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截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你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广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85%,触发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披露提
示性公告,亦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
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
2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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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这个监管函是里程碑式的呢?之前交易所也多次发过类似的监管函,但这次有一个重要的不同:
- 以前都是上市公司违反了规定在错误的时间发布了下修或不下修公告,或者是在错误的时间发布了下修预警公告,因此得到了监管函。
- 这次是第一次,上市公司不发任何公告而收到监管函的。这也重重打脸了坛子里的一帮死硬分子,他们坚持认为如果不下修就可以一直不发公告,只有下修才需要遵守监管。当然这些人从来也不承认他们语文水平配不上投资这个行业。
- 事实证明,规定就是规定。一直躲着不发公告,同样会受到监管的。
经查,你公司发行的“北陆转债”前期存在触发《北京
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情形。你公司未在
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
亦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
否修正转股价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以及《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
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3 月 28 日
冀东转债也是老妖精了,一直触发下修条件,一直不下修,也不给任何公告。这个还可以把
今天突然发了一则公告,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个公司后台很牛逼:
实际控制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4.18%)
看看有后台的妖精,交易所敢不敢打?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截至 2024 年 2 月 6 日,你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溢利转债”
当期转股价格 85%的情形,触发“溢利转债”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条款。你公司直至 2024 年 2 月 8 日才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溢利转债”
转股价格,并披露《关于不向下修正“溢利转债”转股价格
的公告》。同时,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相关提示性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2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3 月 27 日
一天来了仨。还有没有不服的?立讯精密表示不服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发行的帝欧转债前期已存在触发《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情形,
你公司迟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才披露《关于不向下修正帝欧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及
时披露提示性公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不向下修正“威
唐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显示,截至 2024 年 3 月 12 日,
你公司股票已出现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的情形,触发“威
唐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你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不向下修正“威唐转债”转
股价格的议案》,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未来 6 个
月内如再次触发“威唐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情形的,
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
经查,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
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
日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2
条、第 5.1.1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
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3 月 22 日
赞同来自: 我想吃蛇羹 、邹大仙女 、那些杜鹃花 、homanking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发行的帝欧转债前期已存在触发《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情形,
你公司迟至 2024 年 3 月 21 日才披露《关于不向下修正帝欧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及
时披露提示性公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
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
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2
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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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发行的顺博转债前期已存在触发《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情形,
你公司迟至 2024 年 3 月 7 日才披露《关于顺博转债预计触发向
下修正转股价格条款的提示性公告》。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
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及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
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
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2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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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经查,你公司发行的“胜蓝转债”前期存在触发《胜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情形。你公司未在预计
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亦
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
修正转股价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以及《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
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2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3 月 22 日
赞同来自: 韭浪
我就是楼主批斗的“嘴硬”的人之一,哈哈只看链接我也是这么理解的
我就再贴一次官方的回答,大家自行辨别:
http://investor.szse.cn/knowledge/t20221019_596554.html
但是结合监管,应该是:
我公告了,可以决定下修或者不下修,都可以
我没公告,默认本次不下修,视为放弃本次下修的权利——但是要被监管——不可以不公告
赞同来自: xueshen
我就是楼主批斗的“嘴硬”的人之一,哈哈我就再贴一次官方的回答,大家自行辨别:http://investor.szse.cn/knowledge/t20221019_596554.html我的理解是提示性公告是必须要公布的,是否决定下修看有没有召开董事会。没有召开不用公布,默认不下修,召开了就必须公布董事会决议。
赞同来自: 韭浪
我就是楼主批斗的“嘴硬”的人之一,哈哈拜托了,语文不好就不要出来丢人了。
我就再贴一次官方的回答,大家自行辨别:
http://investor.szse.cn/knowledge/t20221019_596554.html
瀛通又是一个里程碑,为什么说它也是里程碑呢?估计又是谁举报后,
因为瀛通一直就满足下修条件而从来没有披露过下修/不下修的公告,甚至在交易所出台信息披露规范之前就已经满足并且一直满足下修条件了。按理说应该在第一次触发下修条件的前5个工作日发布下修预警公告,但是瀛通的第一次在交易所规定出台之前,所以没有披露也属于正常。后续又经过了几年了,根本没有办法数清楚到底是第几十次触发了,也没有办法数清楚哪天该是发公告的正确日子。...
交易所给个交待。
随便举个例子,
湖广转债和瀛通一样,
就没有这样的函。
这种函形式上连个公章都没盖,
发函对象是公司的董事会,
只能算是一个工作提示。
从语文的角度来讲,
发文主体是交易所的一个内部机构。
从法律角度来说,
这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严格意义上讲没有独立人格。
我决绝地认为,
这个函已影响到公众对人家公司的评价,
公司如果不考虑被管理的关系,
都可以投诉这种胡乱管理的行为。
下面是交易所内部机构的电话,
其实可以具体问问。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部:0755-88668129、88668527、88668104、88668268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0755-88668054、88668843
不要急,一个一个来。这个在哪里查?
还有谁头铁的尽管装睡。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发行的瀛通转债(债券代码:128118)前期已
存在触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
价格修正条件的情形,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
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
性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赞同来自: 塔塔桔 、hurrah 、凡先生 、muyeshancai 、dingpenglei 、 、 、 、 、 、 、 、更多 »
因为瀛通一直就满足下修条件而从来没有披露过下修/不下修的公告,甚至在交易所出台信息披露规范之前就已经满足并且一直满足下修条件了。按理说应该在第一次触发下修条件的前5个工作日发布下修预警公告,但是瀛通的第一次在交易所规定出台之前,所以没有披露也属于正常。后续又经过了几年了,根本没有办法数清楚到底是第几十次触发了,也没有办法数清楚哪天该是发公告的正确日子。这种情况下,以前的惯例是公司可以随便选一个日子发下修公告,比如雪榕就是这么干的。
这次交易所出手整治瀛通,应该就是为了打破部分公司这种随意决定下修的做法,做到全体公司一视同仁,公平公开,给投资者明确预期。
还有谁头铁的尽管装睡。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发行的瀛通转债(债券代码:128118)前期已
存在触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
价格修正条件的情形,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
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
性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
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3 月 20 日
赞同来自: 大勇止割
再来回顾一下某些死硬嘴脸的人:看了一遍两个帖子,
https://www.jisilu.cn/question/478625
https://www.jisilu.cn/question/486341
感觉这些“死硬嘴脸的人”,
说得更有道理些。
哈哈,
“死硬嘴脸的人”,
说道理不扣帽子。
集思录里都是有基本智商的人,
为啥他们要这么“死硬”,
还是想着都是讲道理的,
并且想把道理给讲通了。
一段话或一个规则,
各执自己的解释,
这是很正常的现象,
不能搞人身攻击,
更不能二极管思维。
赞同来自: Jackychen007 、Oliver815 、l3kl3k
赞同来自: 夏天的夏天 、Jackychen007 、凡先生 、l3kl3k
公司一直不发公告,也不下修,不违规。
公司现在发了提示公告,还是不下修,也不违规。
公司没发提示公告,直接发下修公告,就违规。
赞同来自: gaokui16816888 、凡先生 、songshubaba 、wdwonderone
啥都要管,然后被所有人骂…
如果没有点额外的福利,估计就没意思了…
赞同来自: 草草说说 、夏天的夏天 、Jackychen007 、HuiZhi 、孤独的长线客 、 、 、更多 »
要求披露提示性公告,
和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
这两个行为公司不做是没有罚则相对应的。
从规则整体上来说,
也不应该有罚则,
甚至都不应该有这个监管函,
因为公司承担了不公告的后果,
视为不向下修正。
好多公司不发,
估计也是嫌麻烦。
换位思考一下,
你是上市公司,
过段时间发一个公告,(估计还有费用)
和不发公告也行,
两者之间你怎么选,
肯定是不发。
发这样的监管函,
本质上没多大意义。
换一句话说,
公司下次还不发,
交易所能怎么样,
答案是不能怎么样。
发这样的监管函,
开玩笑地说有两个作用,
就是对投诉有个交待,
和年终总结里监管函的数量加了一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