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提出意见反馈,纯手搓版本,供大家参考,具体的反馈渠道和截止时间如下:
* 反馈渠道:登录上交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
* 截止时间:2026年8月22日。
* 反馈渠道:登录深交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进入“法律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
* 截止时间:2026年8月22日。
意见:
不同意QDII LOF终止场内业务,本《安排》目标为促进LOF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但一刀切终止LOF上市并非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画上等号。
理由:
1.通知起草说明中提到,部分小规模LOF产品存在短期高溢价炒作风险,但小规模股票、可转债、ETF,流动性较低的期权等产品,同样可能出现非理性高溢价情况,不可能一刀切全部关闭,让小规模标的直接退市。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降低溢价,如提高基金外汇限额开放申购,减少停牌时间,提高流动性等。
2.如目标为保护投资者,也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如目前科创板、可转债、期权、港股通、两融业务等,均有设置交易年限、账户资金、设置答题等形式门槛。完全可以设置新的LOF交易门槛,未能满足门槛的投资者若有存量持仓,施行只可卖不可买的交易规则。
3.部分QDII LOF的场内替代投资产品稀少甚至没有,直接一刀切取消不利于正常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例如追踪国际原油商品类的投资标的,场内仅有501018、160723、161129三个LOF基金,如直接取消则无任何场内产品替代,不符合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的精神。
4.如取消LOF场内业务后,资金更容易扎堆剩余挂钩海外市场和大宗商品的ETF,导致更高的溢价风险产生(参考目前513100、159509两个ETF基金),效果极有可能与本《安排》的初衷相反,建议谨慎考虑,或引导当前LOF基金转型为ETF类型基金,方便配置以及减少资金扎堆。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市)
* 反馈渠道:登录上交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
* 截止时间:2026年8月22日。
- 2.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市)
* 反馈渠道:登录深交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进入“法律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
* 截止时间:2026年8月22日。
意见:
不同意QDII LOF终止场内业务,本《安排》目标为促进LOF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但一刀切终止LOF上市并非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画上等号。
理由:
1.通知起草说明中提到,部分小规模LOF产品存在短期高溢价炒作风险,但小规模股票、可转债、ETF,流动性较低的期权等产品,同样可能出现非理性高溢价情况,不可能一刀切全部关闭,让小规模标的直接退市。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降低溢价,如提高基金外汇限额开放申购,减少停牌时间,提高流动性等。
2.如目标为保护投资者,也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如目前科创板、可转债、期权、港股通、两融业务等,均有设置交易年限、账户资金、设置答题等形式门槛。完全可以设置新的LOF交易门槛,未能满足门槛的投资者若有存量持仓,施行只可卖不可买的交易规则。
3.部分QDII LOF的场内替代投资产品稀少甚至没有,直接一刀切取消不利于正常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例如追踪国际原油商品类的投资标的,场内仅有501018、160723、161129三个LOF基金,如直接取消则无任何场内产品替代,不符合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的精神。
4.如取消LOF场内业务后,资金更容易扎堆剩余挂钩海外市场和大宗商品的ETF,导致更高的溢价风险产生(参考目前513100、159509两个ETF基金),效果极有可能与本《安排》的初衷相反,建议谨慎考虑,或引导当前LOF基金转型为ETF类型基金,方便配置以及减少资金扎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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