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5日,反馈渠道包括两个:1.传真:010-88061446。2.电子邮箱:jigoubu@csrc.gov.cn。
参照集思录的讨论,我写了个反馈意见,供大家参考: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
作为公募基金市场的长期参与者与普通投资者,我认真研读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本次“降费、抑短促长、提升透明度”的改革方向,我表示高度支持。但就第十条关于统一最低赎回费梯度的安排,存在一刀切可能引发的超预期影响,特别是对LOF、部分FOF、C类基金份额、债基的影响,可能颠覆行业乃至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鉴于此特提出以下反对意见与修订建议,供参考。
一、对债基设置较高的惩罚性赎回费率,会迫使投资者改变交易习惯,短期内会诱发债市波动,这种波动会与其他不利因素相互叠加、共振、传染,极易放大风险,诱发超预期风险事件;长期看,交易型投资者将从债基市场彻底退出,公募债基流动性将大大减弱,长期性的配置型投资者若要退出,也将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第一,惩罚性赎回佣金可能会超过投资收益,迫使短线交易者退出市场。今年以来债市波动较大,债券收益率相对较低,若对持有30天以内赎回的债基收取1%赎回费,年化算就是12%,远远超过持有债基的收益。即使持有半年,也要收0.5%、年化1%的赎回费。若新规落地,短线交易者大概率提前赎回债基,转为直接交易国债或转向银行理财产品,但两者的交易便捷性又远不如债基。
第二,短线投资者的赎回可能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诱发金融风险。一开始是理财产品、投资者赎回债基,基金卖出债券,债券下跌,进而会导致以券商为主的交易盘同步卖出,债券价格进一步下跌,会对银行系统造成极大压力。近年来,银行为支持实体经济付出了极大努力,净息差不断下降,若债市继续下跌,非息收入将大幅下滑,对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在前期债市牛市阶段,银行配置了大量的债券,债市过度下跌将对银行配置盘将造成极大的损益风险,不排除一些小的银行难以抵挡该类风险。
第三,“长期价投”理念与“短线交易提供流动性”应该是相辅相成,而非绝对对立。鼓励长期投资,不应完全否定短线交易,特别是对债基这一特殊品种,债基的投资者主要包括长期配置型客户和短期交易型客户,若短期交易型客户全部劝退,未来长期配置型客户若要退出,将会遇到找不到接盘者的尴尬。
一个产品好不好,一定要进出自由,有进有出,才是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如果进的时候,给各种方便,出的时候,设置门槛,那投资者在做决策的时候,一定会权衡进出成本、能不能进。
二、LOF、部分FOF可能彻底失去流动性
LOF基金和当年的分级基金一样,都是国内创新的产物,国外都没有,可见我们监管的理念之先进,但奈何产品生不逢时,遭遇非理性市场波动,先是分级基金彻底退出历史舞台,LOF基金也在出台七天内赎回收取1.5%惩罚佣金后,流动性大幅萎缩。现在新规要求7-30天也要收取1%的最低佣金,如此一来,对LOF的流动性打击非常大,LOF之前独有的投资优势也就丧失殆尽。基本可以推断, 除少数热门LOF基金外,大多数LOF基金未来大概率长期折价,活跃度将大大降低。
对于投资债基的FOF基金,结论同第一部分所述。
对于投资ETF的FOF基金,作为底层资产的ETF交易、申赎都是免佣金,若再对相应的FOF收取赎回佣金,从制度上看也不合理。
三、修改建议
第一,对于债基,持有期超过七天的,建议设置0.1%的赎回佣金或者更低标准。
第二,对于LOF、FOF,在坚持7天内赎回收取1.5%佣金的前提下,对于持有期7天以上的,建议由基金公司自行决定设置赎回的佣金标准,监管不在统一规定。
此致
敬礼!
提交人:【XXX】
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日期:【2025 年 X月 X 日】
参照集思录的讨论,我写了个反馈意见,供大家参考: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
作为公募基金市场的长期参与者与普通投资者,我认真研读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本次“降费、抑短促长、提升透明度”的改革方向,我表示高度支持。但就第十条关于统一最低赎回费梯度的安排,存在一刀切可能引发的超预期影响,特别是对LOF、部分FOF、C类基金份额、债基的影响,可能颠覆行业乃至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鉴于此特提出以下反对意见与修订建议,供参考。
一、对债基设置较高的惩罚性赎回费率,会迫使投资者改变交易习惯,短期内会诱发债市波动,这种波动会与其他不利因素相互叠加、共振、传染,极易放大风险,诱发超预期风险事件;长期看,交易型投资者将从债基市场彻底退出,公募债基流动性将大大减弱,长期性的配置型投资者若要退出,也将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第一,惩罚性赎回佣金可能会超过投资收益,迫使短线交易者退出市场。今年以来债市波动较大,债券收益率相对较低,若对持有30天以内赎回的债基收取1%赎回费,年化算就是12%,远远超过持有债基的收益。即使持有半年,也要收0.5%、年化1%的赎回费。若新规落地,短线交易者大概率提前赎回债基,转为直接交易国债或转向银行理财产品,但两者的交易便捷性又远不如债基。
第二,短线投资者的赎回可能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诱发金融风险。一开始是理财产品、投资者赎回债基,基金卖出债券,债券下跌,进而会导致以券商为主的交易盘同步卖出,债券价格进一步下跌,会对银行系统造成极大压力。近年来,银行为支持实体经济付出了极大努力,净息差不断下降,若债市继续下跌,非息收入将大幅下滑,对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在前期债市牛市阶段,银行配置了大量的债券,债市过度下跌将对银行配置盘将造成极大的损益风险,不排除一些小的银行难以抵挡该类风险。
第三,“长期价投”理念与“短线交易提供流动性”应该是相辅相成,而非绝对对立。鼓励长期投资,不应完全否定短线交易,特别是对债基这一特殊品种,债基的投资者主要包括长期配置型客户和短期交易型客户,若短期交易型客户全部劝退,未来长期配置型客户若要退出,将会遇到找不到接盘者的尴尬。
一个产品好不好,一定要进出自由,有进有出,才是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如果进的时候,给各种方便,出的时候,设置门槛,那投资者在做决策的时候,一定会权衡进出成本、能不能进。
二、LOF、部分FOF可能彻底失去流动性
LOF基金和当年的分级基金一样,都是国内创新的产物,国外都没有,可见我们监管的理念之先进,但奈何产品生不逢时,遭遇非理性市场波动,先是分级基金彻底退出历史舞台,LOF基金也在出台七天内赎回收取1.5%惩罚佣金后,流动性大幅萎缩。现在新规要求7-30天也要收取1%的最低佣金,如此一来,对LOF的流动性打击非常大,LOF之前独有的投资优势也就丧失殆尽。基本可以推断, 除少数热门LOF基金外,大多数LOF基金未来大概率长期折价,活跃度将大大降低。
对于投资债基的FOF基金,结论同第一部分所述。
对于投资ETF的FOF基金,作为底层资产的ETF交易、申赎都是免佣金,若再对相应的FOF收取赎回佣金,从制度上看也不合理。
三、修改建议
第一,对于债基,持有期超过七天的,建议设置0.1%的赎回佣金或者更低标准。
第二,对于LOF、FOF,在坚持7天内赎回收取1.5%佣金的前提下,对于持有期7天以上的,建议由基金公司自行决定设置赎回的佣金标准,监管不在统一规定。
此致
敬礼!
提交人:【XXX】
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日期:【2025 年 X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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