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股票二次上市后的回购力度远不如承诺的数量,请问他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责任。证监会能否进行管理。
重新上市申请书如下:
鉴于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将优先用于弥补以前年
度的亏损。为了进一步增强长航油运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不断提高对长航油运股东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已就长航油运股票重新上市
后推进其实施公司股份回购相关事项出具《关于推进长航油运重新上市后实施股份回购
的承诺函》,承诺:“1、“在长航油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后,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择机向长航油运提议实施公司股份回购事宜或以股东提案的方式向长航油运提出实
施公司股份回购事宜,推动长航油运在满足相关法规后的 12 个月内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回购方案中公司回购股份注销减资的资金应当不低于股份回购方案公告当年前三个完
整会计年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同时,在长航油运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股份回购事项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投票同意相关议案,尽最大努
力推动股份回购事项获得长航油运股东大会表决通过。2、本公司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
义务,不构成对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出具的《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关于不在规定期间内转让股份的承诺函》项下义务的违反”。
重新上市申请书如下:
鉴于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将优先用于弥补以前年
度的亏损。为了进一步增强长航油运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不断提高对长航油运股东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已就长航油运股票重新上市
后推进其实施公司股份回购相关事项出具《关于推进长航油运重新上市后实施股份回购
的承诺函》,承诺:“1、“在长航油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后,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择机向长航油运提议实施公司股份回购事宜或以股东提案的方式向长航油运提出实
施公司股份回购事宜,推动长航油运在满足相关法规后的 12 个月内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回购方案中公司回购股份注销减资的资金应当不低于股份回购方案公告当年前三个完
整会计年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同时,在长航油运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股份回购事项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投票同意相关议案,尽最大努
力推动股份回购事项获得长航油运股东大会表决通过。2、本公司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
义务,不构成对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出具的《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关于不在规定期间内转让股份的承诺函》项下义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