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20日关于召开正邦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暨风险提示的公告里面的相关议案严重违法、违规,漠视转债持有人的利益,随意践踏相关证券法规定。正邦公司公告内容中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南昌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正邦转债”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我们认为企业法相关规定只是规定相关债务提前到期。而正邦公司偷换概念,单方面提出议案要求债权人投票通过。我认为于情于法都是不通的,理由如下:
第一,可转债的交易和转股权是证券法相法规定赋予投资人的权利,而正邦公司以企业法破产重整,债务提前到期名义,剥夺证券法赋予投资人的交易和转股权,同时设置各种投票障碍,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情的行为。
第二,如果终止交易和转股权是法律规定的话,投票有用吗,到底是法大还是投票大?
第三,既然投票可以决定什么时候终止交易和转股的话,说明相关法律就没有规定破关重整,可转债就必须终止交易和转股。按正邦公司说的为了免得收到判决书后突然停止交易和转股,所以申请投票延长15和30天的交易和转股权。那请问正邦公司为什么不投票延长三年或者延长到其可转债到期?
综上所述,按说正邦转债是不需投票的,债务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偿债,欠债还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传统。但鉴于正邦公司目前的现实困难,相信债权人也会愿意与正邦公司同甘苦,共渡时坚,静待公司重整成功。
我们认为企业法相关规定只是规定相关债务提前到期。而正邦公司偷换概念,单方面提出议案要求债权人投票通过。我认为于情于法都是不通的,理由如下:
第一,可转债的交易和转股权是证券法相法规定赋予投资人的权利,而正邦公司以企业法破产重整,债务提前到期名义,剥夺证券法赋予投资人的交易和转股权,同时设置各种投票障碍,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情的行为。
第二,如果终止交易和转股权是法律规定的话,投票有用吗,到底是法大还是投票大?
第三,既然投票可以决定什么时候终止交易和转股的话,说明相关法律就没有规定破关重整,可转债就必须终止交易和转股。按正邦公司说的为了免得收到判决书后突然停止交易和转股,所以申请投票延长15和30天的交易和转股权。那请问正邦公司为什么不投票延长三年或者延长到其可转债到期?
综上所述,按说正邦转债是不需投票的,债务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偿债,欠债还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传统。但鉴于正邦公司目前的现实困难,相信债权人也会愿意与正邦公司同甘苦,共渡时坚,静待公司重整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