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己的钱负责,想投资闻泰转债,请先读完闻泰科技2025年年报和2026年1季报,以及荷兰法庭的裁决。财报自己去找,法庭裁决用AI翻译了,在网盘分享。
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安世半导体裁决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olvBdlYEBO5uPFpV9OL3DQ?pwd=7kcy 提取码: 7kcy
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安世半导体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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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youcun
从最终事实上看,闻泰真金白银买的,100%持股的公司就这样被内部高管和官方人员抢走了。
无论怎么样,真就是要拿走也是要给钱的吧。
就这种事情换成是中国对外资这样搞,不知道要在外媒上晒几周头条。
原文在:https://uitspraken.rechtspraak.nl/details?id=ECLI:NL:GHAMS:2026:318这些弯弯绕绕的看不懂,太过于关注过程反而落入对方的战场。
以下由AI翻译,不保证完整性与准确性,如有错漏,请指正:
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 企业庭 裁定
案号:200.359.769/01 OK
裁定⽇期:2026 年 2 ⽉ 11 ⽇
发布⽇期:2026 年 2 ⽉ 11 ⽇
案号标识:ECLI:NL:GHAMS:...
从最终事实上看,闻泰真金白银买的,100%持股的公司就这样被内部高管和官方人员抢走了。
无论怎么样,真就是要拿走也是要给钱的吧。
就这种事情换成是中国对外资这样搞,不知道要在外媒上晒几周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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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youcun
原文在:https://uitspraken.rechtspraak.nl/details?id=ECLI:NL:GHAMS:2026:318以下由AI翻译,不保证完整性与准确性,如有错漏,请指正: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 企业庭 裁定案号:200.359.769/01 OK裁定⽇期:2026 年 2 ⽉ 11 ⽇发布⽇期:2026 年 2 ⽉ 11 ⽇案号标识:ECLI:NL:GHAMS:2026:...终于看到另一个视角,事情描述的还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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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陈华明聪 、菜鸟老甲 、luckzpz 、作死老专家
原文在:https://uitspraken.rechtspraak.nl/details?id=ECLI:NL:GHAMS:2026:318
以下由AI翻译,不保证完整性与准确性,如有错漏,请指正:
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 企业庭 裁定
案号:200.359.769/01 OK
裁定⽇期:2026 年 2 ⽉ 11 ⽇
发布⽇期:2026 年 2 ⽉ 11 ⽇
案号标识:ECLI:NL:GHAMS:2026:318
法律领域:公司法
内容提要:企业庭裁定对安世半导体(Nexperia)的经营政策与运营状况开展调查;已采取的紧急保
全措施继续有效。
裁定正⽂
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 企业庭
案号:200.359.769/01 OK
2026 年 2 ⽉ 11 ⽇企业庭裁定
申请⼈
1. 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NEXPERIA HOLDING B.V.),注册地奈梅亨
2. 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NEXPERIA B.V.),注册地奈梅亨
代理律师:阿姆斯特丹 J.L. van der Schrieck 律师、M.C. Burggraaf 律师
被申请⼈
1. 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奈梅亨
2. 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注册地奈梅亨
代理律师:阿姆斯特丹 J.L. van der Schrieck 律师、M.C. Burggraaf 律师
利害关系⼈ 1
裕成控股有限公司(YUCHING HOLDING LIMITED),中国⾹港特别⾏政区
代理律师:阿姆斯特丹 D.J.F.F.M. Duynstee 律师、T. Drenth 律师(原代理律师:B.A. de Ruijter 律
师、A.D. Polkerman 律师)
利害关系⼈ 2
[董事 / ⾸席执⾏官],住所地 [城市]
代理律师:阿姆斯特丹 J.A. van de Hel 律师、G.A. Smit 律师、B.C. Elion 律师、J. Wind 律师、M.A.
Wielinga Carvajal 律师(原代理律师:W.A. Vader 律师、E. Meijer van Gelderen 律师、P.F.M.
Elsenburg 律师、T.C. Hieselaar 律师)
利害关系⼈ 3
[董事 / ⾸席法务官(CLO)],住所地 [城市]
利害关系⼈ 4
[⾸席运营官(COO)],住所地 [城市]
利害关系⼈ 5
[⾸席财务官(CFO)],住所地 [城市]
利害关系⼈ 6
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企业委员会,注册地奈梅亨
代理律师:⿅特丹 S.F.H. Jellinghaus 律师、阿姆斯特丹 J.M. Blok 律师
利害关系⼈ 7
荷兰王国经济事务部,驻地海⽛
代理律师:海⽛ P.P.M. van Kippersluis 律师、R. den Boer 律师、K.A. Groenendijk 律师
利害关系⼈ 8
企业庭指定的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执⾏董事
Guido Rolf Clemens DIERICK,住所地埃因霍温
代理律师:阿姆斯特丹 M.W.E. Evers 律师
利害关系⼈ 9
企业庭指定的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管理⼈
A.R.J. CROISET VAN UCHELEN,住所地阿姆斯特丹
代理律师:阿姆斯特丹 P.N. Wakkie 律师
各⽅简称
• 申请⼈暨被申请⼈:安世半导体控股、安世半导体,统称安世半导体
• 利害关系⼈ 1:裕成
• 利害关系⼈ 2:董事 / ⾸席执⾏官
• 利害关系⼈ 3:董事 / ⾸席法务官(CLO)
• 利害关系⼈ 4:⾸席运营官(COO)
• 利害关系⼈ 5:⾸席财务官(CFO)
• 利害关系⼈ 6:企业委员会
• 利害关系⼈ 7:荷兰王国
• 利害关系⼈ 8:企业庭指定董事
• 利害关系⼈ 9:企业庭股权管理⼈
• 经济事务与⽓候部(2024 年 7 ⽉ 2 ⽇起为经济事务部):经济部
• 经济事务⼤⾂:⼤⾂
• 外交部:外交部
•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闻泰科技
• 上海⿍泰匠芯科技有限公司:⿍泰匠芯
• ⾸席执⾏官办公室主任:⾸席执⾏官办公室主任
• ⾸席企业事务官:⾸席企业事务官(CCA)
⼀、案件审理过程
企业庭就本案审理进程,援引此前裁定:
1. 2025 年 10 ⽉ 1 ⽇裁定(ECLI:NL:GHAMS:2025:2738,下称裁定 1)
2. 2025 年 10 ⽉ 7 ⽇裁定(ECLI:NL:GHAMS:2025:2739,下称裁定 2)
3. 2025 年 10 ⽉裁定(ECLI:NL:GHAMS:2025:2740,下称裁定 3)
4. 2025 年 10 ⽉ 13 ⽇裁定(ECLI:NL:GHAMS:2025:2742,下称裁定 4)
5. 2025 年 10 ⽉ 13 ⽇裁定(ECLI:NL:GHAMS:2025:2752,下称裁定 5)
前述裁定中,企业庭初步认定有合理理由怀疑安世半导体经营政策与运营存在不当,并采取多项紧急
保全措施:
• 暂停董事 / ⾸席执⾏官在安世半导体的(⾮)执⾏董事职务;
• 任命 G.R.C. Dierick 为安世半导体控股、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执⾏董事;
• 将裕成持有的安世半导体控股股权(除 1 股外)移交管理⼈管理,任命 A.R.J. Croiset van
Uchelen 为股权管理⼈;
• 禁⽌本案相关⽅对外披露本案信息(裁定 3 部分解除荷兰王国的披露限制,裁定 4 全⾯解除)。
经各⽅协商,企业庭定于 2026 年 1 ⽉ 14 ⽇开庭审理安世半导体的申请。
2025 年 12 ⽉ 17 ⽇,安世半导体补充申请理由并维持原申请;
2026 年 1 ⽉ 7 ⽇,荷兰王国、企业委员会提交答辩意⻅,⽀持安世半导体申请;
同⽇,裕成、董事 / ⾸席执⾏官提交答辩意⻅,请求驳回申请、驳回安世半导体诉请,或在裁定调查时
将⾸席法务官、⾸席财务官、⾸席运营官⾏为纳⼊调查范围,并撤销保全措施、判令安世半导体承担
诉讼费⽤。
2026 年 1 ⽉ 14 ⽇,企业庭开庭审理本案,各⽅律师、企业庭指定董事、股权管理⼈到庭陈述、举证
并答复法庭询问。
⼆、引⾔与事实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荷兰法⼈,恩智浦分拆企业),主营半导
体与芯⽚业务,全球员⼯约 12500 ⼈,荷兰约 400 ⼈。
2016 年起,安世半导体股权由中资背景主体间接持有。
2023 年底,因单⼀股东裕成(⾹港法⼈)的中资背景,安世半导体经营受阻,遂向荷兰经济部申请⽀
持,寻求被认定为荷兰 / 欧洲半导体企业,并⾃ 2024 年起与经济部协商治理结构调整。
2024 年 12 ⽉ 31 ⽇,闻泰科技(安世半导体间接中资股东)被列⼊美国实体清单,⾯临⼴泛贸易限
制。
2025 年 6 ⽉,安世半导体知悉⾃⾝可能因美国 50% 规则(实体清单主体持股≥50% 的企业同等受
限)被纳⼊制裁范围。
2025 年 9 ⽉ 30 ⽇,美国正式适⽤ 50% 规则,安世半导体原则上 60 ⽇后(2025 年 11 ⽉ 28 ⽇)⾯临
贸易限制。
同⽇,荷兰经济⼤⾂依据《货物保障法》向安世半导体下达保全企业与⽣产资料命令。
本案中,安世半导体(由⾸席法务官兼执⾏董事代表)主张有合理理由怀疑公司经营政策与运营存在
不当,争议包括:
• 未落实与经济部的治理约定;
• 董事 / ⾸席执⾏官指令开展利益冲突交易;
• 管理层突然变动、银⾏授权⽆故撤销;
• 2025 年 9 ⽉ 30 ⽇后的运营异常。
企业委员会指出,公司拟解除⾸席法务官职务,违反《企业委员会参与法》的咨询权规定。
裕成、董事 / ⾸席执⾏官已提交书⾯抗辩。
企业庭审理焦点:
1. 是否有合理理由怀疑安世半导体经营政策与运营不当;
2. 若成⽴,是否裁定开展调查;
3. 已采取的紧急保全措施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
(⼆)核⼼事实
1. 主体与股权结构
◦ 安世半导体总部位于荷兰奈梅亨,在欧洲、中国、东南亚设有⽣产与研发基地;荷兰负责芯⽚
设计、研发与设备改进。
◦ 安世半导体控股(2016 年 12 ⽉ 6 ⽇成⽴)为单层董事会结构,董事 / ⾸席执⾏官为⾮执⾏董
事兼董事⻓,⾸席法务官为执⾏董事;安世半导体控股为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2016 年 6 ⽉
20 ⽇成⽴)唯⼀股东。
◦ 2025 年 11 ⽉ 15 ⽇,⾸席财务官被任命为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临时⾸席执⾏官。
◦ 裕成(⾹港法⼈)为安世半导体控股唯⼀股东;董事 / ⾸席执⾏官及其配偶为裕成董事;闻泰
科技(上交所上市)间接持有裕成全部股权,董事 / ⾸席执⾏官间接持有闻泰科技约 15% 股
权,为实际控制⼈;中国各级政府及关联投资基⾦持有闻泰科技 30% 股权。
◦ 2020 年,董事 / ⾸席执⾏官设⽴⿍泰匠芯(上海),全资持有;安世半导体部分前端晶圆⽣产
转移⾄⿍泰匠芯,双⽅ 2023 年 4 ⽉签订代⼯服务协议。
2. 与荷兰经济部的治理协商(2023 年底 —2025 年)
◦ 2023 年底,安世半导体因中资股权引发的负⾯认知影响经营,向经济部申请⽀持,寻求被认定
为荷兰 / 欧洲半导体企业。
◦ 2024 年 1 ⽉,安世半导体设⽴企业事务部,任命资深外交官担任⾸席企业事务官,进⼊执⾏管
理团队;与经济部启动治理改⾰谈判。
◦ 2024 年 3 ⽉ 29 ⽇,董事 / ⾸席执⾏官向经济部承诺分阶段落实治理改⾰:调整董事会、设⽴
监事会、强化信息安全政策。
◦ 2024 年 4 ⽉ 17 ⽇,安世半导体书⾯确认治理承诺:
i. 董事会成员缩减⾄ 2 ⼈(⾸席执⾏官、⾸席法务官);
ii. 安世半导体控股设⽴监事会,监督技术、知识产权、数据、IT 安全;
iii. 设⽴信息安全委员会,任命⾸席安全官。
◦ 2024 年 8 ⽉ 19 ⽇,荷兰经济⼤⾂书⾯确认:安世半导体的治理措施可有效化解安全关切,认
可安世半导体为荷兰半导体⾏业正式成员。
◦ 2024 年 8—9 ⽉,闻泰科技⽅⾯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对治理⽅案提出异议,董事 / ⾸席执⾏官推
翻此前承诺:拒绝赋予监事会重⼤事项否决权、缩减⾸席安全官职权,并要求重新谈判。
◦ 2024 年 12 ⽉,闻泰科技被列⼊美国实体清单,安世半导体再次请求经济部向美国申请豁免,
经济部重申需⽆条件落实此前治理承诺。
3. 与⿍泰匠芯的利益冲突交易
◦ 2025 年起,⿍泰匠芯财务严重恶化,⾯临流动性危机,要求安世半导体⼤幅增加晶圆采购并预
付货款。
◦ 2025 年 2 ⽉ 26 ⽇,安世半导体与⿍泰匠芯签订预付款协议:安世半导体每⽉下单,⿍泰匠芯
开具 70% 预付款发票,安世半导体 5 个⼯作⽇内⽀付;安世半导体可提前 14 天单⽅终⽌协
议。
◦ 该交易经董事 / ⾸席执⾏官、⾸席法务官批准,未充分履⾏利益冲突审查:
▪ 安世半导体⽆需如此⼤规模提前备货(部分晶圆库存可满⾜ 5 年需求);
▪ ⿍泰匠芯财务不透明,未按约定提供财报;
▪ 交易实质为向关联⽅输送资⾦,损害安世半导体利益。
◦ 2025 年 3 ⽉,安世半导体对⿍泰匠芯尽调显⽰:⿍泰匠芯股权价值为负,收购计划终⽌,但安
世半导体仍被要求继续⼤额采购。
4. 2025 年 9 ⽉的重⼤违规⾏为
◦ 银⾏授权⽆故撤销:2025 年 9 ⽉ 4 ⽇,董事 / ⾸席执⾏官指令撤销⾸席财务官、税务主管、资
⾦主管的银⾏签字权,更换为⽆财务经验的中⽅⼈员,严重危及资⾦安全、税务合规与荷兰税
收裁定效⼒。
◦ 核⼼⾼管⽆故解聘:2025 年 9 ⽉ 9—11 ⽇,董事 / ⾸席执⾏官单⽅通知解除⾸席法务官、⾸席
财务官、⾸席运营官职务,未征求企业委员会意⻅,违反荷兰法律。
◦ 战略转向与资产处置:董事 / ⾸席执⾏官推动 \“中国本⼟化” 战略 \,计划将欧洲(曼彻斯
特、汉堡)晶圆⼚出售、将美国知识产权与服务器转移⾄中国、设⽴⿍泰匠芯第⼆品牌,⽆视
西⽅客⼾ “去中国化” 采购需求。
◦ ⽣产与供应链断裂:2025 年 10 ⽉起,安世半导体中国区拒绝执⾏荷兰总部指令,内部交易停
滞、货款截留、系统权限封锁,全球供应链严重中断。
5. 后续关键事件
◦ 2025 年 10 ⽉ 1 ⽇,⾸席法务官代表安世半导体提起司法调查申请,企业庭当⽇采取紧急保全
措施。
◦ 2025 年 10 ⽉ 21 ⽇,美国因荷兰司法介⼊导致安世半导体脱离闻泰科技控制,豁免安世半导体
50% 规则制裁。
◦ 2025 年 11 ⽉ 19 ⽇,荷兰经济⼤⾂暂停《货物保障法》命令,期限 6 个⽉或⾄本案终结。
◦ 2025 年 10—11 ⽉,多家银⾏因控制权变更撤销安世半导体 8 亿美元循环授信;安世半导体终
⽌与裕成的 4.8 亿美元授信,引发债务争议;⿍泰匠芯就晶圆供货提起仲裁。
三、裁判理由
(⼀)荷兰王国的利害关系⼈资格
裕成主张荷兰王国仅为执⾏《货物保障法》命令,不具备本案利害关系⼈资格。
企业庭不予采纳:
荷兰王国深度参与安世半导体与经济部的治理协商,本案核⼼争议直接涉及荷兰公共利益与产业安
全,具备合法利害关系,有权参与本案。
(⼆)审理标准
董事应谨慎、忠实履职,以公司及企业整体利益为唯⼀准则,履⾏集体决策义务;执⾏管理团队成员
亦对公司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存在利益冲突时,董事应回避决策,交易需符合市场公允条件,履⾏充分披露与独⽴审查程序。
(三)核⼼违法事实认定
1. 利益冲突交易违规
董事 / ⾸席执⾏官同时控制安世半导体与⿍泰匠芯,在⿍泰匠芯财务恶化情况下,指令安世半导体
超额采购、预付货款,未履⾏利益冲突审查与公允性论证,损害安世半导体利益,构成经营不当。
2. 违反与荷兰经济部的承诺
安世半导体⾃愿向经济部作出治理承诺并获得官⽅认可,后单⽅推翻承诺、拖延落实,在⾯临美国
制裁的关键节点损害荷兰政府信任,决策程序缺失、⻛险评估不⾜,构成经营不当。
3. 银⾏授权、⾼管解聘与战略转向违规
⽆故撤销财务核⼼⼈员银⾏授权、单⽅解聘核⼼⾼管、推动损害公司⻓期利益的本⼟化转向,⽆视
董事会集体决策、违反荷兰公司法与企业委员会参与权规定,构成重⼤经营不当。
4. 公司内部治理破裂
2025 年 10 ⽉后,安世半导体境内外主体对⽴、⽣产与资⾦链断裂,证明公司运营与治理完全失
效,有合理理由怀疑经营不当。
(四)利益衡量与调查裁定
裕成、董事 / ⾸席执⾏官主张调查将加剧公司损失、⽆法解决地缘政治问题。
企业庭认为:
本案存在明确、充分的理由怀疑经营政策与运营不当,调查可查明责任、修复治理、保护公司利益,
符合公司法与公共利益,应予裁定调查。
(五)调查范围
调查期间:2023 年 12 ⽉ 1 ⽇⾄本裁定作出之⽇
调查重点:
1. 安世半导体利益冲突交易(含⿍泰匠芯相关交易、存款协议、知识产权与设备转移);
2. 闻泰科技被列⼊实体清单、50% 规则⻛险下,安世半导体与荷兰政府的沟通、战略决策及董事会 /
执⾏管理团队决策程序;
3. 银⾏授权撤销、核⼼⾼管解聘的决策过程与合法性;
4. 2025 年 10 ⽉ 1 ⽇后公司分裂、供应链中断的原因与责任。
(六)紧急保全措施维持
为稳定公司运营、修复治理、保障全球供应链,维持此前全部紧急保全措施:
1. 继续暂停董事 / ⾸席执⾏官在安世半导体的全部董事职务;
2. 维持 G.R.C. Dierick ⾮执⾏董事职务与独⽴代表权;
3. 维持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章程第 3 条效⼒暂停;
4. 维持安世半导体控股股权(除 1 股外)由 A.R.J. Croiset van Uchelen 管理;
5. 任命 A.W.H. Vink 为专员法官。
本裁定准予先⾏执⾏。
四、裁定结果
企业庭裁定:
a. 确认有合理理由怀疑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经营政策与运营存在不当;
b. 裁定对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 1 ⽇⾄本裁定作出之⽇的经营
政策与运营状况开展司法调查;
c. 指定 2 名专⼈开展调查;
d. 暂缓确定调查预算,要求调查⼈员在任命后 6 周内提交调查⽅案与预算;
e. 调查费⽤由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f. 维持 2025 年 10 ⽉ 7 ⽇裁定的全部紧急保全措施;
g. 任命 A.W.H. Vink 为专员法官;
h. 本裁定准予先⾏执⾏;
i.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裁定由审判⻓ A.W.H. Vink 法官、J.M. de Jongh 法官、E. Loesberg 法官、M.J.R. Broekema 教
授、G. Eikelenboom 博⼠于 2026 年 2 ⽉ 11 ⽇公开宣判。
(注:⽂档部分内容由 AI ⽣成)
以下由AI翻译,不保证完整性与准确性,如有错漏,请指正:
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 企业庭 裁定
案号:200.359.769/01 OK
裁定⽇期:2026 年 2 ⽉ 11 ⽇
发布⽇期:2026 年 2 ⽉ 11 ⽇
案号标识:ECLI:NL:GHAMS:2026:318
法律领域:公司法
内容提要:企业庭裁定对安世半导体(Nexperia)的经营政策与运营状况开展调查;已采取的紧急保
全措施继续有效。
裁定正⽂
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 企业庭
案号:200.359.769/01 OK
2026 年 2 ⽉ 11 ⽇企业庭裁定
申请⼈
1. 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NEXPERIA HOLDING B.V.),注册地奈梅亨
2. 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NEXPERIA B.V.),注册地奈梅亨
代理律师:阿姆斯特丹 J.L. van der Schrieck 律师、M.C. Burggraaf 律师
被申请⼈
1. 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奈梅亨
2. 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注册地奈梅亨
代理律师:阿姆斯特丹 J.L. van der Schrieck 律师、M.C. Burggraaf 律师
利害关系⼈ 1
裕成控股有限公司(YUCHING HOLDING LIMITED),中国⾹港特别⾏政区
代理律师:阿姆斯特丹 D.J.F.F.M. Duynstee 律师、T. Drenth 律师(原代理律师:B.A. de Ruijter 律
师、A.D. Polkerman 律师)
利害关系⼈ 2
[董事 / ⾸席执⾏官],住所地 [城市]
代理律师:阿姆斯特丹 J.A. van de Hel 律师、G.A. Smit 律师、B.C. Elion 律师、J. Wind 律师、M.A.
Wielinga Carvajal 律师(原代理律师:W.A. Vader 律师、E. Meijer van Gelderen 律师、P.F.M.
Elsenburg 律师、T.C. Hieselaar 律师)
利害关系⼈ 3
[董事 / ⾸席法务官(CLO)],住所地 [城市]
利害关系⼈ 4
[⾸席运营官(COO)],住所地 [城市]
利害关系⼈ 5
[⾸席财务官(CFO)],住所地 [城市]
利害关系⼈ 6
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企业委员会,注册地奈梅亨
代理律师:⿅特丹 S.F.H. Jellinghaus 律师、阿姆斯特丹 J.M. Blok 律师
利害关系⼈ 7
荷兰王国经济事务部,驻地海⽛
代理律师:海⽛ P.P.M. van Kippersluis 律师、R. den Boer 律师、K.A. Groenendijk 律师
利害关系⼈ 8
企业庭指定的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执⾏董事
Guido Rolf Clemens DIERICK,住所地埃因霍温
代理律师:阿姆斯特丹 M.W.E. Evers 律师
利害关系⼈ 9
企业庭指定的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管理⼈
A.R.J. CROISET VAN UCHELEN,住所地阿姆斯特丹
代理律师:阿姆斯特丹 P.N. Wakkie 律师
各⽅简称
• 申请⼈暨被申请⼈:安世半导体控股、安世半导体,统称安世半导体
• 利害关系⼈ 1:裕成
• 利害关系⼈ 2:董事 / ⾸席执⾏官
• 利害关系⼈ 3:董事 / ⾸席法务官(CLO)
• 利害关系⼈ 4:⾸席运营官(COO)
• 利害关系⼈ 5:⾸席财务官(CFO)
• 利害关系⼈ 6:企业委员会
• 利害关系⼈ 7:荷兰王国
• 利害关系⼈ 8:企业庭指定董事
• 利害关系⼈ 9:企业庭股权管理⼈
• 经济事务与⽓候部(2024 年 7 ⽉ 2 ⽇起为经济事务部):经济部
• 经济事务⼤⾂:⼤⾂
• 外交部:外交部
•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闻泰科技
• 上海⿍泰匠芯科技有限公司:⿍泰匠芯
• ⾸席执⾏官办公室主任:⾸席执⾏官办公室主任
• ⾸席企业事务官:⾸席企业事务官(CCA)
⼀、案件审理过程
企业庭就本案审理进程,援引此前裁定:
1. 2025 年 10 ⽉ 1 ⽇裁定(ECLI:NL:GHAMS:2025:2738,下称裁定 1)
2. 2025 年 10 ⽉ 7 ⽇裁定(ECLI:NL:GHAMS:2025:2739,下称裁定 2)
3. 2025 年 10 ⽉裁定(ECLI:NL:GHAMS:2025:2740,下称裁定 3)
4. 2025 年 10 ⽉ 13 ⽇裁定(ECLI:NL:GHAMS:2025:2742,下称裁定 4)
5. 2025 年 10 ⽉ 13 ⽇裁定(ECLI:NL:GHAMS:2025:2752,下称裁定 5)
前述裁定中,企业庭初步认定有合理理由怀疑安世半导体经营政策与运营存在不当,并采取多项紧急
保全措施:
• 暂停董事 / ⾸席执⾏官在安世半导体的(⾮)执⾏董事职务;
• 任命 G.R.C. Dierick 为安世半导体控股、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执⾏董事;
• 将裕成持有的安世半导体控股股权(除 1 股外)移交管理⼈管理,任命 A.R.J. Croiset van
Uchelen 为股权管理⼈;
• 禁⽌本案相关⽅对外披露本案信息(裁定 3 部分解除荷兰王国的披露限制,裁定 4 全⾯解除)。
经各⽅协商,企业庭定于 2026 年 1 ⽉ 14 ⽇开庭审理安世半导体的申请。
2025 年 12 ⽉ 17 ⽇,安世半导体补充申请理由并维持原申请;
2026 年 1 ⽉ 7 ⽇,荷兰王国、企业委员会提交答辩意⻅,⽀持安世半导体申请;
同⽇,裕成、董事 / ⾸席执⾏官提交答辩意⻅,请求驳回申请、驳回安世半导体诉请,或在裁定调查时
将⾸席法务官、⾸席财务官、⾸席运营官⾏为纳⼊调查范围,并撤销保全措施、判令安世半导体承担
诉讼费⽤。
2026 年 1 ⽉ 14 ⽇,企业庭开庭审理本案,各⽅律师、企业庭指定董事、股权管理⼈到庭陈述、举证
并答复法庭询问。
⼆、引⾔与事实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荷兰法⼈,恩智浦分拆企业),主营半导
体与芯⽚业务,全球员⼯约 12500 ⼈,荷兰约 400 ⼈。
2016 年起,安世半导体股权由中资背景主体间接持有。
2023 年底,因单⼀股东裕成(⾹港法⼈)的中资背景,安世半导体经营受阻,遂向荷兰经济部申请⽀
持,寻求被认定为荷兰 / 欧洲半导体企业,并⾃ 2024 年起与经济部协商治理结构调整。
2024 年 12 ⽉ 31 ⽇,闻泰科技(安世半导体间接中资股东)被列⼊美国实体清单,⾯临⼴泛贸易限
制。
2025 年 6 ⽉,安世半导体知悉⾃⾝可能因美国 50% 规则(实体清单主体持股≥50% 的企业同等受
限)被纳⼊制裁范围。
2025 年 9 ⽉ 30 ⽇,美国正式适⽤ 50% 规则,安世半导体原则上 60 ⽇后(2025 年 11 ⽉ 28 ⽇)⾯临
贸易限制。
同⽇,荷兰经济⼤⾂依据《货物保障法》向安世半导体下达保全企业与⽣产资料命令。
本案中,安世半导体(由⾸席法务官兼执⾏董事代表)主张有合理理由怀疑公司经营政策与运营存在
不当,争议包括:
• 未落实与经济部的治理约定;
• 董事 / ⾸席执⾏官指令开展利益冲突交易;
• 管理层突然变动、银⾏授权⽆故撤销;
• 2025 年 9 ⽉ 30 ⽇后的运营异常。
企业委员会指出,公司拟解除⾸席法务官职务,违反《企业委员会参与法》的咨询权规定。
裕成、董事 / ⾸席执⾏官已提交书⾯抗辩。
企业庭审理焦点:
1. 是否有合理理由怀疑安世半导体经营政策与运营不当;
2. 若成⽴,是否裁定开展调查;
3. 已采取的紧急保全措施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
(⼆)核⼼事实
1. 主体与股权结构
◦ 安世半导体总部位于荷兰奈梅亨,在欧洲、中国、东南亚设有⽣产与研发基地;荷兰负责芯⽚
设计、研发与设备改进。
◦ 安世半导体控股(2016 年 12 ⽉ 6 ⽇成⽴)为单层董事会结构,董事 / ⾸席执⾏官为⾮执⾏董
事兼董事⻓,⾸席法务官为执⾏董事;安世半导体控股为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2016 年 6 ⽉
20 ⽇成⽴)唯⼀股东。
◦ 2025 年 11 ⽉ 15 ⽇,⾸席财务官被任命为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临时⾸席执⾏官。
◦ 裕成(⾹港法⼈)为安世半导体控股唯⼀股东;董事 / ⾸席执⾏官及其配偶为裕成董事;闻泰
科技(上交所上市)间接持有裕成全部股权,董事 / ⾸席执⾏官间接持有闻泰科技约 15% 股
权,为实际控制⼈;中国各级政府及关联投资基⾦持有闻泰科技 30% 股权。
◦ 2020 年,董事 / ⾸席执⾏官设⽴⿍泰匠芯(上海),全资持有;安世半导体部分前端晶圆⽣产
转移⾄⿍泰匠芯,双⽅ 2023 年 4 ⽉签订代⼯服务协议。
2. 与荷兰经济部的治理协商(2023 年底 —2025 年)
◦ 2023 年底,安世半导体因中资股权引发的负⾯认知影响经营,向经济部申请⽀持,寻求被认定
为荷兰 / 欧洲半导体企业。
◦ 2024 年 1 ⽉,安世半导体设⽴企业事务部,任命资深外交官担任⾸席企业事务官,进⼊执⾏管
理团队;与经济部启动治理改⾰谈判。
◦ 2024 年 3 ⽉ 29 ⽇,董事 / ⾸席执⾏官向经济部承诺分阶段落实治理改⾰:调整董事会、设⽴
监事会、强化信息安全政策。
◦ 2024 年 4 ⽉ 17 ⽇,安世半导体书⾯确认治理承诺:
i. 董事会成员缩减⾄ 2 ⼈(⾸席执⾏官、⾸席法务官);
ii. 安世半导体控股设⽴监事会,监督技术、知识产权、数据、IT 安全;
iii. 设⽴信息安全委员会,任命⾸席安全官。
◦ 2024 年 8 ⽉ 19 ⽇,荷兰经济⼤⾂书⾯确认:安世半导体的治理措施可有效化解安全关切,认
可安世半导体为荷兰半导体⾏业正式成员。
◦ 2024 年 8—9 ⽉,闻泰科技⽅⾯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对治理⽅案提出异议,董事 / ⾸席执⾏官推
翻此前承诺:拒绝赋予监事会重⼤事项否决权、缩减⾸席安全官职权,并要求重新谈判。
◦ 2024 年 12 ⽉,闻泰科技被列⼊美国实体清单,安世半导体再次请求经济部向美国申请豁免,
经济部重申需⽆条件落实此前治理承诺。
3. 与⿍泰匠芯的利益冲突交易
◦ 2025 年起,⿍泰匠芯财务严重恶化,⾯临流动性危机,要求安世半导体⼤幅增加晶圆采购并预
付货款。
◦ 2025 年 2 ⽉ 26 ⽇,安世半导体与⿍泰匠芯签订预付款协议:安世半导体每⽉下单,⿍泰匠芯
开具 70% 预付款发票,安世半导体 5 个⼯作⽇内⽀付;安世半导体可提前 14 天单⽅终⽌协
议。
◦ 该交易经董事 / ⾸席执⾏官、⾸席法务官批准,未充分履⾏利益冲突审查:
▪ 安世半导体⽆需如此⼤规模提前备货(部分晶圆库存可满⾜ 5 年需求);
▪ ⿍泰匠芯财务不透明,未按约定提供财报;
▪ 交易实质为向关联⽅输送资⾦,损害安世半导体利益。
◦ 2025 年 3 ⽉,安世半导体对⿍泰匠芯尽调显⽰:⿍泰匠芯股权价值为负,收购计划终⽌,但安
世半导体仍被要求继续⼤额采购。
4. 2025 年 9 ⽉的重⼤违规⾏为
◦ 银⾏授权⽆故撤销:2025 年 9 ⽉ 4 ⽇,董事 / ⾸席执⾏官指令撤销⾸席财务官、税务主管、资
⾦主管的银⾏签字权,更换为⽆财务经验的中⽅⼈员,严重危及资⾦安全、税务合规与荷兰税
收裁定效⼒。
◦ 核⼼⾼管⽆故解聘:2025 年 9 ⽉ 9—11 ⽇,董事 / ⾸席执⾏官单⽅通知解除⾸席法务官、⾸席
财务官、⾸席运营官职务,未征求企业委员会意⻅,违反荷兰法律。
◦ 战略转向与资产处置:董事 / ⾸席执⾏官推动 \“中国本⼟化” 战略 \,计划将欧洲(曼彻斯
特、汉堡)晶圆⼚出售、将美国知识产权与服务器转移⾄中国、设⽴⿍泰匠芯第⼆品牌,⽆视
西⽅客⼾ “去中国化” 采购需求。
◦ ⽣产与供应链断裂:2025 年 10 ⽉起,安世半导体中国区拒绝执⾏荷兰总部指令,内部交易停
滞、货款截留、系统权限封锁,全球供应链严重中断。
5. 后续关键事件
◦ 2025 年 10 ⽉ 1 ⽇,⾸席法务官代表安世半导体提起司法调查申请,企业庭当⽇采取紧急保全
措施。
◦ 2025 年 10 ⽉ 21 ⽇,美国因荷兰司法介⼊导致安世半导体脱离闻泰科技控制,豁免安世半导体
50% 规则制裁。
◦ 2025 年 11 ⽉ 19 ⽇,荷兰经济⼤⾂暂停《货物保障法》命令,期限 6 个⽉或⾄本案终结。
◦ 2025 年 10—11 ⽉,多家银⾏因控制权变更撤销安世半导体 8 亿美元循环授信;安世半导体终
⽌与裕成的 4.8 亿美元授信,引发债务争议;⿍泰匠芯就晶圆供货提起仲裁。
三、裁判理由
(⼀)荷兰王国的利害关系⼈资格
裕成主张荷兰王国仅为执⾏《货物保障法》命令,不具备本案利害关系⼈资格。
企业庭不予采纳:
荷兰王国深度参与安世半导体与经济部的治理协商,本案核⼼争议直接涉及荷兰公共利益与产业安
全,具备合法利害关系,有权参与本案。
(⼆)审理标准
董事应谨慎、忠实履职,以公司及企业整体利益为唯⼀准则,履⾏集体决策义务;执⾏管理团队成员
亦对公司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存在利益冲突时,董事应回避决策,交易需符合市场公允条件,履⾏充分披露与独⽴审查程序。
(三)核⼼违法事实认定
1. 利益冲突交易违规
董事 / ⾸席执⾏官同时控制安世半导体与⿍泰匠芯,在⿍泰匠芯财务恶化情况下,指令安世半导体
超额采购、预付货款,未履⾏利益冲突审查与公允性论证,损害安世半导体利益,构成经营不当。
2. 违反与荷兰经济部的承诺
安世半导体⾃愿向经济部作出治理承诺并获得官⽅认可,后单⽅推翻承诺、拖延落实,在⾯临美国
制裁的关键节点损害荷兰政府信任,决策程序缺失、⻛险评估不⾜,构成经营不当。
3. 银⾏授权、⾼管解聘与战略转向违规
⽆故撤销财务核⼼⼈员银⾏授权、单⽅解聘核⼼⾼管、推动损害公司⻓期利益的本⼟化转向,⽆视
董事会集体决策、违反荷兰公司法与企业委员会参与权规定,构成重⼤经营不当。
4. 公司内部治理破裂
2025 年 10 ⽉后,安世半导体境内外主体对⽴、⽣产与资⾦链断裂,证明公司运营与治理完全失
效,有合理理由怀疑经营不当。
(四)利益衡量与调查裁定
裕成、董事 / ⾸席执⾏官主张调查将加剧公司损失、⽆法解决地缘政治问题。
企业庭认为:
本案存在明确、充分的理由怀疑经营政策与运营不当,调查可查明责任、修复治理、保护公司利益,
符合公司法与公共利益,应予裁定调查。
(五)调查范围
调查期间:2023 年 12 ⽉ 1 ⽇⾄本裁定作出之⽇
调查重点:
1. 安世半导体利益冲突交易(含⿍泰匠芯相关交易、存款协议、知识产权与设备转移);
2. 闻泰科技被列⼊实体清单、50% 规则⻛险下,安世半导体与荷兰政府的沟通、战略决策及董事会 /
执⾏管理团队决策程序;
3. 银⾏授权撤销、核⼼⾼管解聘的决策过程与合法性;
4. 2025 年 10 ⽉ 1 ⽇后公司分裂、供应链中断的原因与责任。
(六)紧急保全措施维持
为稳定公司运营、修复治理、保障全球供应链,维持此前全部紧急保全措施:
1. 继续暂停董事 / ⾸席执⾏官在安世半导体的全部董事职务;
2. 维持 G.R.C. Dierick ⾮执⾏董事职务与独⽴代表权;
3. 维持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章程第 3 条效⼒暂停;
4. 维持安世半导体控股股权(除 1 股外)由 A.R.J. Croiset van Uchelen 管理;
5. 任命 A.W.H. Vink 为专员法官。
本裁定准予先⾏执⾏。
四、裁定结果
企业庭裁定:
a. 确认有合理理由怀疑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经营政策与运营存在不当;
b. 裁定对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安世半导体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 1 ⽇⾄本裁定作出之⽇的经营
政策与运营状况开展司法调查;
c. 指定 2 名专⼈开展调查;
d. 暂缓确定调查预算,要求调查⼈员在任命后 6 周内提交调查⽅案与预算;
e. 调查费⽤由安世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f. 维持 2025 年 10 ⽉ 7 ⽇裁定的全部紧急保全措施;
g. 任命 A.W.H. Vink 为专员法官;
h. 本裁定准予先⾏执⾏;
i.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裁定由审判⻓ A.W.H. Vink 法官、J.M. de Jongh 法官、E. Loesberg 法官、M.J.R. Broekema 教
授、G. Eikelenboom 博⼠于 2026 年 2 ⽉ 11 ⽇公开宣判。
(注:⽂档部分内容由 AI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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