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全为个人见解,供讨论,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背景:
上市公司正邦科技公告,2023年6月5日召开“正邦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审议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转债的转股期限(议案2)和交易期限(议案3)的安排。
我的见解:
这两个议案的实质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修改或补充募集说明书。
1、关于转股期限:
按募集说明书,“转股期限……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按破产法,“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所以若法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正邦公司的破产申请,则正邦转债将于公司破产受理之日提前到期。在此情况下,正邦转债的到期日即时变更为公司破产受理之日,转股期限亦于公司破产受理之日终止。
议案2实际上是在募集说明书关于转股期限那一条,加上一款“若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被法院裁定破产,则转股期限延至破产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最迟不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确定的到期日”。
我认为议案2对转债持有人是有利的。
当然,如果改为“转股期限延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确定的到期日”更好。但是这样会极大地增加重整的难度,公司不太可能接受。
这里30日能不能改为60日、90日?我觉得意义不大。既然限期转股,重整参与人当然会等转股结束、股债结构确定下来,再去制订具体的重整方案。
2、关于交易期限:
募集说明书并未对摘牌、退市进行约定。
按华晨集团企业债的先例,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企业债仅在上交所固收平台转让,受让方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无论如何,是可以转让的,而且没有期限(应该不能超过原到期日,这个我不确定)。
议案3实际上是在募集说明书加上一条“若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被法院裁定破产,则可转换公司债券自破产受理后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终止交易”。注意,不是中止,是终止;不是终止上市,而是终止交易;场外交易都不行?
我认为议案3对转债持有人是不利的。
虽然,华晨集团的14只企业债转到固收平台后,交易非常冷清,可能一年都没有一单,但怎么说也是可以交易的。让我自行放弃交易权限,我做不到。
如果公司担心重整过程中,有人利用信息优势炒转债,又或是希望锁定债券持有人名单,可以申请转债停牌,等重整结束再复牌?不过通常重整时债权已经打折兑付或者转股了,原封不动复牌机会很小。
我觉得公司之所以让债券持有人会议去放弃交易权限,而不是自行申请停牌,是为了避免日后因“不当停牌”被追责。
题外话:若法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正邦公司的破产申请,则正邦转债持有人申报债权时是按到期赎回价110元,还是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我认为应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按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注意,是“期满”,不是“到期”。正邦转债因发行人破产而提前到期,不满足“期满”的条件,应按企业债/公司债的惯例,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申报破产债权。
利益申报:本人从未持有正邦科技股票或正邦转债,亦无交易该等证券的计划。本人与正邦科技的持份者无利害关系。
背景:
上市公司正邦科技公告,2023年6月5日召开“正邦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审议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转债的转股期限(议案2)和交易期限(议案3)的安排。
我的见解:
这两个议案的实质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修改或补充募集说明书。
1、关于转股期限:
按募集说明书,“转股期限……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按破产法,“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所以若法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正邦公司的破产申请,则正邦转债将于公司破产受理之日提前到期。在此情况下,正邦转债的到期日即时变更为公司破产受理之日,转股期限亦于公司破产受理之日终止。
议案2实际上是在募集说明书关于转股期限那一条,加上一款“若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被法院裁定破产,则转股期限延至破产受理后第30个自然日,最迟不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确定的到期日”。
我认为议案2对转债持有人是有利的。
当然,如果改为“转股期限延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确定的到期日”更好。但是这样会极大地增加重整的难度,公司不太可能接受。
这里30日能不能改为60日、90日?我觉得意义不大。既然限期转股,重整参与人当然会等转股结束、股债结构确定下来,再去制订具体的重整方案。
2、关于交易期限:
募集说明书并未对摘牌、退市进行约定。
按华晨集团企业债的先例,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企业债仅在上交所固收平台转让,受让方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无论如何,是可以转让的,而且没有期限(应该不能超过原到期日,这个我不确定)。
议案3实际上是在募集说明书加上一条“若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被法院裁定破产,则可转换公司债券自破产受理后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终止交易”。注意,不是中止,是终止;不是终止上市,而是终止交易;场外交易都不行?
我认为议案3对转债持有人是不利的。
虽然,华晨集团的14只企业债转到固收平台后,交易非常冷清,可能一年都没有一单,但怎么说也是可以交易的。让我自行放弃交易权限,我做不到。
如果公司担心重整过程中,有人利用信息优势炒转债,又或是希望锁定债券持有人名单,可以申请转债停牌,等重整结束再复牌?不过通常重整时债权已经打折兑付或者转股了,原封不动复牌机会很小。
我觉得公司之所以让债券持有人会议去放弃交易权限,而不是自行申请停牌,是为了避免日后因“不当停牌”被追责。
题外话:若法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正邦公司的破产申请,则正邦转债持有人申报债权时是按到期赎回价110元,还是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我认为应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按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注意,是“期满”,不是“到期”。正邦转债因发行人破产而提前到期,不满足“期满”的条件,应按企业债/公司债的惯例,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申报破产债权。
利益申报:本人从未持有正邦科技股票或正邦转债,亦无交易该等证券的计划。本人与正邦科技的持份者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