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该干海印转债了!、
海印转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是一个机会:海印转债现价109.1,6月7日之后的5工作日内会给109.6,甚至市场上会109.8卖出(因“QFII” “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年化4.1%-6.2%,还付一张看涨的期权,当前的市场环境,该干海印转债了!
风险:一是公司还不起钱了。不可能吧!二是按10元计利息提利息税,得扣交2元。(前面有九州通走好路按合同账面最后一年的2%计息算利息税,不会再按10元计息吧)
请集思录的各位大佬们挑一挑这个逻辑有啥漏洞,以前是看别人的逻辑,今天自己提一个心里没底。
附:
1.海印转债相关条款:
(1)“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
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2)“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
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九州转债” 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相关条款
”六、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应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公司《募集说明书》 相关规定, 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 2%)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利息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7.6 元(税后)。 如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8.00 元(含税)。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 “QFII” 、 “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8.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海印转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是一个机会:海印转债现价109.1,6月7日之后的5工作日内会给109.6,甚至市场上会109.8卖出(因“QFII” “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年化4.1%-6.2%,还付一张看涨的期权,当前的市场环境,该干海印转债了!
风险:一是公司还不起钱了。不可能吧!二是按10元计利息提利息税,得扣交2元。(前面有九州通走好路按合同账面最后一年的2%计息算利息税,不会再按10元计息吧)
请集思录的各位大佬们挑一挑这个逻辑有啥漏洞,以前是看别人的逻辑,今天自己提一个心里没底。
附:
1.海印转债相关条款:
(1)“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
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2)“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
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九州转债” 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相关条款
”六、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应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公司《募集说明书》 相关规定, 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 2%)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利息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7.6 元(税后)。 如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8.00 元(含税)。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 “QFII” 、 “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8.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