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2年7月8日前反馈,电子邮箱:yqlin@szse.cn。
上交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8日。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邮政编码:200127。
来源深交所http://www.szse.cn/lawrules/publicadvice/t20220701_594562.html
来源上交所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publicadvice/c/c_20220701_5705014.shtml
上交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8日。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邮政编码:200127。
来源深交所http://www.szse.cn/lawrules/publicadvice/t20220701_594562.html
来源上交所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publicadvice/c/c_20220701_57050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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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huxj2015
@goodheaven
第二十一条 【预先披露】在可转债存续期内,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触发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触发日 5 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第二十二条 【赎回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 7 —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这个很不...这个赎回机制挺好,再也不需要看到出发强赎以后猜了,给这些狗庄一记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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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修正转股价】上市公司应当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