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上市公司神州数码2025-027公告编号内容,其中第四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神码转债”的情况 。
我有两个体会:
1.持有人抛售债券后又能决定可转债是否强赎,对于转债持有人来讲,纯在太强的主观恶意;
2. 债券存续时间短,主动强赎意愿强,对于投资者来弊大于利。
我有两个体会:
1.持有人抛售债券后又能决定可转债是否强赎,对于转债持有人来讲,纯在太强的主观恶意;
2. 债券存续时间短,主动强赎意愿强,对于投资者来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