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电话联系后,公司认为本次清偿对象仅限于股权激励的几个人。不包含可转债持有人,也不包含银行。同时公司说自己和深交所、同行上市公司有过联系,均认为公司的理解没有错误。
我说公司公告中没有明确说明清偿对象仅限于股权激励,难道说公司的理解和公告是不同的?
公司回答公告是根据深交所模板提交出来的,实质就是公司所理解的这样。
公司认为最近公司可转债跌破面值,出现套利机会,才有这些问题。
我回答说,不管可转债是否跌破面值,清偿是债权人权利,与是否跌破面值无关。
同时我和公司说明公司可转债到期时间也比较短,并且也很快就会进入回售。公司为何不进行下修转股价,来解决转债问题,公司没有回应。最后公司电话态度良好。
本人并不持有翔鹭转债,但是公司对可转债持有人并不享有清偿权利的理解肯定是有问题的,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可转债清偿制度,可转债投资人肯定需要维护。本人已经向深交所投诉。
深交所投诉邮箱:cis@szse.cn
https://www.jisilu.cn/question/399179
公司20年就发生 过一次
深交所: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鹭钨业”)于2024年5月18日,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作为翔鹭转债的持有人,我按照公告要求多次与翔鹭钨业证券部联系可转债清偿事宜,但均被公司拒绝。现就相关问题向贵所投诉。希望贵所不忘初心,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广大小投资者的基本权益。
一、翔鹭钨业涉嫌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及依据
不承认可转债投资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且不履行清偿义务。
2024年5月18日,公司发布了《翔鹭钨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原文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为此,我向公司证券部联系要求清偿持有的翔鹭转债。但公司答复我:可转债持有人不是该公告提到的债权人。
根据翔鹭钨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第27页“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中,第八款“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这里明确规定了可转债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减资”的规定,“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转债持有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是有权利要求公司清偿相关的债务的。
二、目前类似情形多家公司进行了减资清偿
比如:美锦转债、希望转债。
目前正在进行清偿并且明确可转债投资人享有清偿权利的转债有:
美锦转债、回盛转债、鹿山转债等。
三、翔鹭钨业已经不是第一次否认可转债持有人享有减资清偿权利。早在2020年9月9日,公司也发布了《翔鹭钨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并告知可转债投资人,无法享有要求清偿权利。
四、我们的诉求
1.公司应立即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公司减资事宜;
2.对公司严重侵害可转债投资人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权益的行为,应立即责令公司予以纠正,重新计算清偿期并公开向可转债投资者道歉,对依法要求清偿的行为应予以支持,完善清偿程序,规范简化清偿通道;
3.建议深交所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培训与指导,以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事件;同时建议深交所督促有关上市公司,不要一有问题就“踢皮球”,把责任推到深交所。
敬请函复。
投诉人:XXX
2024年6月26日
我说公司公告中没有明确说明清偿对象仅限于股权激励,难道说公司的理解和公告是不同的?
公司回答公告是根据深交所模板提交出来的,实质就是公司所理解的这样。
公司认为最近公司可转债跌破面值,出现套利机会,才有这些问题。
我回答说,不管可转债是否跌破面值,清偿是债权人权利,与是否跌破面值无关。
同时我和公司说明公司可转债到期时间也比较短,并且也很快就会进入回售。公司为何不进行下修转股价,来解决转债问题,公司没有回应。最后公司电话态度良好。
本人并不持有翔鹭转债,但是公司对可转债持有人并不享有清偿权利的理解肯定是有问题的,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可转债清偿制度,可转债投资人肯定需要维护。本人已经向深交所投诉。
深交所投诉邮箱:cis@szse.cn
https://www.jisilu.cn/question/399179
公司20年就发生 过一次
深交所: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鹭钨业”)于2024年5月18日,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作为翔鹭转债的持有人,我按照公告要求多次与翔鹭钨业证券部联系可转债清偿事宜,但均被公司拒绝。现就相关问题向贵所投诉。希望贵所不忘初心,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广大小投资者的基本权益。
一、翔鹭钨业涉嫌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及依据
不承认可转债投资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且不履行清偿义务。
2024年5月18日,公司发布了《翔鹭钨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原文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为此,我向公司证券部联系要求清偿持有的翔鹭转债。但公司答复我:可转债持有人不是该公告提到的债权人。
根据翔鹭钨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第27页“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中,第八款“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这里明确规定了可转债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减资”的规定,“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转债持有人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是有权利要求公司清偿相关的债务的。
二、目前类似情形多家公司进行了减资清偿
比如:美锦转债、希望转债。
目前正在进行清偿并且明确可转债投资人享有清偿权利的转债有:
美锦转债、回盛转债、鹿山转债等。
三、翔鹭钨业已经不是第一次否认可转债持有人享有减资清偿权利。早在2020年9月9日,公司也发布了《翔鹭钨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并告知可转债投资人,无法享有要求清偿权利。
四、我们的诉求
1.公司应立即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公司减资事宜;
2.对公司严重侵害可转债投资人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权益的行为,应立即责令公司予以纠正,重新计算清偿期并公开向可转债投资者道歉,对依法要求清偿的行为应予以支持,完善清偿程序,规范简化清偿通道;
3.建议深交所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培训与指导,以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事件;同时建议深交所督促有关上市公司,不要一有问题就“踢皮球”,把责任推到深交所。
敬请函复。
投诉人:XXX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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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dragon9631 、RiverToSea 、那些杜鹃花 、shaolinzh 、wangsj 、更多 »
所有包括翔鹭在内的类似公司,实际都在装睡,他们能从行业中冲出来上市,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吗?只因为试一试又不违法,一点成本没有。如果一个公开谴责 200w,一份监管函 500w,你看看他们能不能管住自己的嘴,敢不敢满嘴跑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