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前强赎公告一般都会有一个关于大股东交易核查的条款,比如这是昨天靖远发的不强赎公告: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靖远转债”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靖远转债”的情况。
疑惑是,这个是不能违反的规定吗?还是只是披露,目的是什么呢
望大佬们解惑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靖远转债”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靖远转债”的情况。
疑惑是,这个是不能违反的规定吗?还是只是披露,目的是什么呢
望大佬们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