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finance.ce.cn/stock/gsgdbd/202205/12/t20220512_37575346.shtml
有这个,还有人担心小额刚兑吗?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江苏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在开展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002503.SZ)2020年2月可转债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二是未按规定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制定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也未督促发行人及时完成披露信息的更正或补充工作;
三是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公告文件版本与内核审核版本不完全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查询,搜于特于2020年3月10日发布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搜于特的委托,担任搜于特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周依黎和苏锦华作为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官网显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专业从事股票和债券的承销与保荐业务,以及企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财务顾问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总部设在无锡,在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和成都设分公司,在南京设办事处。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2020年2月可转债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二是未按规定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制定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也未督促发行人及时完成披露信息的更正或补充工作;
三是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公告文件版本与内核审核版本不完全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认真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关婧)
有这个,还有人担心小额刚兑吗?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江苏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在开展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002503.SZ)2020年2月可转债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二是未按规定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制定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也未督促发行人及时完成披露信息的更正或补充工作;
三是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公告文件版本与内核审核版本不完全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查询,搜于特于2020年3月10日发布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搜于特的委托,担任搜于特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周依黎和苏锦华作为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官网显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专业从事股票和债券的承销与保荐业务,以及企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财务顾问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总部设在无锡,在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和成都设分公司,在南京设办事处。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2020年2月可转债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二是未按规定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制定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也未督促发行人及时完成披露信息的更正或补充工作;
三是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公告文件版本与内核审核版本不完全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认真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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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zpz
- 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保护本金
赞同来自: Lee97 、bio7wolf 、xueshen
@债券小白
我是一个外行,但是从逻辑上看,似乎没有了解就无法披露。所以连了解都没有做到,披露肯定就没有可能做到。所以我的看法是这也是严厉的措辞,两者之间类似于玩忽职守和监守自盗。
不是很乐观,从调查发现的三个问题来看,不属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中的这几种。我仔细读了三遍你的这个内容
比如第一条,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如果写成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披露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这性质就大不一样了。
我是一个外行,但是从逻辑上看,似乎没有了解就无法披露。所以连了解都没有做到,披露肯定就没有可能做到。所以我的看法是这也是严厉的措辞,两者之间类似于玩忽职守和监守自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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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pppppp
@lixinfeng02
比如第一条,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如果写成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披露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这性质就大不一样了。
这是要对可转债的赔付负连带责任吗?不是很乐观,从调查发现的三个问题来看,不属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中的这几种。
比如第一条,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如果写成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披露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这性质就大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