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轴B 3月初退市停牌至今,发公告要余股收购。和企业电话多次,至今连怎么操作的方案都没有。
我们自己的钱自己费心,我已经投诉到证监会、当地证监局了。大家一块给压力,不然资金在这里不仅错过牛市还要承担汇率损失。
我们自己的钱自己费心,我已经投诉到证监会、当地证监局了。大家一块给压力,不然资金在这里不仅错过牛市还要承担汇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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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TANG
本人系瓦轴B(200706)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该公司股份。现就瓦轴B要约收购退市及余股收购事宜,向贵会、贵所、贵委、贵局等主管单位正式投诉举报,恳请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瓦轴B及其控股股东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瓦轴集团”)尽快完成退市程序,并依法完成对余股股东的收购义务。
一、退市决定的事实与过程
2025年11月17日,瓦轴集团党委会决定启动瓦轴B主动退市程序,并经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报请大连市国资委,2025年12月17日,瓦轴B披露收到控股股东瓦轴集团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统计,截至2026年2月27日,瓦轴B预受要约的无限售条件流通社会公众股份数量合计54,524,555股,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截至2026年3月4日公告披露日,要约收购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由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低于10%,公司的股权分布已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已不满足上市条件的法规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低于10%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瓦轴B的股权分布已明确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股票终止上市的程序。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7.11条,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不设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自深交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予以摘牌。
三、余股收购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收购方对余股股东的强制收购义务——余股股东有权以要约收购的同等条件(即2.86港元/股)向收购人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瓦轴B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亦明确载明:“瓦轴B终止上市后,收购人将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按照本次要约价格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
四、投诉举报事项
截至本人发出本函之日(2026年7月18日),自要约收购生效(2026年2月27日)已逾四个半月,自清算过户手续办理完毕(2026年3月4日)已逾四个多月。然而,瓦轴B仍未完成终止上市程序,公司股票仍处于停牌状态;更为严重的是,收购人至今未依法启动余股收购程序,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以要约收购的同等条件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广大余股股东多次与公司及收购人沟通,均被漠视,未获得任何实质性答复或进展。本人认为,瓦轴B及其控股股东瓦轴集团存在以下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为:
(一)拖延退市程序。公司股权分布已不再具备上市条件逾四个多月,公司仍未完成终止上市程序,长时间处于“既不满足上市条件、又不完成退市”的模糊状态,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
(二)拒不履行余股收购法定义务。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启动并按要约价格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该行为已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严重侵害了余股股东依法享有的余股出售权。
(三)漠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广大余股股东多次与公司及收购人沟通,要求明确余股收购的时间表和操作程序,但均未获有效回应。收购人在要约报告书中承诺“收购余股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将另行公告”,但至今未发布任何实质性公告-。
(四)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及收购人未就余股收购的进展、时间安排等重大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致使投资者无法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五、请求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人恳请以上主管单位:
立即启动调查,对瓦轴B及其控股股东瓦轴集团在退市及余股收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核查;
责令瓦轴B尽快完成终止上市程序,依法依规完成股票摘牌;
责令瓦轴集团立即依法启动余股收购程序,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依规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全部余股,并公告具体操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对收购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余股股东能够依法、及时、公平地行使余股出售权。
作为瓦轴B的中小投资者,本人因公司长期停牌、退市程序久拖不决、余股收购遥遥无期而承受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和不确定性。恳请贵会高度重视此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快督促相关主体完成退市及余股收购程序,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送给:gzly<gzly@csrc.gov.cn>,cis<cis@szse.cn>,dljsq<dljsq@csrc.gov.cn>,dlsgzw<dlsgzw@sohu.com>
LZ能把投诉的内容发一下吗?一起投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交易所、大连国资委、大连证监局:
本人系瓦轴B(200706)的中小投资者,持有该公司股份。现就瓦轴B要约收购退市及余股收购事宜,向贵会、贵所、贵委、贵局等主管单位正式投诉举报,恳请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瓦轴B及其控股股东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瓦轴集团”)尽快完成退市程序,并依法完成对余股股东的收购义务。
一、退市决定的事实与过程
2025年11月17日,瓦轴集团党委会决定启动瓦轴B主动退市程序,并经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报请大连市国资委,2025年12月17日,瓦轴B披露收到控股股东瓦轴集团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统计,截至2026年2月27日,瓦轴B预受要约的无限售条件流通社会公众股份数量合计54,524,555股,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截至2026年3月4日公告披露日,要约收购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由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低于10%,公司的股权分布已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已不满足上市条件的法规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低于10%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瓦轴B的股权分布已明确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股票终止上市的程序。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7.11条,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不设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自深交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予以摘牌。
三、余股收购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收购方对余股股东的强制收购义务——余股股东有权以要约收购的同等条件(即2.86港元/股)向收购人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瓦轴B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亦明确载明:“瓦轴B终止上市后,收购人将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按照本次要约价格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
四、投诉举报事项
截至本人发出本函之日(2026年7月18日),自要约收购生效(2026年2月27日)已逾四个半月,自清算过户手续办理完毕(2026年3月4日)已逾四个多月。然而,瓦轴B仍未完成终止上市程序,公司股票仍处于停牌状态;更为严重的是,收购人至今未依法启动余股收购程序,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以要约收购的同等条件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广大余股股东多次与公司及收购人沟通,均被漠视,未获得任何实质性答复或进展。本人认为,瓦轴B及其控股股东瓦轴集团存在以下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为:
(一)拖延退市程序。公司股权分布已不再具备上市条件逾四个多月,公司仍未完成终止上市程序,长时间处于“既不满足上市条件、又不完成退市”的模糊状态,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
(二)拒不履行余股收购法定义务。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启动并按要约价格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该行为已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严重侵害了余股股东依法享有的余股出售权。
(三)漠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广大余股股东多次与公司及收购人沟通,要求明确余股收购的时间表和操作程序,但均未获有效回应。收购人在要约报告书中承诺“收购余股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将另行公告”,但至今未发布任何实质性公告-。
(四)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及收购人未就余股收购的进展、时间安排等重大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致使投资者无法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五、请求事项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人恳请以上主管单位:
立即启动调查,对瓦轴B及其控股股东瓦轴集团在退市及余股收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核查;
责令瓦轴B尽快完成终止上市程序,依法依规完成股票摘牌;
责令瓦轴集团立即依法启动余股收购程序,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依规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全部余股,并公告具体操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对收购人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余股股东能够依法、及时、公平地行使余股出售权。
作为瓦轴B的中小投资者,本人因公司长期停牌、退市程序久拖不决、余股收购遥遥无期而承受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和不确定性。恳请贵会高度重视此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快督促相关主体完成退市及余股收购程序,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送给:gzly<gzly@csrc.gov.cn>,cis<cis@szse.cn>,dljsq<dljsq@csrc.gov.cn>,dlsgzw<dlsgzw@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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