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借出股票以后。接手方抛出以后。股价大涨。到期无力回购破产。那么这个控股股东还是大股东吗?还可以控制企业吗?他算不算违规减持呢?因为他手上已经没有股票了。既然是法律法规,肯定要考虑这个情况。而且也有可能被人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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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mggghhh
可以的呀,我分开几个人分账户买就行了。买了以后我就装死不卖。等我要夺权的时候,我们就联合30%是个非常重要的线,一旦过线很容易触发“全面邀约收购”的义务,也就是说,你必须从所有其他股东手里公平的获得股权,而不能只要关联方的股权。另外,原来的大股东可以直接倒货给你撑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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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mggghhh
可以的呀,我分开几个人分账户买就行了。买了以后我就装死不卖。等我要夺权的时候,我们就联合你可以了解一下“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另外,我说了,大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你违规增持的股权非法,剥夺这部分股权的投票权或者强制要求你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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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su98hao
根据规定,在公开市场交易每增持5%的股份就要公告,如果二股东不公告就违规增持股权,那大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废掉违规增持股权的投票权。如果超过30%(好像是这个数字)再增持就必须公开邀约收购,不能在二级市场收购。不可能偷偷增持到51%,突然宣布的事发生可以的呀,我分开几个人分账户买就行了。买了以后我就装死不卖。等我要夺权的时候,我们就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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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mggghhh
不可能偷偷增持到51%,突然宣布的事发生
你没有完全理解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二股东要争控股权,那他怎么可能把这个51%的股份再出让出去呢?根据规定,在公开市场交易每增持5%的股份就要公告,如果二股东不公告就违规增持股权,那大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废掉违规增持股权的投票权。如果超过30%(好像是这个数字)再增持就必须公开邀约收购,不能在二级市场收购。
不可能偷偷增持到51%,突然宣布的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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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su98hao
有人已经回答你了,券商在中间做了担保。如果卖空者破产,则其券商有义务先垫付资金履行交割义务,然后由券商再向做空者追偿。如果出现极端情况(券不够了),为了规范市场,监管部门会要求先停牌,然后让双方线下协商出平仓协议再复牌。买卖股票是为了赚钱,不是为了要对方的命,法律的规范也就只能但这里了。你要对方的命,对方也可以物理地解决一些问题,这就不属于法律能规范的范畴了。你没有完全理解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二股东要争控股权,那他怎么可能把这个51%的股份再出让出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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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mggghhh
如果出现极端情况(券不够了),为了规范市场,监管部门会要求先停牌,然后让双方线下协商出平仓协议再复牌。买卖股票是为了赚钱,不是为了要对方的命,法律的规范也就只能但这里了。你要对方的命,对方也可以物理地解决一些问题,这就不属于法律能规范的范畴了。
如果二股东接进这些券,然后变大股东,股份锁定不抛,市场上券不够还了,又怎么办?如老大51%,老二30%,流通19%,老大借出30%,老二买了21%,然后谁控制公司?有人已经回答你了,券商在中间做了担保。如果卖空者破产,则其券商有义务先垫付资金履行交割义务,然后由券商再向做空者追偿。
如果出现极端情况(券不够了),为了规范市场,监管部门会要求先停牌,然后让双方线下协商出平仓协议再复牌。买卖股票是为了赚钱,不是为了要对方的命,法律的规范也就只能但这里了。你要对方的命,对方也可以物理地解决一些问题,这就不属于法律能规范的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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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限售股一定要交易的话,必须和非限售股分开交易。
按证券法规定,限售股是不可以转让的,就算按证监会的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交易所的规定(《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也只能出借。
借入人借到限售股,是否可以按照非限售股卖掉?
证券法规定限售股不得转让,是指在限售期内股票的权利只能属于原持有人,不得让渡。
借入人借到的限售股当然不能按照非限售股无条件的卖掉,只能约定一种特殊的交易,在限售期未到之前,股票的权利仍属于原股东,在限售期期满之后,限售股的现持有人才享有股票的权利。
限售股的价格应该考虑限售期的时间价值。
因为考虑到限售一年的时间价值,限售股的价格应该比非限售股要低一点,至少要低一年的融资成本(比如5%),如果考虑到这一年时间里限售股的权利都属于原股东,那么,限售股的价格应该比非限售股要低8%左右。
现在,限售股按非限售股的价格直接卖掉,是不合理的。这里面8%的价差被人拿走了。
利用股票的波动性,股价高时卖掉券,股价低时买回股票,券和股票之间本身就是有一个8%的价差,这是一种隐性的套利,如果完成套利8%的时间是一周,那一年起码可以套50次,400%的利润,是不是很夸张?
一直到股票失去流动性或者到限售期满,失去套利8%的价值,才会停手不做,才会还券,才会看到融券余额下降。
按证券法规定,限售股是不可以转让的,就算按证监会的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交易所的规定(《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也只能出借。
借入人借到限售股,是否可以按照非限售股卖掉?
证券法规定限售股不得转让,是指在限售期内股票的权利只能属于原持有人,不得让渡。
借入人借到的限售股当然不能按照非限售股无条件的卖掉,只能约定一种特殊的交易,在限售期未到之前,股票的权利仍属于原股东,在限售期期满之后,限售股的现持有人才享有股票的权利。
限售股的价格应该考虑限售期的时间价值。
因为考虑到限售一年的时间价值,限售股的价格应该比非限售股要低一点,至少要低一年的融资成本(比如5%),如果考虑到这一年时间里限售股的权利都属于原股东,那么,限售股的价格应该比非限售股要低8%左右。
现在,限售股按非限售股的价格直接卖掉,是不合理的。这里面8%的价差被人拿走了。
利用股票的波动性,股价高时卖掉券,股价低时买回股票,券和股票之间本身就是有一个8%的价差,这是一种隐性的套利,如果完成套利8%的时间是一周,那一年起码可以套50次,400%的利润,是不是很夸张?
一直到股票失去流动性或者到限售期满,失去套利8%的价值,才会停手不做,才会还券,才会看到融券余额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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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大众汽车的案例,极端情况理论上有可能发生。
即,如果大量流通筹码被锁定,市场上实际流通数量小于转融通借出数量,则到期无法完全平仓。
不知道ZJH将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的部分定增下放到交易所审核,形成小额快速定增(好像是金额最高3亿元且不超过净资产的20),是否是利益集团为防止发生极端情况而诱使ZJH制定?
即,如果大量流通筹码被锁定,市场上实际流通数量小于转融通借出数量,则到期无法完全平仓。
不知道ZJH将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的部分定增下放到交易所审核,形成小额快速定增(好像是金额最高3亿元且不超过净资产的20),是否是利益集团为防止发生极端情况而诱使ZJH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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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为什么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清算和交收制度还要保留券商这一环节
赔偿的顺序是做空者、做空者券商、清算公司、央行贷款
说白了,就是券商和清算公司对买卖双方负责,而不是买卖双方相互负责
赔偿的顺序是做空者、做空者券商、清算公司、央行贷款
说白了,就是券商和清算公司对买卖双方负责,而不是买卖双方相互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