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晚证监会正式发布《减持管理办法》、《持股变动管理规则》),与《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共同形成“1+2”股份减持规则体系。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6个维度:
一、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上市公司和自身违法违规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等。
二、有效防范绕道减持。明确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原因减持股份后,相关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进行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防范借用衍生品等变相实现减持等。
三、细化违规责任条款。明确对违规减持可以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增加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四、强化大股东、董事会秘书的责任。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告。
五、规范董监高减持。明确董监高在自身违法和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下以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得减持;明确董监高在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前都须预先披露;明确董监高离婚后双方持续共同遵守相关减持限制。
六、缩短敏感期交易限制。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减少内幕信息被滥用的可能性。
本次规则在体系、内容上均全面升级,针对此前市场最关注的上市公司股票绕道减持、减持与分红挂钩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指引,且较为严格,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良好生态建设。
一、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上市公司和自身违法违规等情形下不得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等。
二、有效防范绕道减持。明确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原因减持股份后,相关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进行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防范借用衍生品等变相实现减持等。
三、细化违规责任条款。明确对违规减持可以采取“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措施,增加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四、强化大股东、董事会秘书的责任。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告。
五、规范董监高减持。明确董监高在自身违法和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下以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得减持;明确董监高在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减持前都须预先披露;明确董监高离婚后双方持续共同遵守相关减持限制。
六、缩短敏感期交易限制。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减少内幕信息被滥用的可能性。
本次规则在体系、内容上均全面升级,针对此前市场最关注的上市公司股票绕道减持、减持与分红挂钩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指引,且较为严格,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良好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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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yanghongyong 、zbl181818
@东逝水
一定要把不符合减持条件的股票,在交易系统里设成非流通股,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可是,为什么不这样做呢?早就有人提出过这问题,就是不做。证监部门不会想不到,券商不愿做有可能,但很多它们不愿做的也不得不做了,那么只能解释成要么是不作为,要么是故意开后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