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证监局的罚单信息,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某某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郎某某非法出借自己股票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已于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禁止个人出借股票账户,否则最高可罚50万元。这一规定是此前版本的《证券法》所没有的。
处罚趋向常态化
山东证监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郎某某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郎某某账户于2015年7月31日在某券商潍坊金马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某某将该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他人借用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其中,累计买入“兴民智通”29.87万股,成交金额177.92万元,累计卖出29.87万股,成交金额175.93万元;累计买入“恒通股份”31.49万股,成交金额494.71万元。借用期间该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他人,账户交易由他人进行决策,账户交易盈亏由他人承担。
山东证监局认为,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郎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这已经是公开可查的第二例针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行为的行政处罚,表明监管部门针对个人出借账户的处罚已经开始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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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证券账户管理实务主要涉及点:(中登实名制账户,异常交易,反洗钱,场外配资)
在内控管理上,大部分证券公司多多少少都做了一些账户的实际使用人调查。相信大家多少都接到过券商电话。
监管要求,所以面上是必须做的。
找了一下以前的宣讲,刚好拿个截图,是深圳证监局对营业部的处罚。营业部怕死监管出函件了,一定会做这个工作的。
更多具体的监管细则不谈了。讲下大家关心的。
账户排查具体分为三类:
1:A账户,A出资,A使用-正常账户
2:A账户,A出资,B使用-非本人/代理操作
3:A账户,B出资,B/C使用-出借账户
正常账户不必说,没有问题。
代直系家人和旁系亲属操作,账户是亲属本人的,资金也是亲属本人的,不存在出借嘛,只是代操作而已。夫妻是共有财产,所以实践中很难分是谁的钱,默认可以操作。重点依然是资金来源和操作人关系。做的好的券商会要求签署委托操作协议,做的不好的则是内部留痕备查,起码知道这个情况。但是交给远亲或者朋友之类,内部风控措施是可以提高账户风险等级的,但一般对大家使用账户不构成影响。
“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什么是出借或借用?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分账户打新就是借用,往往都是一个人的资金嘛,借用别人账户的定性比较明确,记住,资金来源很重要,即谁出的钱很重要。
新证券法里,出借账户的条款涉及罚金的前缀用的是“可以”,而涉及内幕交易等比较严重的,用的是“并”,也就是说内幕交易等是必罚钱,而纯出借账户,可罚可不罚,但威慑力很大。
实践中,大家如果接到电话,建议主动提供或者说明打新情况,纯打新账户而言,虽然是可能用出借账户定性的,但如果不乱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纯买门票股少动,也不会产生很坏的影响。券商知道后会备注记录甚至直接建议怎么处理。所以也不用特别担心。
如果是出钱买断或者租用账户的,明显出借账户论处,风险陡然升高。
更多的排查细节跟大家无关,也不便透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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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
于江水时任恒通股份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持有恒通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江水与刘某东一起参加过恒通股份每个工作日召开的早班会,存在接触。2020年9月1日至9月28日,于江水与刘某东手机通话30次,联络频繁。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江水控制使用“郎某彦”账户交易“恒通股份”
这个出借被处罚是因为把账户借给了上市公司高管从事了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