嘛,怎么想的,怎么干的
我特么管你后面是谁,不干挺你我今天不出这个门
搞成这样,以后再让财政部税总啥的配合,你看人家怎么说?
给你机会了你不中用啊
晚上10点东方时尚这新闻一来,啊哦,妥了
兔子急了也咬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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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表格来看,就是没收违规减持的盈利部分,并处以2倍盈利的罚款。原先说的购回违规减持的2%也没提,不知道是否还要购回。假如按照对违规部分没一罚二作为标准,是不是割肉减持就可以肆无忌惮不公告了?这样虽然违规岂不是也没有违规成本?证监会每次的处罚,最好把处罚的依据一并公布,我们普通投资者怎么可能记得清楚《公司法》和《证券法》那么多条文?如果没有公布处罚依据,大众总是觉得处罚太随意和有漏洞,不利于增强...去仔细看了下公告,证监会还是公布了处罚依据的,只是国内媒体从来不提这些,法制化任重道远。

按照证券法186条处罚,有理有据。但是细看186条,处罚的弹性太大,没有刚性标准。比如这种违规减持,前面仁兄也分析了,最高可以没收非法盈利加罚款违规减持的1.07亿,为什么这次就罚了3千多万?金融违法违规,相对来说处罚起来还是很好量化的,这种弹性执法,不仅给了监管层腐败的空间,也给了大股东们耍聪明、钻空子的动力,大大的降低了法律法规对有权有势之人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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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着看吧,我估计这哥们也得进去,估计就这两天
7月份给了考试大纲,10月份就要交卷了
俩傻X在这个档口上给已经抓狂的易主席门口拉屎还广而告之
搞不懂是谁给他们的勇气,梁静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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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罚款有强制性吗,不交会怎样。欠政府的钱,会比欠高利贷还惨多了。欠高利贷可以一跑了之,还可以去法院告状宣布超额利息无效,或报警把高利贷当黑恶势力抓起来。但欠行政罚款就无处可逃了,还不能办理出国护照跑到国外去,国家暴力机器不跟你开玩笑。只能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上缴国库。
关键信息全在《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一天不交,加处3%,逾期一月不交,就会加处90%的罚款,这才是超级高利贷。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顶格处罚的话应该是1653万+1.07亿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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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就问,依据法规应该罚多少?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顶格处罚的话应该是1653万+1.07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