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把贼人(实控人及相关财务负责人),罚到倾家荡产都可以,
但为什么总是要罚公司的钱呢?
感觉中小股东真的很惨也,投资的公司资金被占用,还要被罚钱。
公司的钱不是全体股东,包括全体散户的钱么?
按理,谁占用,罚谁。可是为什么总是要罚公司?
(实控人一般都视上市公司是他们家的私产,爱怎样就怎样吧。)
把贼人(实控人及相关财务负责人),罚到倾家荡产都可以,
但为什么总是要罚公司的钱呢?
感觉中小股东真的很惨也,投资的公司资金被占用,还要被罚钱。
公司的钱不是全体股东,包括全体散户的钱么?
按理,谁占用,罚谁。可是为什么总是要罚公司?
(实控人一般都视上市公司是他们家的私产,爱怎样就怎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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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var
本来法院受理费(俗称诉讼费)就由败诉方承担;事实清楚、法条也明确,律师也可以不请,自己上阵;很多地方都是网上立案,也就开庭时去几次,就当旅游不行啊?
就算非要请律师,律师费也由上市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注:对应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
法律不管,哭天抢地。
法律可以管,成本高。
没啥成本,又嫌麻烦。
整一个社会主义巨婴。
《公司法》如此规定,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股东诉公司、董监高、实控人有啥成本啊?
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具有股权分散、社会公众股东与大股东不认识且不在同一管辖地等特点,散户诉讼成本过高,理应由证监会负责监督实施这些法律条文(其实远不止这一条)。否则,这里只能是“比赌场还不如”,配不上“证券市场”这个名称。
本来法院受理费(俗称诉讼费)就由败诉方承担;事实清楚、法条也明确,律师也可以不请,自己上阵;很多地方都是网上立案,也就开庭时去几次,就当旅游不行啊?
就算非要请律师,律师费也由上市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注:对应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
法律不管,哭天抢地。
法律可以管,成本高。
没啥成本,又嫌麻烦。
整一个社会主义巨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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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小白
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具有股权分散、社会公众股东与大股东不认识且不在同一管辖地等特点,散户诉讼成本过高,理应由证监会负责监督实施这些法律条文(其实远不止这一条)。否则,这里只能是“比赌场还不如”,配不上“证券市场”这个名称。
新《公司法》《公司法》如此规定,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具有股权分散、社会公众股东与大股东不认识且不在同一管辖地等特点,散户诉讼成本过高,理应由证监会负责监督实施这些法律条文(其实远不止这一条)。否则,这里只能是“比赌场还不如”,配不上“证券市场”这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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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深圳的小财迷
新《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实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股东就可以直接向实控人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资金,并赔偿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每个人都是自己权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实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股东就可以直接向实控人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资金,并赔偿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每个人都是自己权益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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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skyss
我早说过了,股民被人背后捅了一刀,证监会又过来很正义的踹了一脚,谁收益就罚谁这么简单的道理他们不是不懂,就是装糊涂,天天说一些好听的高大尚的确毫无实际意义的废话说到心里面去了,但是又能如何,天天听口号,烦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