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强赎回后迟迟不公告强赎回价格和最后交易日和最后转股日,无非是担心转债价值跌穿101左右的强赎回价。
一但跌破101可转债持有人不再卖出也不转股,公司就必须掏真金白银还钱了。
问可转债宣布强赎回后是必须30个交易日之内确定最后转股日吗?
一但跌破101可转债持有人不再卖出也不转股,公司就必须掏真金白银还钱了。
问可转债宣布强赎回后是必须30个交易日之内确定最后转股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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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林 - 敬畏市场,相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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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深圳的略有差异,上海是以赎回资金到帐日计,深圳是以赎回日计,具体条文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3月修订)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
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及时办理赎回相关业务并披露实施赎回公告,此后在赎回登记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条件、赎回日期、最后交易日、摘牌日、赎回价格、赎回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并重点提示可转债赎回的相关风险。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资金发放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赎回资金发放日前4个交易日内出现全天停牌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办理赎回相关业务。
上市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且在未来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并在公告中说明下一满足赎回条件期间的起算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
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
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
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及时披露实施赎回公告,此后
在赎回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赎回条件、赎回日期、最后交易日、赎回价格、赎回程序、付款
方法、付款时间、赎回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并重点提示可转债赎
回的相关风险。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少于
15 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赎回日前4个交
易日内出现全天停牌情形的,赎回日应当相应顺延。
上市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且在未来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行使赎回权,并在公告中说明下一
满足赎回条件期间的起算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3月修订)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
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及时办理赎回相关业务并披露实施赎回公告,此后在赎回登记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条件、赎回日期、最后交易日、摘牌日、赎回价格、赎回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并重点提示可转债赎回的相关风险。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资金发放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赎回资金发放日前4个交易日内出现全天停牌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办理赎回相关业务。
上市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且在未来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并在公告中说明下一满足赎回条件期间的起算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
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
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
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及时披露实施赎回公告,此后
在赎回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赎回条件、赎回日期、最后交易日、赎回价格、赎回程序、付款
方法、付款时间、赎回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并重点提示可转债赎
回的相关风险。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少于
15 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赎回日前4个交
易日内出现全天停牌情形的,赎回日应当相应顺延。
上市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且在未来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行使赎回权,并在公告中说明下一
满足赎回条件期间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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