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锦转债这几天跟已经部分卖出清偿转债的投资者,发了失权通知邮件。
对于美锦的部分清偿而失去剩余转债清偿权的问题,不管是法规还是惯例,都没有这个做法。并且8月在寄协议前也跟美锦工作人员,确认过。协议中失去清偿权,指的是注销过程中,他们已向中登打款时,还有变动,导致数量不一致,才会注销失败失权。
今天已经跟山西证监局电话投诉过,并写了一封投诉邮件,给遇到同样问题的朋友参考。美锦的这个做法,侵犯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也给可转债清偿带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拖着不给钱不是错,卖出一千块,责任全是你。大家有空的也可以投诉,引起监管重视。
山西证监局邮箱:shanxitousu@csrc.gov.cn
投诉美锦转债(127061)因部分清偿转债导致剩余清偿失权的问题
投诉对象
全称: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723
可转债代码:127061
投诉事项
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美锦转债”)因美锦能源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债券人通知暨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本人作为债权持有人,要求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美锦转债对应债务进行清偿。本人于X月X日向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并邮寄可转换债券公司协议。
此次本人共计持有美锦转债XX张清偿。据美锦转债公告及邮件安排,预计于11月中旬给付清偿款。期间因个人资金原因,于XX月XX日共计卖出XX张,剩余转债需继续向美锦能源要求清偿。期间得知有相同经历投资者收到了美锦能源发送的“美锦转债失权通知”,告知部分卖出清偿可转债的行为,导致剩余转债也失去了清偿权。随即向美锦能源电话核实,得到同样回复。对于美锦能源所回复的“失去清偿权”问题,本人并不认可。
1、根据美锦转债清偿工作组发送的“失权通知”所诉。该4.2.2 和4.2.3条款,需在协议签署后方能生效。现本人并未收到美锦能源签署后的协议合同,故不认可本人卖出行为有违协议约定。
2、根据可转债清偿惯例(有2023年美锦清偿案例及2024年多个转债清偿案例),及国家相关法规。并无任何惯例和任一法规表示,在公司清偿债务打款期间,因投资者卖出部分清偿债券而失去剩余债券清偿权的惯例和法规。
3、根据美锦转债投资者与美锦工作人员对话中,投资者明确提出对4.2.3条款的质疑,工作人员回复是,根据第五条违约责任,是甲方在向中证登打款后,还出现乙方转债数量变化,才视为违约。并且在对话中,工作人员还解释了4.2.3所表明的,是指在注销时不能再变动了。根据最后一次邮件,有多少就清多少,会再次发邮件确认数量,最后确认数量后,就不能再变动。可以理解为在最后一次邮件发出前,并不会因为部分卖出而影响清偿权利。现在投资者并未收到最后一次的确认邮件。此“失权通知”与当初投资者沟通的内容截然相反。做为一家上市公司,如此不诚信,随意改变规则,此为不能接受。
综上所诉,本人要求美锦能源公司撤回“失权通知”的相关内容及相关表达。并对该公司罔顾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道歉。如有投资者因“失权通知”而有经济损失的,应对有经济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赔偿。
可转债清偿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原因,已由2023年一个月给付清偿款的周期,随意改变成现在4、5个月的给付周期(预计)。对于此等改变,做为投资者虽也面临资金周转等问题,但也表示理解和配合。可现在美锦能源的行为,不仅有失大型上市公司的诚信,更是罔顾国家法规,罔顾监管,罔顾投资者对其的信任与期待。更是侵犯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望监管部门领导能严肃处理该企业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其不当行为,并对投资者进行道歉和补偿。谢谢!
附件一:美锦转债清偿协议
附件二:美锦能源公司发出的失权邮件截图
附件三:美锦转债部分清偿问题对话(文字版)【这个附件,如需要投诉的朋友私聊我发送给你参考】
投诉人信息
姓名:XX
电话:XX
邮箱:XX
2024年10月21日
对于美锦的部分清偿而失去剩余转债清偿权的问题,不管是法规还是惯例,都没有这个做法。并且8月在寄协议前也跟美锦工作人员,确认过。协议中失去清偿权,指的是注销过程中,他们已向中登打款时,还有变动,导致数量不一致,才会注销失败失权。
今天已经跟山西证监局电话投诉过,并写了一封投诉邮件,给遇到同样问题的朋友参考。美锦的这个做法,侵犯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也给可转债清偿带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拖着不给钱不是错,卖出一千块,责任全是你。大家有空的也可以投诉,引起监管重视。
山西证监局邮箱:shanxitousu@csrc.gov.cn
投诉美锦转债(127061)因部分清偿转债导致剩余清偿失权的问题
投诉对象
全称: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723
可转债代码:127061
投诉事项
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美锦转债”)因美锦能源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债券人通知暨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本人作为债权持有人,要求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美锦转债对应债务进行清偿。本人于X月X日向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并邮寄可转换债券公司协议。
此次本人共计持有美锦转债XX张清偿。据美锦转债公告及邮件安排,预计于11月中旬给付清偿款。期间因个人资金原因,于XX月XX日共计卖出XX张,剩余转债需继续向美锦能源要求清偿。期间得知有相同经历投资者收到了美锦能源发送的“美锦转债失权通知”,告知部分卖出清偿可转债的行为,导致剩余转债也失去了清偿权。随即向美锦能源电话核实,得到同样回复。对于美锦能源所回复的“失去清偿权”问题,本人并不认可。
1、根据美锦转债清偿工作组发送的“失权通知”所诉。该4.2.2 和4.2.3条款,需在协议签署后方能生效。现本人并未收到美锦能源签署后的协议合同,故不认可本人卖出行为有违协议约定。
2、根据可转债清偿惯例(有2023年美锦清偿案例及2024年多个转债清偿案例),及国家相关法规。并无任何惯例和任一法规表示,在公司清偿债务打款期间,因投资者卖出部分清偿债券而失去剩余债券清偿权的惯例和法规。
3、根据美锦转债投资者与美锦工作人员对话中,投资者明确提出对4.2.3条款的质疑,工作人员回复是,根据第五条违约责任,是甲方在向中证登打款后,还出现乙方转债数量变化,才视为违约。并且在对话中,工作人员还解释了4.2.3所表明的,是指在注销时不能再变动了。根据最后一次邮件,有多少就清多少,会再次发邮件确认数量,最后确认数量后,就不能再变动。可以理解为在最后一次邮件发出前,并不会因为部分卖出而影响清偿权利。现在投资者并未收到最后一次的确认邮件。此“失权通知”与当初投资者沟通的内容截然相反。做为一家上市公司,如此不诚信,随意改变规则,此为不能接受。
综上所诉,本人要求美锦能源公司撤回“失权通知”的相关内容及相关表达。并对该公司罔顾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道歉。如有投资者因“失权通知”而有经济损失的,应对有经济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赔偿。
可转债清偿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原因,已由2023年一个月给付清偿款的周期,随意改变成现在4、5个月的给付周期(预计)。对于此等改变,做为投资者虽也面临资金周转等问题,但也表示理解和配合。可现在美锦能源的行为,不仅有失大型上市公司的诚信,更是罔顾国家法规,罔顾监管,罔顾投资者对其的信任与期待。更是侵犯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望监管部门领导能严肃处理该企业的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其不当行为,并对投资者进行道歉和补偿。谢谢!
附件一:美锦转债清偿协议
附件二:美锦能源公司发出的失权邮件截图
附件三:美锦转债部分清偿问题对话(文字版)【这个附件,如需要投诉的朋友私聊我发送给你参考】
投诉人信息
姓名:XX
电话:XX
邮箱:XX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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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钴禄茜央娜迪 - 用今天的勤奋打败昨天的自己
@zhaoshuang0418
这个如果卖了还能清偿,就应该重新签合同,因为数量对不上。。塞力卖了的都没有重新签合同,最后临近公司打款给中登,公司会要求发持仓和流水再次确认最终可清偿数量的的好嘛。如果按你说的签订一次合同就定了,那岂不是中间随便做T?
说实在的那也太麻烦了。。
你每天卖一手,公司还能配合你每天给你寄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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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榆次小学生
对于他的这个解释,我已经在投诉文章里驳斥说明了。当初咨询他们时,他们并不是这样说的。显然这些前后是有变化的。并且“合同签署日”这个目前是没有的,只是美锦单方面的解释。
不考虑立场的话,站在公司的角度,我是这么理解的:你说的很对,目前美锦对外的解释就是这样说的。
乙方违约4.2.2和4.2.3,导致中证登可注销数量少于标的转债数量,将导致乙方所持全部标的转债注销失败,进而无法获得清偿款项。出现前述情形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全部标的转债的提前清偿的权利,本协议终止。现在已经触发了,所以协议终止。
而5.1条款是美锦向中证登打款后的进一步违约赔偿责任,显然楼主的操作不触及5.1,只是单纯违约了4.2.2和4.2....
对于他的这个解释,我已经在投诉文章里驳斥说明了。当初咨询他们时,他们并不是这样说的。显然这些前后是有变化的。并且“合同签署日”这个目前是没有的,只是美锦单方面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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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我想吃蛇羹
其实在4.2.2和4.2.3中,美锦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这个事情上是做了文章的。签署合同应该是双方签署才生效。按理说,美锦的合同,乙方并未收到过已签署过的合同,所以应当理解为并没有签署之日,协议并未生效。
再一个,美锦的前后对外解释肯定是有过变化的。因为投资者在当时签署协议时,是认真咨询过美锦的工作人员,对里面的流程和时间节点,以及4.2.3的条款,美锦工作人员当时是有详细的解释(有对话记录)。所以,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应该是他们内部有过变化。
但不管美锦怎么变,不能改变合同并未签署的事实。以及当时留有工作人员的对话记录,这些他都改变不了。
也许再过几天,他的转债又涨了上去超过了清偿价。但对于美锦的这种行为,不是我们投资者应该姑息的。
再一个,美锦的前后对外解释肯定是有过变化的。因为投资者在当时签署协议时,是认真咨询过美锦的工作人员,对里面的流程和时间节点,以及4.2.3的条款,美锦工作人员当时是有详细的解释(有对话记录)。所以,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应该是他们内部有过变化。
但不管美锦怎么变,不能改变合同并未签署的事实。以及当时留有工作人员的对话记录,这些他都改变不了。
也许再过几天,他的转债又涨了上去超过了清偿价。但对于美锦的这种行为,不是我们投资者应该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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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钴禄茜央娜迪 - 用今天的勤奋打败昨天的自己
赞同来自: sunpeak
@山西榆次小学生
不考虑立场的话,站在公司的角度,我是这么理解的:所以这个标的债券如何定义的公司并没有说,但现在公司默认首次申报数量就是标的证券这显然犯了主观主义错误,即使是这样,也是投资者拿到公司盖章的协议才能算双方确认了标的债券数量。
乙方违约4.2.2和4.2.3,导致中证登可注销数量少于标的转债数量,将导致乙方所持全部标的转债注销失败,进而无法获得清偿款项。出现前述情形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全部标的转债的提前清偿的权利,本协议终止。现在已经触发了,所以协议终止。
而5.1条款是美锦向中证登打款后的进一步违约赔偿责任,显然楼主的操作不触及5.1,只是单纯违约了4.2.2和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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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立场的话,站在公司的角度,我是这么理解的:
乙方违约4.2.2和4.2.3,导致中证登可注销数量少于标的转债数量,将导致乙方所持全部标的转债注销失败,进而无法获得清偿款项。出现前述情形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全部标的转债的提前清偿的权利,本协议终止。现在已经触发了,所以协议终止。
而5.1条款是美锦向中证登打款后的进一步违约赔偿责任,显然楼主的操作不触及5.1,只是单纯违约了4.2.2和4.2.3导致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全部标的转债的提前清偿的权利,本协议终止”。
5.1条款是赔偿条款,跟之前的单纯违约条款是并列的递进关系,触发5.1的必要条件是触发了4.2.2和4.2.3,但触发4.2.2和4.2.3并不必然触发5.1条款。
乙方违约4.2.2和4.2.3,导致中证登可注销数量少于标的转债数量,将导致乙方所持全部标的转债注销失败,进而无法获得清偿款项。出现前述情形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全部标的转债的提前清偿的权利,本协议终止。现在已经触发了,所以协议终止。
而5.1条款是美锦向中证登打款后的进一步违约赔偿责任,显然楼主的操作不触及5.1,只是单纯违约了4.2.2和4.2.3导致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全部标的转债的提前清偿的权利,本协议终止”。
5.1条款是赔偿条款,跟之前的单纯违约条款是并列的递进关系,触发5.1的必要条件是触发了4.2.2和4.2.3,但触发4.2.2和4.2.3并不必然触发5.1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