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告知现场申报跟监管报备过,监管同意。
2、转债投资者可以现场申报,但公司不会清偿。
3、8月开始进入回售期,最快10月回售。
4、前后态度转变很大。7月减资公告还在了解美锦转债做法,明确可以申报,现在明确不清偿。
10月回售态度明确。(不确定是否忽悠)。
5、文字游戏,监管说可以现场申报,说明认同转债清偿。公司又说接受申报,同时不清偿。
预测:
国资入股金额高,下修涉嫌国有资产损失。
加上文科并表佛山建发,目前应该是回售处理。
本人持有2200张。
2、转债投资者可以现场申报,但公司不会清偿。
3、8月开始进入回售期,最快10月回售。
4、前后态度转变很大。7月减资公告还在了解美锦转债做法,明确可以申报,现在明确不清偿。
10月回售态度明确。(不确定是否忽悠)。
5、文字游戏,监管说可以现场申报,说明认同转债清偿。公司又说接受申报,同时不清偿。
预测:
国资入股金额高,下修涉嫌国有资产损失。
加上文科并表佛山建发,目前应该是回售处理。
本人持有220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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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明聪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所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公司核实并予以说明。公司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债权人范围。
公司已于2024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资通知债权人的提示性公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取消了债权人范围限制。
2、关于本次注销回购股份是否需召开债权人会议。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三)当公司减资(因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放弃了对于注销回购股份减资事项的决议权限,本次减资为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回购股份的注销,因此公司无需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减资事项。
3、关于债权申报方式。
《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债权人申报具体应当采取何种形式,实务中上市公司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商业安排对此存在不同的做法。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发布的债权人通知中,向债权人提供现场申报途径。同时,公司的债权人通知公告中亦已明确,如逾期未申报,不影响债权的有效性,文科转债的持有人也可以在触发回售条件后向公司要求回售,公司郑重承诺将在触发回售条件时按照转债规则依法依规对其予以清偿,绝不违约。
4、关于利息赔付。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7月16日,公司作出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本次注销并减资事项通知债权人。本次通知债权人公告是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符合《公司法》关于通知债权人时间的要求。
根据《文科转债募集说明书》,“文科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文科转债”于2020年8月20日发行,公司已按要求及时支付了前四年的利息,从未出现逾期未支付的情况,不存在需要赔付利息的情形。
我所正在积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在我所督促下,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规定取消了债权人范围限制,同时我所已采取措施督促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债权人提供更丰富的债权申报渠道,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督促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耐心解释,对债权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后,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债务清偿或者提供担保义务。鉴于法律法规未有债权申报方式的明确规定,建议您与公司进一步沟通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解决;针对可转债减资提前清偿业务,我所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结合业务逻辑及投资者诉求,研究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衷心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已经举报给了12386深交所邮箱举报了文科,已收到回复,看邮件回复交易所督促文科履行清偿义务,文科也没猖狂的表示不清偿。我并不持有文科,兄可以周一沟通文科,看看公司口风。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所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公司核实并予以说明。公司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债权人范围。
公司已于2024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资通知债权人的提示性公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取消了债权人范围限制。
2、关于本次注销回购股份是否需召开债权人会议。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三)当公司减资(因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放弃了对于注销回购股份减资事项的决议权限,本次减资为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回购股份的注销,因此公司无需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减资事项。
3、关于债权申报方式。
《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债权人申报具体应当采取何种形式,实务中上市公司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商业安排对此存在不同的做法。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发布的债权人通知中,向债权人提供现场申报途径。同时,公司的债权人通知公告中亦已明确,如逾期未申报,不影响债权的有效性,文科转债的持有人也可以在触发回售条件后向公司要求回售,公司郑重承诺将在触发回售条件时按照转债规则依法依规对其予以清偿,绝不违约。
4、关于利息赔付。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7月16日,公司作出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本次注销并减资事项通知债权人。本次通知债权人公告是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符合《公司法》关于通知债权人时间的要求。
根据《文科转债募集说明书》,“文科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文科转债”于2020年8月20日发行,公司已按要求及时支付了前四年的利息,从未出现逾期未支付的情况,不存在需要赔付利息的情形。
我所正在积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在我所督促下,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规定取消了债权人范围限制,同时我所已采取措施督促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债权人提供更丰富的债权申报渠道,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督促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耐心解释,对债权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后,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债务清偿或者提供担保义务。鉴于法律法规未有债权申报方式的明确规定,建议您与公司进一步沟通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解决;针对可转债减资提前清偿业务,我所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结合业务逻辑及投资者诉求,研究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衷心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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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深交所: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文科股份(002775)2024年7月15日公布平台发布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向债权人提示由于公司发生减资行为可以申报清偿债权,并给出了现场的方式申报。看似合法,但上市公司由于减资行为向债权人提供清偿申报的实际操作中,基本所有上市公司均允许债权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电子版材料进行债权申报,进行过此类操作的上市公司包括回盛生物(代码300871)、绿茵生态(002887)、美锦能源(000723)、塞力医疗(603716)、鹿山新材(603051)、威派格(603956)、金田股份(601609)、龙星化工(002442)、奥特维(688516)、科顺股份(300737)等,均允许债权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电子版材料进行申报。而在债权人通过证券部咨询具体事项时,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认可可转债清偿权利,并称已向监管机构报备过。
我们广大转债投资者十分关注该事件, 希望贵所现在能够予明确,文科股份是否报备后哦就能违法法律?!如果不是,请以纠正这类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恶意行为。否则,任由该种故意设置障碍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泛滥,市场整体交易活跃会继续下降,激活资本市场将会越加困难。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文科股份(002775)2024年7月15日公布平台发布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向债权人提示由于公司发生减资行为可以申报清偿债权,并给出了现场的方式申报。看似合法,但上市公司由于减资行为向债权人提供清偿申报的实际操作中,基本所有上市公司均允许债权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电子版材料进行债权申报,进行过此类操作的上市公司包括回盛生物(代码300871)、绿茵生态(002887)、美锦能源(000723)、塞力医疗(603716)、鹿山新材(603051)、威派格(603956)、金田股份(601609)、龙星化工(002442)、奥特维(688516)、科顺股份(300737)等,均允许债权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电子版材料进行申报。而在债权人通过证券部咨询具体事项时,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认可可转债清偿权利,并称已向监管机构报备过。
我们广大转债投资者十分关注该事件, 希望贵所现在能够予明确,文科股份是否报备后哦就能违法法律?!如果不是,请以纠正这类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恶意行为。否则,任由该种故意设置障碍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泛滥,市场整体交易活跃会继续下降,激活资本市场将会越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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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zpz - 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保护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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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债券不清偿?
难道转债不是债?
今天不清偿,凭啥相信你会回售
难道转债不是债?
今天不清偿,凭啥相信你会回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