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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当然成立。甚至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就算分割了,在一些情形下仍然不能脱离债务关系。建议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保之债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仍需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王琅、李文龙与王琅、李文龙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752号]认为:“关于谢凯在本案的担保之债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谢凯是欢娱公司大股...你搞错了,老头担保的不是他个人的债务啊,是上市公司的债务。所以离婚后的老婆不用承担债务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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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当然成立。甚至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就算分割了,在一些情形下仍然不能脱离债务关系。建议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担保之债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仍需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王琅、李文龙与王琅、李文龙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752号]认为:“关于谢凯在本案的担保之债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谢凯是欢娱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欢娱公司盈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是说,欢娱公司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大股东谢凯个人获利的多少,也会与谢凯与王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有直接关系,谢凯为欢娱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公司的经营,也是为了个人利益。从这个角度讲,将谢凯因担保涉案借款形成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合理的。王琅称谢凯为涉案借款担保与其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关于王琅应否在本案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有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本案中王琅主张存在第一种情形。2014年4月8日《协议书》中有关谢凯“以其持有的股份及个人资产清偿公司所欠李文龙本息”的约定,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中的谢凯个人资产应是区别于公司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该条款中有关谢凯“个人资产”的约定不是特别明确区别于夫妻共同财产,王琅没有更多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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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
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
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