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实质性下修

维尔转债在回售期下修不到底引发广泛争议,广大转债投资者都在担心以后会不会出现大量转债每次小幅下修以回避回售,我认为这个担心是合理且谨慎的。希望相关监管部门尽早完善相关规定,明确投资者期望。回售期下修应当满足某些条件,而不是任意的。在这里,我提出一个实质性下修的条件,供讨论。
进入回售期后,下修后的价格应当满足:如果以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均价计算,不会触发回售。如果不能满足这个条件,则必须下修到最低价格。

以上关于实质性下修的条件,保证了公司有足够的修正空间,并不要求所有回售期下修必须下修到底,只要能达到以此价格计算前20日确实不满足回售条件即可。另一方面,也避免有些公司实际上怎么修都必须回售,但是却希望利用回售重新计数逃避回售义务的行为。
发表时间 2024-05-29 07:09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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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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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回售期内限制30个交易日内下修次数还是限制下修价格范围都是为了切实保证可转债回售权利的行使,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民法精神的。这并不是只对债权投资人有利,一个公平的合同实际上对双方都有利,当然这是指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因为如果合同不公允,就会导致合同价格的有效性降低。只要想一想,如果你买牛肉的时候,如果牛肉的质量完全无法保证,你愿意出多少钱?如果你出的价格是病死牛肉的价格,那么只有什么人愿意卖给你牛肉?
2024-06-19 08:44 来自安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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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v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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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直切问题的本质
2024-05-29 08:45 来自上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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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on

赞同来自: 聪明豆

好处占尽非好事
2024-05-29 08:31 来自浙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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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qiso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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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维尔下修幅度也算正常,只是大家觉得没有到底出乎了预期,
2024-05-29 08:26 来自河南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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