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相互宝为例,目前是1亿人,2年总共8万5理赔。算10万好了。100年才是1000万人。也就是说100年也才1/10的概率用的上,我再砍个半,算50年1/10的概率好了。50*10=500年坚持买彩票都有可能中大奖了。
每个人最多赔30万,平均大约赔10多万。
其实就是买个心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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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颅咽管瘤是生长在鞍区,也就是大脑深处,开颅很难去除肿瘤,脑袋密集的神经系统。如何绕开这些神经系统呢,医生稍微不留神碰了某根神经,病人可能永远醒不过来最佳办法就是从鼻腔介入手术。
如果你买重大疾病险,根本就报销不了,除非你开颅冒着90%以上的风险才可以报销,而通过鼻腔进入手术90%多能切除。
很多人不懂,老婆生这病,我才明白,很多重大疾病定义是如此违背我们的常识!如此绕着弯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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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解决缺钱的问题。em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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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你买了一方面的保险,对其他方面的风险抵抗能力就弱了。因为你少了一笔机动资金。全面配置?那得多少钱啊。
孙子兵法说里:备前则后寡,备后则前寡...无所不备,则无所不挂。总是防御以求万全是没出路的,要掌握主动权,就是要把机动资金握在自己手里才是最好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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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看看平安年报,收到保费是多少,赔付支出是多少,对比一下。保险该不该买,就心里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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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是国家补贴的福利保险。要不然是有特殊目的,比如穷亲戚老借钱什么的,不方便把钱放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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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06404542
第一个最高赞的回答就是。
大家仔细看看吧,重疾险的理赔条款比我想象的还苛刻。人家作为医生的结论是:重疾险只有癌症部分才是相对靠谱的。
给楼主点赞。
万一自己大病,家人因为爱你把家产都给你看病了,好歹有个保险留给爱你的家人...
买保险还是对买自己国家办的。
谁知道几十年后那些连七八糟的宝宝们会不会破产倒闭?
国外的保险公司就更加不靠谱了,几十年后公司在哪儿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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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就再也对保险不感兴趣了。
作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马锐红 发布时间:2015-11-04 16:48:41
【裁判要旨】
投保人带病投保,但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二年,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无权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7日,周某某被医院确诊患有肾病。同年2月21日,周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周某某购买了“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和“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两个险种。其中,“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9”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费为4600元/年;“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费为1280元/年,其赔付的重大疾病包括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合同同时约定,“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即2010年2月22日零时)”。合同签订后,周某某依约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保险费。2012年1月,周某某被医院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13年2月8日,保险公司以周某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了周某某的理赔申请,并向其邮寄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为此,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0000元及其他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某在知道自己患有肾病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病情况,现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以周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成立。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周某某虽明知自己患有肾病而仍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周某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义务。且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其与周某某订立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达三年之久,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已不得解除合同,故其提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现周某某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200000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保险金200000元。但周某某主张的6000元经济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原告周某某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未在询问时及时发现,导致了本案争议的发生。本案对投保人诚信投保和保险公司规范承保都起到了警示作用。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因此,为防止投保人骗保,各国保险法普遍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包括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采用询问告知的形式,即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提出的询问必须如实告知,但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不告知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但为弥补询问告知可能存在的漏洞,我国保险法同时规定,在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理赔责任。
二、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为防止保险人随意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滥用合同解除权,保险法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做了相应的限制,即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只要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二年,保险人便不得再解除合同。
本案中,周某某投保时虽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肾病,但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至保险公司发现周某某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时止,周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三年之久,期间周某某依约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也一直继续予以承保,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经由于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二年而不得行使,因此其已不能解除合同,而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提醒保险公司,在诚信经营的同时要有防控风险的意识,不能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使对投保人的询问流于形式,在合同订立后发现投保人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的,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投保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诚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等,避免骗保等不诚信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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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是为了减少预期以外的事件对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造成冲击,为受益人提供经济补偿减轻负担。也就是,用经济学原理来解释就是被保险人通过缴纳保费换取未来财务状况更大的确定性。打个比方,没买保险前,你未来财富现值的范围可能是 [-50万元, 200万元],有负值的原因可能是各种财富损失,比如家里大火,比如治病过程中支付的高额医疗费用;而通过购买保险,你的未来财富现值的范围可能变成[80万, 190万],虽然最大值因为要交保费而变小了,但是更加确定了(这个例子中波动范围从250万缩小到110万,所以未来更确定了,当然我这里举例简化了很多统计学上的东西,大家知道我想表达的意思就好)。
作者:李元霸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2316395/answer/100909780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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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单纯重疾险其实可以用相互保+水滴互助+轻松互助 等方式来替代。它们作用等同于重疾险,而且相互之间赔付不冲突。价格还实惠。
另外医疗险建议一定安排好。基础社会医保(新农合,城乡职工医保等)外加支付宝百万医疗等。
我给家人基本就是这样的配置:社保的医保+支付宝百万医疗+相互保+轻松互助。
现在百万医疗,现在有更多更实惠的保险替代,比如政府推出的民生保,惠民保等,59元就基本有了百万医疗的效果,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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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保险产品有两类,一种是纯消费型的,是纯粹的保险,价格不贵,杠杆高(尤其是定期的),另一种则是在纯消费的基础上捆绑了一个长期理财产品(返还型保险),价格超贵,杠杆低~
例如一个刚出生的小孩的无返还定期重疾险,50万保额,保30年,每年只要两三百(比百万医疗险还便宜),即便是选择保终身,大概也只要1000多一年,但如果你买的是返还型的,每年就要6000左右(甚至更高),杠杆大幅度降低了,变得没有什么意义~
所以保险可以买,但一定要仔细甄别条款,买高杠杆的纯消费型保险,远离任何带有理财性质的保险~
个人建议成人的配置为:意外险+百万医疗险+定期重疾险(保至60或70岁)+定期寿险(保至60或70岁)
小孩的配置则是意外险+百万医疗险+定期重疾险(保30年)
这样在自己打拼的阶段基本可以解决后顾之忧,并且费用也很低,完全负担的起~
但我感觉楼主大概率是买了带有理财性质的返还型重疾险,价格超贵,杠杆低的那种,因为线下销售基本上不会卖纯消费型的重疾险,毕竟这类产品保险公司和销售都赚不到什么钱~
也就是说花1/3的钱,来减少风险,你自己看你是不是有那么厌恶风险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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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中文里,一个等字等于什么符号吗?是句号。
等等,才是省略号。
比如保险范围,心脏,胃,肠子等
就只保这3个哦!
真实法院案例。客户主张是省略号,保险公司抗辩是句号。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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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房贷还吃紧的也没买的必要,
重疾险是给刚爬上井沿而又不想再掉下去的人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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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心脏搭桥手术必须开胸,用胸腔镜也就是俗称的微创做不赔(不过这一条在明年1月生效的新版赔付标准里取消了,但楼主已经买了的肯定还是老版本的)、终末期肝病没有肝性脑病不赔、脑血管动脉瘤预防性手术、介入手术、钻孔手术都不赔只有开颅手术赔。
另外楼主全家的医保记录有污点吗?只要有一点污点,包括但不限于买过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疾病的药物,到时候保险公司就会以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挑毛病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