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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事项:
1、《关于同意公司注销前次回购股份暨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精工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请大家继续到交易所投诉,不能放任任何一个!!!
尊敬的上交所: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496 )3月19日发布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注销前次回购股份暨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精工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债权人有权清偿是公司法赋予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开会而被剥夺。请贵所敦促该公司立即取消该会议,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重新给予债权人清偿的权利。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事项:
1、《关于同意公司注销前次回购股份暨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精工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请大家继续到交易所投诉,不能放任任何一个!!!
尊敬的上交所: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496 )3月19日发布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注销前次回购股份暨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精工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债权人有权清偿是公司法赋予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开会而被剥夺。请贵所敦促该公司立即取消该会议,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重新给予债权人清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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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个上次奥维的投诉模版
敬的证监会领导:
XX公司(以下简称“XX”,股票代码XX)在2024年11月5日发布公告,要求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奥特维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113。本人作为XX转债持有人,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可转债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出投诉,具体如下:
一、减资清偿是包括可转债持有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侵害。根据《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权利的生效并不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为前提,是包括可转债持有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奥特维的公告,通知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而今却试图通过利用债券持有人会议剥夺可转债持有人的相应权利,明显违反《公司法》。实践中,由于减少注册资本引起的可转债清偿也时有发生,比如思创医惠、新希望、美锦能源等多家公司都是遵纪守法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的正面案例。另外,也跟XX公司一样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垒知集团,在受到深交所的批评教育后认识到错误,于2024年3月7日也发布公告取消对应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二、XXX公司的行为事实违背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初衷。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并不是上市公司用来侵害可转债持有人合法权利的工具。但此次提案却是单方面剥夺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完全不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该行为反映出XXX公司不尊重投资者,漠视投资者权利,是不遵守规则不遵守法律的赤裸裸的野蛮行径。
具体诉求:
1、要求XXX公司取消侵害可转债持有人合法权利的提案,并重新提出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提案。
2、要求XXX公司充分落实《公司法》赋予债券持有人关于减资清偿的权利,该权利不得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题而灭失。对依法要求清偿的行为应予以支持,完善清偿程序,规范简化清偿通道;
3.建议贵单位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培训与指导,以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事件。
敬请函复!
XX转债持有人:
XX姓名(身份证 XXX, 联系电话 XXX)
2024年11月15日
敬的证监会领导:
XX公司(以下简称“XX”,股票代码XX)在2024年11月5日发布公告,要求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奥特维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113。本人作为XX转债持有人,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可转债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出投诉,具体如下:
一、减资清偿是包括可转债持有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侵害。根据《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权利的生效并不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为前提,是包括可转债持有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奥特维的公告,通知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而今却试图通过利用债券持有人会议剥夺可转债持有人的相应权利,明显违反《公司法》。实践中,由于减少注册资本引起的可转债清偿也时有发生,比如思创医惠、新希望、美锦能源等多家公司都是遵纪守法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的正面案例。另外,也跟XX公司一样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垒知集团,在受到深交所的批评教育后认识到错误,于2024年3月7日也发布公告取消对应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二、XXX公司的行为事实违背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初衷。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并不是上市公司用来侵害可转债持有人合法权利的工具。但此次提案却是单方面剥夺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完全不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该行为反映出XXX公司不尊重投资者,漠视投资者权利,是不遵守规则不遵守法律的赤裸裸的野蛮行径。
具体诉求:
1、要求XXX公司取消侵害可转债持有人合法权利的提案,并重新提出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提案。
2、要求XXX公司充分落实《公司法》赋予债券持有人关于减资清偿的权利,该权利不得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题而灭失。对依法要求清偿的行为应予以支持,完善清偿程序,规范简化清偿通道;
3.建议贵单位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培训与指导,以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事件。
敬请函复!
XX转债持有人:
XX姓名(身份证 XXX, 联系电话 XXX)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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