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关注128108蓝帆转债到期赎回价格,引伸出转债到期税后收益问题。
刚才看到蓝帆转债二级市场价格106元/张,特意看了一下集思录的蓝帆转债到期税后收益,仍然是负值。也就是说106元买入持有到期,公司按108元赎回,税后还要微亏,有些不解。
依照我自己计算,按照最后一年利息2%,蓝帆利息纳税金额应该是2元,税费应该是0.4元,也就是到期税后赎回,公司扣税后应支付107.60元。106元买入,到期所得107.60元,怎么会负收益呢?为此本人特意查了一下前段到期赎回的金轮转债,金轮转债到期赎回价110元,最后一年利息也是2%,税后净得109.6元。实际扣税0.4元。本人愚昧,着实不解。老师能否讲解一下呢。谢谢了。
刚才看到蓝帆转债二级市场价格106元/张,特意看了一下集思录的蓝帆转债到期税后收益,仍然是负值。也就是说106元买入持有到期,公司按108元赎回,税后还要微亏,有些不解。
依照我自己计算,按照最后一年利息2%,蓝帆利息纳税金额应该是2元,税费应该是0.4元,也就是到期税后赎回,公司扣税后应支付107.60元。106元买入,到期所得107.60元,怎么会负收益呢?为此本人特意查了一下前段到期赎回的金轮转债,金轮转债到期赎回价110元,最后一年利息也是2%,税后净得109.6元。实际扣税0.4元。本人愚昧,着实不解。老师能否讲解一下呢。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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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政策模糊下的实践混乱,主要源于以下几点:
法规的先天模糊性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规,主要明确了对“利息”所得征税。但可转债作为一种复杂的混合型金融工具,其到期赎回价格中包含的“补偿金”,其性质既不像纯债券的利息,也不像股票的资本利得,处于一个政策的“灰色地带”。由于上位法没有明确界定,就给基层执行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
监管的渐进式探索
在2020年之前,市场上普遍采用“对全部溢价扣税”的方式。但2020年“辉丰转债”回售事件成为一个重要转折点。经过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的积极沟通,最终成功地将扣税基数从全部回售价调整为仅利息部分,并实现了退税。这一案例极大地鼓舞了市场,并促使深圳市场的绝大多数可转债在后续到期时,采用了更为宽松的“仅利息扣税”方式。而上海市场则相对传统,多数仍维持“全额扣税”的惯例。这种交易所间的差异,进一步加剧了规则不统一的观感。
税务机关的执法策略
在税收政策存在模糊性的领域,税务机关有时会采取一种“观望”或“案例式”的执法策略,而非急于出台一个可能引发更大争议的统一规定。他们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践,让问题充分暴露并由市场各方(公司、中介、投资者)博弈,逐步形成共识,再考虑是否以及如何制定统一规则。目前,他们主要依赖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来判定如何操作,并将征税的具体执行交由兑付机构(如中国结算)完成。
法规的先天模糊性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规,主要明确了对“利息”所得征税。但可转债作为一种复杂的混合型金融工具,其到期赎回价格中包含的“补偿金”,其性质既不像纯债券的利息,也不像股票的资本利得,处于一个政策的“灰色地带”。由于上位法没有明确界定,就给基层执行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
监管的渐进式探索
在2020年之前,市场上普遍采用“对全部溢价扣税”的方式。但2020年“辉丰转债”回售事件成为一个重要转折点。经过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的积极沟通,最终成功地将扣税基数从全部回售价调整为仅利息部分,并实现了退税。这一案例极大地鼓舞了市场,并促使深圳市场的绝大多数可转债在后续到期时,采用了更为宽松的“仅利息扣税”方式。而上海市场则相对传统,多数仍维持“全额扣税”的惯例。这种交易所间的差异,进一步加剧了规则不统一的观感。
税务机关的执法策略
在税收政策存在模糊性的领域,税务机关有时会采取一种“观望”或“案例式”的执法策略,而非急于出台一个可能引发更大争议的统一规定。他们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践,让问题充分暴露并由市场各方(公司、中介、投资者)博弈,逐步形成共识,再考虑是否以及如何制定统一规则。目前,他们主要依赖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来判定如何操作,并将征税的具体执行交由兑付机构(如中国结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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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andwater
关于可转债20%的税收有两种收法:部分缴税:仅对最后一年利息征税。如到期110,含利息2元,实收109.6元。全额缴税:对全部超出面值部分征税。如到期110,扣税2元,实收108元。到底哪一种,以下具体分析,集思录估计是出于谨慎原则采用了全额计算。沪市:全额缴税。深市: 全额缴税:格力、航信。 部分缴税:其他债。如九州、海印、金轮、全兴、好客等。其中有个别待持有到期者验证,如通光、晶...明白了,谢谢。我在百度上看,似乎有人投诉过,认为按面值全部超出部分征税不合理,应该按最后一年利息征税。是不是有个时间点?之前是超出部分征税,之后纠正了,就只对最后一年利息征税?觉得税收是个严肃的事情,同样税种,不应该出现两种征税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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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转债20%的税收有两种收法:
部分缴税:仅对最后一年利息征税。如到期110,含利息2元,实收109.6元。
全额缴税:对全部超出面值部分征税。如到期110,扣税2元,实收108元。
到底哪一种,以下具体分析,集思录估计是出于谨慎原则采用了全额计算。
沪市:全额缴税。
深市:
全额缴税:格力、航信。
部分缴税:其他债。如九州、海印、金轮、全兴、好客等。其中有个别待持有到期者验证,如通光、晶瑞等。
部分缴税:仅对最后一年利息征税。如到期110,含利息2元,实收109.6元。
全额缴税:对全部超出面值部分征税。如到期110,扣税2元,实收108元。
到底哪一种,以下具体分析,集思录估计是出于谨慎原则采用了全额计算。
沪市:全额缴税。
深市:
全额缴税:格力、航信。
部分缴税:其他债。如九州、海印、金轮、全兴、好客等。其中有个别待持有到期者验证,如通光、晶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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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轮转债不清楚,绝大部分转债到期不是按最后一年利息×20%扣税的,按的是(到期赎回价格—100)×20%
到期108赎回的,扣税8×20%=1.6,个人拿到期扣完税价格106.4
到期110赎回的,扣税10×20%=2,个人拿到期扣完税价格是108
因为机构不扣20%税,所以最后转债到期时,税比较高散户个人会卖出,机构会接手
实际上,转债你最后一个交易日卖掉,收盘价格基本上趋近于到期赎回价格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大部分全扣税,个别转债按最后一年利息扣税,就出现了你说的这种情况
到期108赎回的,扣税8×20%=1.6,个人拿到期扣完税价格106.4
到期110赎回的,扣税10×20%=2,个人拿到期扣完税价格是108
因为机构不扣20%税,所以最后转债到期时,税比较高散户个人会卖出,机构会接手
实际上,转债你最后一个交易日卖掉,收盘价格基本上趋近于到期赎回价格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大部分全扣税,个别转债按最后一年利息扣税,就出现了你说的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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