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zse.cn/lawrules/publicadvice/t20260807_622070.html
建议:不能一刀切
理由:
1. 国九条(总体要求……确保资本市场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
投资渠道本该越拓越宽,为什么要越关越窄?
2. 投资者投诉的是基金经理们违反合同乱接盘,为什么不追究基金经理,反而关掉所有相关LOF,企图抹掉证据么?
3. 相应ETF(比如中韩半导体513310)为什么不关?这不是双标吗?
大胆去说,或有一线转机……
沪深交易所的建议反馈页面如下,自己的利益要自己争取,大家一起努力:还有这里。
https://www.szse.cn/lawrules/publicadvice/t20260807_622070.html
https://www.sse.com.cn/lawandrules/publicadvice/c/c_20260807_10828305.shtml
我没看到哪里写了基金法规定 基金合同的效力大于上交所规定合同是合同双方的事,关交易所什么事?交易所有权解除合同吗?……民政局要解除你爸妈的结婚证,他们应该接受吗,孩子?(假如其中一方是外国人,强迫他们去国外登记结婚,不许在国内继续生活下去,合适吗?)
上交所出规定了新增了退市事项 需要看基金合同的脸色吗
zoetina52 - 以前什么都不懂,日子过得好好的。后来我学习了些理财知识,家里的钱越理越少。
交易所违反的是《基金法》,而不只是基金合同……我没看到哪里写了基金法规定 基金合同的效力大于上交所规定
好好看清楚这段内容,再回复
“ 争议点:
标准不同:50个工作日 vs 60个交易日;5000万 vs 1000万;总资产 vs 场内资产。
后果不同但易混淆:基金合同终止 = 清盘(基金消亡);终止上市 = 退市但基金可能继续存续。但实践中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容易混淆二者。
部分基金合同明确约定"终止上市"需经持有人大会审议(如中欧新动力LOF的招募...
上交所出规定了新增了退市事项 需要看基金合同的脸色吗
Teddyzuo - 好股,好价,耐心持有。
站在上位者的角度想,不出事是第一;剩下的都是第二
民众需要开化,很多好事儿都是被苍蝇屎搞坏的。最后的结果就是啥也别玩,谁也得不到好处。
毕竟设计师说过,不行就关了嘛
第一你是不是把清盘和退市弄混了 退市只是不在上交所交易而已又不是清仓分钱交易所违反的是《基金法》,而不只是基金合同……
第二 上交所权限明显大于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说上交所改了规则我不听 没用
好好看清楚这段内容,再回复
“ 争议点:
标准不同:50个工作日 vs 60个交易日;5000万 vs 1000万;总资产 vs 场内资产。
后果不同但易混淆:基金合同终止 = 清盘(基金消亡);终止上市 = 退市但基金可能继续存续。但实践中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容易混淆二者。
部分基金合同明确约定"终止上市"需经持有人大会审议(如中欧新动力LOF的招募说明书中,"终止基金上市"属于需要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但有一个例外条款:"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如果交易所通过通知增加了新的退市情形,实质上扩大了管理人可不经持有人大会即终止上市的范围。”……
交易所一纸通知就强制退市,剥夺了基金法赋予持有人的权利…………
zoetina52 - 以前什么都不懂,日子过得好好的。后来我学习了些理财知识,家里的钱越理越少。
这个问题问得很有深度。我梳理了《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现行《基金上市规则》以及各基金合同的条款,整体判断是:存在多处法律张力和潜在争议点。第一你是不是把清盘和退市弄混了 退市只是不在上交所交易而已又不是清仓分钱
交易所"通知"能否等同于"上市交易规则"?
第八十条的兜底条款说的是"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现行"交易规则"指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经证监会批准的正式自律规则)。而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是"通知"(Notice),法律...
第二 上交所权限明显大于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说上交所改了规则我不听 没用
赞同来自: 火星兔
- 交易所"通知"能否等同于"上市交易规则"?
第八十条的兜底条款说的是"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现行"交易规则"指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经证监会批准的正式自律规则)。而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是"通知"(Notice),法律层级低于"规则"(Rules)。
争议点:用"通知"来补充终止上市情形,是否突破了第八十条"上市交易规则"的授权边界?严格解释的话,通知 ≠ 规则。如果后续有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这可能成为一个争议焦点。
- "场内资产净值"概念缺乏上位法定义
征求意见稿使用"场内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作为退市标准。但《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中并无"场内资产净值"这一法定概念,只有"基金资产净值"(总资产层面)。
争议点:
一只LOF可能基金总资产净值(含场外)远超5000万,但仅场内份额的资产净值不足1000万。
同一只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和"场内资产净值"可能严重背离,导致一只运作正常的基金因场内份额萎缩而被强制退市。
这个概念是交易所创设的,缺乏上位法支撑。
- 与基金合同已有终止条款的差异与冲突
多数LOF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清盘)条件是"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而征求意见稿设定的标准是"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
争议点:
标准不同:50个工作日 vs 60个交易日;5000万 vs 1000万;总资产 vs 场内资产。
后果不同但易混淆:基金合同终止 = 清盘(基金消亡);终止上市 = 退市但基金可能继续存续。但实践中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容易混淆二者。
部分基金合同明确约定"终止上市"需经持有人大会审议(如中欧新动力LOF的招募说明书中,"终止基金上市"属于需要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但有一个例外条款:"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如果交易所通过通知增加了新的退市情形,实质上扩大了管理人可不经持有人大会即终止上市的范围。
- QDII/商品期货LOF"一刀切"退市与法定情形的逻辑不一致
《基金法》第八十条列举的终止情形,都是基于具体基金的运作状况(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合同到期、持有人大会决议等)。而征求意见稿对商品期货LOF、QDII LOF是按产品类别一刀切,不管具体基金规模多大、运作多好,一律要求终止上市。
争议点:
这是基于"产品类型"而非"个体状况"的强制退市,在《基金法》的框架内缺乏直接对应条款。
高溢价问题可以通过临时停牌、限购提示、信息披露等手段解决,直接终止上市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
部分QDII LOF规模大、持有人众多(如嘉实原油LOF),一刀切退市对存量持有人的影响需要慎重评估。
- 持有人大会权利的实质性弱化
《基金法》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列为终止上市的法定情形之一,体现了对持有人自治权的尊重。
征求意见稿实际上通过新增强制退市情形,使得管理人和交易所可以不经持有人大会直接决定终止上市。虽然部分基金合同有"因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条款,但那些条款签订时并不存在本次新增的退市条件,持有人当初表决时并未对这一情形进行授权。
- 追溯适用的正当性问题
对于小规模LOF,不设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日起算60个交易日即终止上市。这意味着:
这些基金当初是按旧规则上市的,现在按新规则退市。
虽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因为通知针对的是施行后的新情形),但60个交易日的窗口期是否给持有人留出了足够的处置时间?
三、总结
| 维度 | 评估 |
| 与基金合同 | ⚠️ 存在实质性张力,持有人大会权利被弱化 |
| 法律层级 | ⚠️ "通知"能否等同于"交易规则"存在争议 |
| 概念清晰度 | ⚠️ "场内资产净值"缺乏上位法定义 |
| 一刀切适当性 | ⚠️ 按产品类型强制退市在基金法框架内缺少先例 |
总的来说:这个征求意见稿在法律技术上企图依《基金法》第80条第4款的兜底条款作为授权依据,但"通知"替代"规则"的层级问题、"场内资产净值"的概念创新、持有人大会权利的绕过、以及按产品类型一刀切退市的逻辑,都是值得在征求意见期间提出的法律争议点。如果你有持仓的LOF涉及此次退市范围,建议关注征求意见截止日(8月22日)前市场的反馈情况。
头痛砍头、脚疼剁脚,简单粗暴,一刀切……去说!…在这表达,才管用………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个人留言https://liuyan.www.gov.cn/hudong/atwls/rmqz_mobile_form.htm
12386建议https://fwpt.csrc12386.org.cn/app/nt/index.jsp
头痛砍头、脚疼剁脚式简单粗暴管理市场,搞一刀切,了事,显得管理水平太野蛮、粗糙。
一、因果倒置——"因管而小,因小而废"
QDII LOF规模小的根本原因是QDII额度管制,而非市场需求不足,监管先用额度限制把产品规模压住,再以"规模太小"为由将其退市,这纯属故意。正确逻辑应当是扩大额度、优化供给,而非消灭产品。类比:先限购地皮导致供应不足,再以"房源太少"为由进行限购——治不了病就亡人?
二、选择性保护——"上市公司退市要赔偿,基金退市无人管"
上市公司退市:先行赔付、特别代表人诉讼、立体化追责、杜绝"一退了之"
LOF退市:零赔偿机制,高溢价买入的投资者溢价归零、损失自担,同为退市,保护力度天差地别,基金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明显缺位。
三、"长期投资"的悖论——"鼓励你长持,然后砸掉你的碗"
国九条倡导"长期投资",征求意见稿批量消灭长期投资的产品载体,长期持有人的结果是被动清退、溢价归零,客观效果是惩罚长期持有、鼓励短期投机,与政策方向完全相反。
四、"人民性"落空——"封的是普通人的路,绕得过去的是富人"
QDII LOF是普通人配置海外资产门槛最低的渠道(无需50万港股通门槛、无需离岸账户), 退市后,富人有私人银行、离岸账户、收益互换等替代渠道,受损最重的是中小投资者,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定调相矛盾,应扩容通道而非关闭通道。
五、程序正当性——"存量产品适用新规,持有人无选择权"
对已存续产品追溯适用新退市标准,购买时并无此风险预期。持有人大会在退市程序中实质性缺位,投资者对自己持有的产品没有话语权,与《基金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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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你说结论 那个被投诉的多 就关哪个 你越投诉他越关 就是头疼砍头 脚疼砍脚那都去投诉网下打新股,把网下申购新股关了,一律网上申购……
现在当务之急是别让那些吃一点亏就去投诉的人少投诉
赞同来自: 文撕墨客 、Cogitators 、luckzpz
理由:
1. 国九条(总体要求……确保资本市场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
投资渠道本该越拓越宽,为什么要越关越窄?
2. 投资者投诉的是基金经理们违反合同乱接盘,为什么不追究基金经理,反而关掉所有相关LOF,企图抹掉证据么?
3. 相应ETF(比如中韩半导体513310)为什么不关?这不是双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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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个人留言https://liuyan.www.gov.cn/hudong/atwls/rmqz_mobile_form.htm
12386建议https://fwpt.csrc12386.org.cn/app/nt/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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