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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条是在第六章债权申报下的。深交所的回复跟我理解的一致。 《公司法》四十六条只规定了债权到期计息停止,并没有规定转股期到期。 否则公司开毛持有人大会来讨论这个? 真以为公司良心发现给你加个期限?
2.另外,深交所关于可转债的答复是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根据现有规则,发行可转债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并不直接影响可转债的转股期安排,也不影响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利。
感谢您对我所工作的支持!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部
深交所服务热线: 400808999...
转股期限按法律以及合同就是到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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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公司要开会?说明只是履行一下程序,给重组方一个交待
后面只有下修或提前偿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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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议案已经充分给予转债投资者权利利了,重仓持有正邦转债,感谢公司。法律规定一裁定重整,转债视为到期。最极端的情况公司可以在法院一裁定受理重整,直接让转债停止交易,停止转股,按普通债权处理,直接打3折左右,也就是只值30元公司没有权利决定转债转股权期限的。这个是违法转债合同的,而且《破产法》四十六条只规定了债券的计息停止, 并没有规定转股权停止。
既然《破产法》以及转债募集说明书都没有说明重整过程中的转股期限,转债的转股权期限自然就是按合同到2026年。
从另一方面来说, 公司在法院裁定前,先来搞转债持有人大会, 进一步说明了公司知道转债如果没有解决方案,后面就重整就无法走下去, 因为公司知道转债的特殊性,不是说按《破产法》四十六条能直接套用的。
这种议案肯定要转债债权人大会通过的, 你觉得可能通过吗? 大家都投反对票, 公司耗得起吗? 在解决转债前就别指望投票通过了
这个议案已经充分给予转债投资者权利利了,重仓持有正邦转债,感谢公司。法律规定一裁定重整,转债视为到期。最极端的情况公司可以在法院一裁定受理重整,直接让转债停止交易,停止转股,按普通债权处理,直接打3折左右,也就是只值30元其实一受理重整,转债直接停止交易和转股,也挑不出什么毛病。这算是又给优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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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议案明显剥夺了转债的权利啊,15个自然日交易,30个自然日转股。本来是在存续期一直可以交易和转股的。而且董事会刚刚作出了不下修的决议,明显对转债持有人不利,我们为什么要配合公司这个议案?这个会议采取现场召开和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大家都可以通讯方式参加。我建议大家多去和公司沟通,争取得到最大的权益,例如:要求公司立即下修,或者在法院受理日自动下修,而且在随后的30个自然日每日自动下修,如果股票连...这个议案已经充分给予转债投资者权利利了,重仓持有正邦转债,感谢公司。法律规定一裁定重整,转债视为到期。最极端的情况公司可以在法院一裁定受理重整,直接让转债停止交易,停止转股,按普通债权处理,直接打3折左右,也就是只值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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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董事会刚刚作出了不下修的决议,明显对转债持有人不利,我们为什么要配合公司这个议案?
这个会议采取现场召开和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大家都可以通讯方式参加。我建议大家多去和公司沟通,争取得到最大的权益,例如:
要求公司立即下修,或者在法院受理日自动下修,而且在随后的30个自然日每日自动下修,如果股票连续跌停,则一直延长至股票开板后的30日才停止交易和转股。
否则我们可以投票否决掉公司议案啊,反正都破罐子破摔了,谁怕谁啊?
公司不站在我们这一边,我们就不让公司舒服。
大家有什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