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公司拟定并发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清偿协议》(以下简称“清偿协议”),由于该协议违背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单方面有利于公司,故我暂时拒绝签署。
作为一份《清偿协议》,关于“清偿金额”和“清偿完成期限”的约定是最为重要的核心条款,在针对公司前期发来的《清偿协议征求意见稿》的回复中,我已经就“清偿完成期限”的相关约定提出异议,指出“应为确定的期限,不能是‘预计’和‘以甲方公告为准’,否则本条及其他相关条款对甲方无任何约束力,显失公平”。但公司发来的正式《清偿协议》中,相关约定未做任何修改,仍为“清偿预计将于2024年10月14日前完成,最终清偿时间及方式以甲方(即公司)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如果公司无法保证清偿于2024年10月14日前完成,为避免纠纷,我完全理解并同意公司指定一个稍晚但确定的期限。故公司坚持使用不明确的期限,是片面强调自身利益,而忽略债权人利益的做法。所以,我完全无法接受上述约定,故在有明确的清偿期限前,我们双方无法就相关约定达成一致,我只能选择拒绝签署该《清偿协议》。特别声明,我拒绝签署《清偿协议》,并不代表我放弃包括清偿在内的任何权利。
暂时无法签署《清偿协议》是公司单方面拟定的协议文本有违《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造成的。故,如果公司后续在有明确的清偿期限前,以公告或任何其他形式指定签署该协议的最终期限,都是强迫我接受不公平约定的违法行为。特别声明,如果出现前述情形,即使我届时签署了《清偿协议》,也是在公司强迫下,被迫采取的减少自身损失的行为,不代表我接受和同意相关约定。
由于无法达成《清偿协议》的原因完全在公司一方,故我有理由认为,公司拟定该协议的目的是拖延和拒绝清偿,所以,我将保留包括投诉、举报等在内的一切手段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收到公司拟定并发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清偿协议》(以下简称“清偿协议”),由于该协议违背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单方面有利于公司,故我暂时拒绝签署。
作为一份《清偿协议》,关于“清偿金额”和“清偿完成期限”的约定是最为重要的核心条款,在针对公司前期发来的《清偿协议征求意见稿》的回复中,我已经就“清偿完成期限”的相关约定提出异议,指出“应为确定的期限,不能是‘预计’和‘以甲方公告为准’,否则本条及其他相关条款对甲方无任何约束力,显失公平”。但公司发来的正式《清偿协议》中,相关约定未做任何修改,仍为“清偿预计将于2024年10月14日前完成,最终清偿时间及方式以甲方(即公司)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如果公司无法保证清偿于2024年10月14日前完成,为避免纠纷,我完全理解并同意公司指定一个稍晚但确定的期限。故公司坚持使用不明确的期限,是片面强调自身利益,而忽略债权人利益的做法。所以,我完全无法接受上述约定,故在有明确的清偿期限前,我们双方无法就相关约定达成一致,我只能选择拒绝签署该《清偿协议》。特别声明,我拒绝签署《清偿协议》,并不代表我放弃包括清偿在内的任何权利。
暂时无法签署《清偿协议》是公司单方面拟定的协议文本有违《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造成的。故,如果公司后续在有明确的清偿期限前,以公告或任何其他形式指定签署该协议的最终期限,都是强迫我接受不公平约定的违法行为。特别声明,如果出现前述情形,即使我届时签署了《清偿协议》,也是在公司强迫下,被迫采取的减少自身损失的行为,不代表我接受和同意相关约定。
由于无法达成《清偿协议》的原因完全在公司一方,故我有理由认为,公司拟定该协议的目的是拖延和拒绝清偿,所以,我将保留包括投诉、举报等在内的一切手段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