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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是怕可转债触发回售造成公司提前还钱。 转股价值连续三十天低于70+可转债价格低于100,投资者有权利申报回售让公司按100元+利息还钱。
4008089999已经举报,规矩就是规矩,不能破例不然后面有了参照,都这样照搬这么搞?
@特级风险厌恶者 > 理解错误,只要满足条件(除非xx月不下修)的5天前,无论想不想下修,都必须发提示性公告,当天(第15天)反而可以不发公告,这时默认本次不下修。不满足这种公告格式的一律违规 不少可转债满足条件的5天前都没发提示性公告(等于满足条件也...
@小廖 > 不合规 > >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不发这个公告等于放弃本次下修了。 后面又突然提议下修了,明显是违规了。
按规定提议下修前必须提前发即将满足下修条件的提示性公告的。 不发即将满足下修条件的提示性公告的等于放弃本次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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