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国证监会:
作为基金市场的长期参与者与普通投资者,我认真研读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对本次“降费、抑短促长、提升透明度”的改革方向,我表示高度支持。但就第十条关于统一最低赎回费梯度的安排,针对 C 类份额的特殊收费结构与使用场景,存在一刀切可能引发的非预期影响,特提出以下反对意见与修订建议,供参考。
一、核心问题:C 类“后付费 + 统一赎回费”叠加,或带来三方面冲击
二、修订方向:对 C 类实行差异化与“总费负”约束,避免一刀切
在坚持“持有不足 7 天赎回费率不低于 1.5%,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硬阈值前提下,建议对 C 类份额实施以下其一或组合的差异化安排:
方案 A(“二择一上限”):以“销售服务费 + 赎回费的年化合计上限”约束 C 类总费用(建议不高于 X%,如 0.5%)。当合计达上限时,赎回费可相应下调,避免重复收费。
方案 B(“可下调区间”):将 C 类 7–30 天与 30 天–6 个月的最低赎回费下限,分别由“≥1% / ≥0.5%”调整为“≥0.5% / ≥0.25%”的弹性区间,既保导向又贴合后付费特征与普惠场景。
方案 C(“特定场景豁免或回退”):对基金投顾备案策略调仓、FOF/养老金账户再平衡、定投计划到期退出、被动性赎回(如合并清盘、巨额赎回按比例确认)等长期化或被动场景,允许依法合规另行约定赎回费豁免/减免/回退,并充分披露、防范套利。
三、配套建议(提升可感知与可执行性)
四、条文建议(供参考,新增或补充加括号标识)
建议在第十条中新增或补充如下表述:
“对于 C 类份额的基金,考虑其后付费特征与普惠使用场景,在满足‘持有不足 7 天赎回费率不低于 1.5%,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7–30 天与 30 天–6 个月的赎回费率下限进行差异化设置,或以‘销售服务费与赎回费的年化合计上限’进行约束;对基金投顾调仓、FOF/养老金账户再平衡、定投计划等长期化配置场景,可依法合规另行约定赎回费豁免、减免或回退规则,并充分披露,防范套利)。”
五、结语
我完全理解并支持“抑制短期交易、鼓励长期持有”的监管目标。上述建议并非降低监管标准,而是针对 C 类“后付费 + 长期陪伴”的制度定位所提出的差异化路径,旨在避免重复收费、误伤投顾与普惠场景,在不改变改革方向的前提下,提升费率体系的科学性、透明度与可持续性。
此致
敬礼!
提交人:【XXX】
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日期:【2025 年 X月 X 日】
作为基金市场的长期参与者与普通投资者,我认真研读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对本次“降费、抑短促长、提升透明度”的改革方向,我表示高度支持。但就第十条关于统一最低赎回费梯度的安排,针对 C 类份额的特殊收费结构与使用场景,存在一刀切可能引发的非预期影响,特提出以下反对意见与修订建议,供参考。
一、核心问题:C 类“后付费 + 统一赎回费”叠加,或带来三方面冲击
- 重复成本叠加,影响投资者公平感知。C 类以“申购 0 费 + 销售服务费(尾随)按持有期计提”为设计初衷,且《规定》拟明确满 1 年不再计提销售服务费。若再对 7–30 天、30 天–6 个月统一设较高赎回费下限,将导致首年内出现合理流动性需求的投资者承担双重费负,与“减轻投资者费用负担”的初衷存在张力。
- 误伤投顾/FOF/定投等长期化配置机制。C 类在基金投顾自动调仓、FOF/目标日期/养老金账户再平衡、定投分步退出等场景使用广泛。统一较高的短中期赎回费会抬升必要换手的边际成本,迫使投顾延迟或拆分交易,降低组合跟踪效率与净值表现的真实度。
- 抑制渠道普惠效能。C 类承载了渠道下沉与小额投资者的普惠功能。短中期赎回成本刚性抬升,可能诱发渠道迁移至前端收费品种,弱化对小额、分散、长期培养型投资者的服务。
二、修订方向:对 C 类实行差异化与“总费负”约束,避免一刀切
在坚持“持有不足 7 天赎回费率不低于 1.5%,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硬阈值前提下,建议对 C 类份额实施以下其一或组合的差异化安排:
方案 A(“二择一上限”):以“销售服务费 + 赎回费的年化合计上限”约束 C 类总费用(建议不高于 X%,如 0.5%)。当合计达上限时,赎回费可相应下调,避免重复收费。
方案 B(“可下调区间”):将 C 类 7–30 天与 30 天–6 个月的最低赎回费下限,分别由“≥1% / ≥0.5%”调整为“≥0.5% / ≥0.25%”的弹性区间,既保导向又贴合后付费特征与普惠场景。
方案 C(“特定场景豁免或回退”):对基金投顾备案策略调仓、FOF/养老金账户再平衡、定投计划到期退出、被动性赎回(如合并清盘、巨额赎回按比例确认)等长期化或被动场景,允许依法合规另行约定赎回费豁免/减免/回退,并充分披露、防范套利。
三、配套建议(提升可感知与可执行性)
- 明确持有期口径(自确认日起、按自然日),并要求销售端以图示示例展示“不同持有期的总费用”(销售服务费 + 赎回费),提升费用透明度。
- 对存量 C 类产品设置 6–12 个月平稳过渡期,便于合同修订、系统改造与投顾策略校准。
- 对“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信息披露,增设例示,直观体现该项对剩余持有人单位净值的边际贡献,强化投资者接受度。
四、条文建议(供参考,新增或补充加括号标识)
建议在第十条中新增或补充如下表述:
“对于 C 类份额的基金,考虑其后付费特征与普惠使用场景,在满足‘持有不足 7 天赎回费率不低于 1.5%,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7–30 天与 30 天–6 个月的赎回费率下限进行差异化设置,或以‘销售服务费与赎回费的年化合计上限’进行约束;对基金投顾调仓、FOF/养老金账户再平衡、定投计划等长期化配置场景,可依法合规另行约定赎回费豁免、减免或回退规则,并充分披露,防范套利)。”
五、结语
我完全理解并支持“抑制短期交易、鼓励长期持有”的监管目标。上述建议并非降低监管标准,而是针对 C 类“后付费 + 长期陪伴”的制度定位所提出的差异化路径,旨在避免重复收费、误伤投顾与普惠场景,在不改变改革方向的前提下,提升费率体系的科学性、透明度与可持续性。
此致
敬礼!
提交人:【XXX】
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日期:【2025 年 X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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