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佣不应该被收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理解,某些券商给予客户的返佣,现金券,抵用券等,只能在该券商用的,因为购买或达标成为会员,才给相关客户相应的优惠或返还,等于是先收后返,那么这些都不该收税,或应该代扣代缴。也就是说,投资收益,应该是买卖差额先扣除正常佣金等费用,才是投资收益。券商给返的那些不用收税。于是在那几个会员制券商的投资收益,很可能缩水,甚至是负的。这样理解你们觉得怎么样,是否可以作为沟通的一个依据。
发表时间 2026-01-22 09:55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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