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出新规

1、上交所:可转债对新参与个人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2〕9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会员应当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办理可转债权限开通,确保投资者权利不受影响。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起实施。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2、深交所: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
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防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细则》),并于6月1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通知》),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6月18日起实施。

  近年来,可转债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等,需要予以完善。《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的起草坚持市场化原则,兼顾可转债市场效率、市场稳定与投资者保护,旨在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可转债市场平稳运行,有关措施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正常发挥,不会减弱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

  《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要点如下:一是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并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适当性要求,一方面对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实施新老划断,明确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三是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了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一步加强防炒作力度。四是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五是做好与《债券交易规则》的衔接,将超过价格限制的可转债申报处理方式由“暂存交易主机”调整为“无效申报”,与其他债券保持一致,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交易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深交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持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制度,防范可转债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2年7月1日前反馈,电子邮箱:hyglb@szse.cn
发表时间 2022-06-17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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