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以30元买了100元面值的债券,最终只能追索30元?

垃圾债投资市场近来出现了一个本不该成为问题的问题,当我以30元折价买入100元面值的债券,我获得的是100元的债权还是仅为30元?换言之,假如最终债券违约了,我起诉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如有责任),法律支持我获赔30元还是100元?
本来一个很显然的答案,100元的债权因为风险波动,被市场重新定价成30元,那这30元交易的肯定就是这100元的追索权。此前关于五洋债虚假陈述案的判决也支持了这一点。

有点难以理解的是,当前市场上的主流声音居然是支持另一方,亦即30元买入,就只能享有30元债权,他们的认为,30元买入的债券即使面对虚假陈述最多也只能赔偿30元,而不论该交易是否市场定价,是否隐含上一手对索赔权的让渡。
日前,山东胜通集团债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所支持的正是这一观点,以买入价格确定投资者债权及损失。

这里引发了一个悖论:假如风险事件发生,市场对该债券的定价为票面的30%,那100元票面的债券实际成交价为30元。但30元买到手之后忽然发现债券票面只剩下30元了,而非预期中的100元,而此时的风险定价依然为票面的30%,于是该债券价值仅剩9元,以此类推,最终该只债券将毫无价值,垃圾债市场没有一丝流动性。
举个极端的例子,假如投资者A和B均以100元持有一只债券,此时风险事件发生,A持有债券不动,而B选择止损30元卖出,卖出后感觉不妥,跟买方谈妥之后,当日又以30元把债券买回来,若按胜通案的逻辑,A投资者可以以100元面值全额追索,而B投资者的追索权只剩下了30元。

另外一方面,假如30元买入的投资者只能享有30元的追索权,且现今也无明确法律规定100元买入30元卖出的原有投资者有否追索权,那发行人及造假中介机构就只需要负债30元,另外70%的债务就凭空消失了,可以成功逃废债了?
退一万步说,假如按照发行人和造假中介机构一定承担100%的债务这个原则逆推,那剩下70%的追索权必然存在于100元买入30元卖出的这部分人手里,但证券市场的惯例一向是买定离手,愿赌服输,假如100元买入30元卖出的人有追索权,那股票亏钱了的人有没有追索权?如果没有,凭什么债券市场的投资人就有?
其实这类问题解决起来其实很简单,最符合逻辑的方法就是,风险事件发生时,债券的所有债权及追索权无视交易价格,随着债券交易转移,这样原持有人无论是选择愿赌服输折价卖出,还是持有到底起诉追索,各方权利的界定都很清晰。只是操作过这类问题的法院较少,而各种利益相关方的言论又将水搅得很浑,使得一个原本无比清晰的问题居然产生了争议,也是咄咄怪事。
发表时间 2023-03-24 15:00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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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弦资本

赞同来自: 连天雪

都要破产了,资不抵债了,现在的问题是你要会30块,还是都没有,亦或者是减持100块呢
如果来讲法律契约问题,建议去美国市场玩,这里是特色市场
2023-03-25 16:29 来自浙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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