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地方政府和大股东都有意推动重整成功。重整成功,大股东还有重生的希望;重整失败,正邦破产,大股东不仅股权归零,也将成为地方政府的罪人,很难再有翻身之日。
重整本质上就是债权人和股东重新分配蛋糕,希望因此能够把蛋糕做大来减少损失。我们来看正邦的整体情况。正邦总负债348亿,其中银行借款200亿,净资产亏空110亿,但是总市值还在80亿左右。相比之下,可转债余额只有11.7亿。
想象一下今天各方坐下来谈判。转债债权人能够做的最大让步不能超过4亿。为什么? 按今天的数据,可转债的转股价值约70元,转债债权人可以转股获得价值8亿的股票。因此8亿是可转债债权人的底线,各方最多能够逼迫转债债权人接受4个亿的让步。4个亿相对于110亿的亏空和348亿的总负债是九牛一毛。
另一方面,可转债处理不当能够导致重整失败。重整过程本来就充满各种不确定性,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按照我对最高院和证监会共同发布的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中级法院在受理上市公司重整前必须收到证监会的同意函(程序是上报材料到最高院,最高院函送证监会,证监会出同意函)和地方政府的维稳预案。可转债债权人人数众多,牵涉面广,容易出现群体事件。证监会和中介机构三年前才批准保荐了转债,一旦出事,难辞其咎。再者,转债在破产重整中的处理是个灰色地带,地方中级法院和证监会的官员也不会愿意去趟这个浑水甚至是踩雷区。所以,地方政府,法院和证监会都有动力平稳解决转债问题。(按照这个分享,法院在6.26日前受理重整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另外,下调可转债的权力实际上在大股东手里,其他债权人不能干预。大股东先下修到底,解决转债问题,为重整扫清障碍,自己才有重生的希望。大股东没有什么动力,非要逼着转债债权人来贡献4个亿,为重整节外生枝。这个分析也适用其他股东,所以股东大会也不是问题。
综上,下修到底符合政府,法院,证监会和大股东的利益,但是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即使有也很有限。因此,正邦6.26日会下修到底,下修之前法院不会受理重整,正邦转债的价值在95元以上。
重整本质上就是债权人和股东重新分配蛋糕,希望因此能够把蛋糕做大来减少损失。我们来看正邦的整体情况。正邦总负债348亿,其中银行借款200亿,净资产亏空110亿,但是总市值还在80亿左右。相比之下,可转债余额只有11.7亿。
想象一下今天各方坐下来谈判。转债债权人能够做的最大让步不能超过4亿。为什么? 按今天的数据,可转债的转股价值约70元,转债债权人可以转股获得价值8亿的股票。因此8亿是可转债债权人的底线,各方最多能够逼迫转债债权人接受4个亿的让步。4个亿相对于110亿的亏空和348亿的总负债是九牛一毛。
另一方面,可转债处理不当能够导致重整失败。重整过程本来就充满各种不确定性,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按照我对最高院和证监会共同发布的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中级法院在受理上市公司重整前必须收到证监会的同意函(程序是上报材料到最高院,最高院函送证监会,证监会出同意函)和地方政府的维稳预案。可转债债权人人数众多,牵涉面广,容易出现群体事件。证监会和中介机构三年前才批准保荐了转债,一旦出事,难辞其咎。再者,转债在破产重整中的处理是个灰色地带,地方中级法院和证监会的官员也不会愿意去趟这个浑水甚至是踩雷区。所以,地方政府,法院和证监会都有动力平稳解决转债问题。(按照这个分享,法院在6.26日前受理重整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另外,下调可转债的权力实际上在大股东手里,其他债权人不能干预。大股东先下修到底,解决转债问题,为重整扫清障碍,自己才有重生的希望。大股东没有什么动力,非要逼着转债债权人来贡献4个亿,为重整节外生枝。这个分析也适用其他股东,所以股东大会也不是问题。
综上,下修到底符合政府,法院,证监会和大股东的利益,但是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即使有也很有限。因此,正邦6.26日会下修到底,下修之前法院不会受理重整,正邦转债的价值在95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