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针对今年8.21日的利息的,他拖到10月才清偿,却还惦记着8月应付的利息,按他的协议,这部分利息还要再退还给赛力,不然他就在清偿款中直接扣除。
只要转债还在我的账户里,他就应该付这部分利息。如果他不想付息,那就在付息日之前完成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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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如此,前面我看错了。不过,最大的祸心仍然是下面这条:
@酱油面
清偿预计将于2024年10月14日前完成,最终清偿时间及方式以甲方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相当于什么时候完成完全由他们说了算了。而且最极端情况,结合清偿价格的计算,假设到第六年才能清偿,第六年利息也改成 2.5% 了,而不是原来的 3%,甚至结合
自生效之日起即替代原先双方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承诺而成为一份完整反映双方共识的协议。这条,到期都不用额外给到 15 %了。
@酱油面
楼主说的这条信息,在合同中其实是多余的,理应删除
因为在合同一.(2)这个条款里面已经明确了对于付息的清偿价格是什么:
【一.(2)双方同意,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每张标的转债按照面值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标的转债进行清偿。每张标的转债清偿价格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②如在2024年8月21日(含)后清偿:
“塞力转债”第五年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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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lana
不过说到这里,又出来个问题,系统付的利息是扣税的,我们要明确退款的款项是扣了税的,即退1.5*0.8=1.2,不退1.5。
原文是,''如果乙方(持有人)未向甲方支付上述收益的,甲方有权在清偿价款中扣除相应收益'',也就是,这时候(利息已支付,8.21日),但还没给清偿款呢,也就是清偿是在8.21日之后,此时的清偿利息2并不包含2023.8--2024.8.21这一年利息的,而且还要把这一年的利息在还给公司,那么,2023.8--2024.8这一年的利息哪里去了?两个条件,一是最终清偿日在8月21号前,二是8月21号有收到1.5%的利息收益,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才要退款,明确这两个条件即可,你说的8月21号以后清偿的,那肯定不能退款的。
不过说到这里,又出来个问题,系统付的利息是扣税的,我们要明确退款的款项是扣了税的,即退1.5*0.8=1.2,不退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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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ragon
这个倒不是多余,是考虑极端情况,最终清偿日期靠近利息支付日期,清偿款不走系统,有可能给了清偿款,账户还有转债,系统也支付了利息,相当于多给了一笔钱,公司要收回。原文是,''如果乙方(持有人)未向甲方支付上述收益的,甲方有权在清偿价款中扣除相应收益'',也就是,这时候(利息已支付,8.21日),但还没给清偿款呢,也就是清偿是在8.21日之后,此时的清偿利息2并不包含2023.8--2024.8.21这一年利息的,而且还要把这一年的利息在还给公司,那么,2023.8--2024.8这一年的利息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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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ragon
这个,我已经给上市公司建议了,要么提前、要么延后,避免在那几天清偿
虽然他想考虑极端情况,但是,一旦落实成合同后,比如在9月份清偿,那么是不是就出现我说的那种情况? 大家还必须给他打回1.5的利息,不打那他就直接扣除,那不是错上加错了么?
这个倒不是多余,是考虑极端情况,最终清偿日期靠近利息支付日期,清偿款不走系统,有可能给了清偿款,账户还有转债,系统也支付了利息,相当于多给了一笔钱,公司要收回。我知道的
这个,我已经给上市公司建议了,要么提前、要么延后,避免在那几天清偿
虽然他想考虑极端情况,但是,一旦落实成合同后,比如在9月份清偿,那么是不是就出现我说的那种情况? 大家还必须给他打回1.5的利息,不打那他就直接扣除,那不是错上加错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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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的这条信息,在合同中其实是多余的,理应删除
因为在合同一.(2)这个条款里面已经明确了对于付息的清偿价格是什么:
【一.(2)双方同意,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每张标的转债按照面值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标的转债进行清偿。每张标的转债清偿价格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②如在2024年8月21日(含)后清偿:
“塞力转债”第五年票面利率为2.50%,各债权申报人除在2024年8月21日收到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各持仓账户每张债券按税前1.5元/张(100×1.50%)并代扣利息税收后分派的税后利息外,另外公司将按2.50%的票面利率计算清偿利息,每张债券清偿利息2=100×2.50%×t2/365(含税)(t2为计息天数,即自2024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每张债券实际清偿价格为100+清偿利息2。
】
如果,不删除的话,就导致8月份这次付息后,清偿价格是不包含本次利息的,但账户中收到了利息,倒反要把利息给塞力,这是不对的。
因为在合同一.(2)这个条款里面已经明确了对于付息的清偿价格是什么:
【一.(2)双方同意,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每张标的转债按照面值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标的转债进行清偿。每张标的转债清偿价格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②如在2024年8月21日(含)后清偿:
“塞力转债”第五年票面利率为2.50%,各债权申报人除在2024年8月21日收到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各持仓账户每张债券按税前1.5元/张(100×1.50%)并代扣利息税收后分派的税后利息外,另外公司将按2.50%的票面利率计算清偿利息,每张债券清偿利息2=100×2.50%×t2/365(含税)(t2为计息天数,即自2024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每张债券实际清偿价格为100+清偿利息2。
】
如果,不删除的话,就导致8月份这次付息后,清偿价格是不包含本次利息的,但账户中收到了利息,倒反要把利息给塞力,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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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ragon
这个条款不一定是瞄着那个利息,不过这个条款确实是要改的更明确,改为这样可能会好点:如最终清偿日期在2024年8月21日前,而乙方收到2024年度1.5%的转债利息收益,乙方应于取得收益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等收益。不,你理解错了,他的意图不是你讲的那种情况,他接着说的是,如果你不还回去,他直接从清偿款里扣,那也就是说,这时候清偿款还没给呢,给过了他还扣个嘚儿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