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听听各位新《公司法》新增条款第225条分析

新《公司法》将于7月1日实施,其中新增条款第214条部分内容和第225条:
第214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225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以我有限的财务知识,第214条新增了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这样上市公司的财报可能会好看多了,例如每股未分配利润-1.5,每股资本公积金1.2的情况就可以变成每股未分配利润-0.3,每股资本公积金0,这条好理解;
但第225条,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规定,会计上假如1亿资本金缩减为0.5亿,那么上市公司股本因此缩减了,是否原先市场上价格为10元的向上除权变成价格为20元,相当于缩股操作了,那么那些跌破1块钱的股票,通过这条款就可以实现缩股了吗?毕竟A股上除了重组的案例中有缩股操作,还没有出现其他案例。
发表时间 2024-04-19 11:14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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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star

赞同来自: 债券小白

减少注册资本要债权人同意吧
2024-04-19 12:39 来自广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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