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泰科技此前承诺适时注入鼎泰匠心,承诺未写明注入截止时间,违反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披露注入截止时间。
适时启动注入鼎泰匠心,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直接上交所和公司反馈。
https://www.baidu.com/link%3Furl%3DtoD0GTV39pjQYYt51ul6rqf4l1TYrKw_s9GNjqEFJyEWoPDZgSwdcfqWKgw-IiltKKlVmgiG2YoRWxNtR_UiF ... 2ee7000000066a314ddf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18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0月16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五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十七条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七十条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适时启动注入鼎泰匠心,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直接上交所和公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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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18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0月16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五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十七条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七十条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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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gaokui16816888
@母丘俭
有点为了吹而吹了,东莞案子涉外,视同送达也是6个月起步,年内根本不可能出判决,顶多就是开庭1-2次。最好的结果就是提前进行诉前保全,将安世的安世中国子公司从安世的名义控制权冻结,从而给审计提供一个法律依据,真正的判决落地至少要明年才能出结果。还说吹吗? 实打实利好出来
荷兰那边现在正在调查,调查从2月开始,原话为调查不少于6月出结果,出结果后,也只是给最终审判提供一个依据,同时还要接受广泛的听证监督,所以年内荷兰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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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czz168168 、FranzKafka 、杨杨001
看了昨天的发布会,感觉荷兰安世也没那么重要,卖了就卖了吧。现在性能、良率、成本、技术迭代、市场都有优势,降价10%-30%左右,产能上来后不知道荷兰安世怎么竞争。
当时分家后就认为比供应链我们一定赢,但没想到赢这么快。目前就是等三季报了,看看这次降价促销+不限量供应的效果,另外10月荷兰那边多少有些动静吧。
总之,耐心等了
当时分家后就认为比供应链我们一定赢,但没想到赢这么快。目前就是等三季报了,看看这次降价促销+不限量供应的效果,另外10月荷兰那边多少有些动静吧。
总之,耐心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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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gaokui16816888
@销户保平安
荷兰那边现在正在调查,调查从2月开始,原话为调查不少于6月出结果,出结果后,也只是给最终审判提供一个依据,同时还要接受广泛的听证监督,所以年内荷兰出最终裁决的可能性很低。
中荷目前的协调机制为每月碰头一次,目前有很多消息传出双方在不断接触,同时还要消息传潜在的可能卖家。这个事情背地里应该都在进行,但在最终判决没出来之前,就算双方和好,也要以法院判决为准。
鼎泰目前还没盈利,同时闻泰是星st,注入至少要鼎泰26年利润为正,同时闻泰摘帽再说,遥遥无期的事情。
接下来的 事件驱动:有点为了吹而吹了,东莞案子涉外,视同送达也是6个月起步,年内根本不可能出判决,顶多就是开庭1-2次。最好的结果就是提前进行诉前保全,将安世的安世中国子公司从安世的名义控制权冻结,从而给审计提供一个法律依据,真正的判决落地至少要明年才能出结果。
1、东莞索赔开庭
2、国际中策 进展
3、中荷 每月磋商,谈判进展
4、注入鼎泰匠心进展。
荷兰那边现在正在调查,调查从2月开始,原话为调查不少于6月出结果,出结果后,也只是给最终审判提供一个依据,同时还要接受广泛的听证监督,所以年内荷兰出最终裁决的可能性很低。
中荷目前的协调机制为每月碰头一次,目前有很多消息传出双方在不断接触,同时还要消息传潜在的可能卖家。这个事情背地里应该都在进行,但在最终判决没出来之前,就算双方和好,也要以法院判决为准。
鼎泰目前还没盈利,同时闻泰是星st,注入至少要鼎泰26年利润为正,同时闻泰摘帽再说,遥遥无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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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aidu.com/link%3Furl%3DtoD0GTV39pjQYYt51ul6rqf4l1TYrKw_s9GNjqEFJyEWoPDZgSwdcfqWKgw-IiltKKlVmgiG2YoRWxNtR_UiF ... 2ee7000000066a314ddf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18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0月16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五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十七条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七十条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5〕18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0月16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五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十七条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七十条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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