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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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狗非非
立法法原文: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立法法》上对“款”有明确的定义,(一)(二)都是“项”,是“款”的下一级,“款”是“条”的下一级,“款”不明确编号,所以你说的不对。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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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怎么理解,是不适用24个月的时间要求,还是全部?包括金额十万的要求,还是两个都不要求,
///----简单理解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这个是最靠近的一条规定
立法法原文: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