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注册管理办法修订,事关下修

负责管理挪威主权基金的挪威央行投资管理公司(NBIM)在7月29日致村里的公开函提到:“尤其是对于第64条中规定转股价格的下调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且须得到股东所持表决权(现有可转债持有股东除外)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价格下限亦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的股票均价,NBIM表示「特别重视」,因为「尽管GPFG的投资主要为股票而非可转债,但转股条款会通过稀释,直接影响现有股权持有人的利益,尤其是当持有可转债的股东也参与表决的时候,明显带来了利益冲突,对不持有可转债的股东不公平,而第64条现在正好保护了这些没有投资可转债的股东免受转股价格的影响。」”
各位大佬对此变化怎么看?
发表时间 2026-08-13 22:31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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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ye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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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说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一条, 话说之前好像也是要回避的,只是明确一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二十三、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026-08-14 09:13 来自新加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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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zpz

赞同来自: 文撕墨客 hark2000

第64条中规定转股价格的下调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且须得到股东所持表决权(现有可转债持有股东除外)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价格下限亦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的股票均价

这段文字不是明确说了(现有可转债持有股东除外)
为何后面还有,“尤其是当持有可转债的股东也参与表决的时候,明显带来了利益冲突,对不持有可转债的股东不公平”
2026-08-14 07:26 来自江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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