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zy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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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为可转债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
帝欧转债是2021年10月发行的,应该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执行,请问帝欧是否为转债聘请了受托管理人?
另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然而帝欧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并没有这部分内容,请问发行是否违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