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特向您们反映上市公司岭南股份公司,可能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和逃废债的问题。
岭南股份在收到深交所关于2023年年报问询回复后,实际操作与描述有较大出入,存在误导投资者
在回答关于避免可转债违约风险时,第3点,明确提出采取延长债务期限、降低利率、变卖资产变现等 方式,解决短期资金紧张问题。同时通过积极与市场、股东方进行沟通,寻求实力合作方和得到股东支持,获得新增融资资金,解决可转债的潜在风险。
目前为止,并未得到公司变卖多少资产信息,在已经债务逾期情况下,并未出现合作方或股东的支持,增加新增融资资金,解决可转债潜在危险。
即使合作方或股东不愿意再继续提供支持,公司短期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却不积极化债,具有主观逃废债意识,证据有以下几点
1)可以2024年年初提出重整申请,重整债务,或引进新的投资人增资扩股,提供偿债资金
比如正邦股份资不抵债,提出重整申请;高鸿股份主动提出重整申请,和岭南股份类似的东方园林积极化债,申请重整,优化债务结构等等
以上方法可以明显优化债务结构,公司却不及早实施?董事会应该知道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明知道到期还不出钱,而不积极主动化解债务,作为国资实控人的企业,“躺平”式对待公开市场上市的可转债,极大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这将对其他企业对待可转债造成消极影响,导致其他企业纷纷效仿
2)明知资金不足以覆盖到期债务,不及早为可转债提供担保,在6.18号才匆匆提出,而且在8.8公告中提出很多流程都还没走完,况且乳山岭南的应收账款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在明知担保变现具有重大不确定时,不预留足够时间来实施担保资产变现
3)在6.25公告中提及股东之关联方中山火炬华盈投资有限公司,在6个月内将增持不少于2800万元,也不见相关动静,导致公司退市,存在误导性陈述。
4)在5.7号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中,公司在回答投资者关于中山国资是否会支持公司可转债的偿付时,公司回答会做好资金的合理调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虽然没有正面回复国资正面支持公司可转债偿付,但隐含表达支持这一信息,存在误导投资者陈述
5)在7.20公告中,董事会不下修转股价格,说是对公司基本情况及内在价值信心,而如今既不增持可转债及公司股份,误导投资者
在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中第二条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中明确提出“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明明有多种化债措施,而不提前积极主动化债,“躺平”式处理可转债问题,可能导致公司面值退市,存在恶意退市及逃废债主观意识,在法律法规高压下,岭南转债作为国资控股的到期标准债券,可能公然违约,挑战法律底线,作为国资实控人的债券违约,将极大损害国资背景债券的信用信仰,对债券市场的正常发行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同时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在A股以中小投资者占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安定团结
请领导考虑人民群众的合理权益的保障,感谢领导抽出宝贵时间阅读
此致
敬礼
您好!特向您们反映上市公司岭南股份公司,可能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和逃废债的问题。
岭南股份在收到深交所关于2023年年报问询回复后,实际操作与描述有较大出入,存在误导投资者
在回答关于避免可转债违约风险时,第3点,明确提出采取延长债务期限、降低利率、变卖资产变现等 方式,解决短期资金紧张问题。同时通过积极与市场、股东方进行沟通,寻求实力合作方和得到股东支持,获得新增融资资金,解决可转债的潜在风险。
目前为止,并未得到公司变卖多少资产信息,在已经债务逾期情况下,并未出现合作方或股东的支持,增加新增融资资金,解决可转债潜在危险。
即使合作方或股东不愿意再继续提供支持,公司短期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却不积极化债,具有主观逃废债意识,证据有以下几点
1)可以2024年年初提出重整申请,重整债务,或引进新的投资人增资扩股,提供偿债资金
比如正邦股份资不抵债,提出重整申请;高鸿股份主动提出重整申请,和岭南股份类似的东方园林积极化债,申请重整,优化债务结构等等
以上方法可以明显优化债务结构,公司却不及早实施?董事会应该知道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明知道到期还不出钱,而不积极主动化解债务,作为国资实控人的企业,“躺平”式对待公开市场上市的可转债,极大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这将对其他企业对待可转债造成消极影响,导致其他企业纷纷效仿
2)明知资金不足以覆盖到期债务,不及早为可转债提供担保,在6.18号才匆匆提出,而且在8.8公告中提出很多流程都还没走完,况且乳山岭南的应收账款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在明知担保变现具有重大不确定时,不预留足够时间来实施担保资产变现
3)在6.25公告中提及股东之关联方中山火炬华盈投资有限公司,在6个月内将增持不少于2800万元,也不见相关动静,导致公司退市,存在误导性陈述。
4)在5.7号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中,公司在回答投资者关于中山国资是否会支持公司可转债的偿付时,公司回答会做好资金的合理调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虽然没有正面回复国资正面支持公司可转债偿付,但隐含表达支持这一信息,存在误导投资者陈述
5)在7.20公告中,董事会不下修转股价格,说是对公司基本情况及内在价值信心,而如今既不增持可转债及公司股份,误导投资者
在6.29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中第二条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中明确提出“重点关注已违约及风险类债券发行人,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明明有多种化债措施,而不提前积极主动化债,“躺平”式处理可转债问题,可能导致公司面值退市,存在恶意退市及逃废债主观意识,在法律法规高压下,岭南转债作为国资控股的到期标准债券,可能公然违约,挑战法律底线,作为国资实控人的债券违约,将极大损害国资背景债券的信用信仰,对债券市场的正常发行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同时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在A股以中小投资者占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安定团结
请领导考虑人民群众的合理权益的保障,感谢领导抽出宝贵时间阅读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