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2500多万元的勇士坚持到了最后也没有转股。恭喜这批坚持勇士。
所有转股的都成炮灰了。股价毫无悬念地做自由落体下坠。跌破15.4只是迟早的问题。
上市公司有如下把柄可以索赔:
1 未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强赎公告之前未及时披露信息,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2 公司及其一致利益人采取强行拉转债价格,亏本转股后再低价卖出,扰乱市场正常定价机制,操纵股价,违反交易规则。
3 公司亏本转股后,给上市公司带来上千万元的财务亏损,未及时向市场披露,损害了市场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
4 公司在强赎期一过,既原形毕露。直接导致股价瀑布跳。。。
所有转股的都成炮灰了。股价毫无悬念地做自由落体下坠。跌破15.4只是迟早的问题。
上市公司有如下把柄可以索赔:
1 未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强赎公告之前未及时披露信息,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2 公司及其一致利益人采取强行拉转债价格,亏本转股后再低价卖出,扰乱市场正常定价机制,操纵股价,违反交易规则。
3 公司亏本转股后,给上市公司带来上千万元的财务亏损,未及时向市场披露,损害了市场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
4 公司在强赎期一过,既原形毕露。直接导致股价瀑布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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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43 号)称:“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相关 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监管函》中要求“及时整改”,如何理解?
按普遍监管实践来看,如果作为行政主体的主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整改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及时整改,且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并报送整改报告。证券交易所虽不是典型的监管机关,但其监管函应该有同样的效果。
就本案来说,由于转债发行人的不作为对转债持有人造成了一定损害(须证明),因此,最有意义的整改措施就是停止、补偿对转债持有人的损害。而当前比较可行的措施就是终止正在进行的赎回程序。按可转债一般情况来看,不强赎好像可以视为利好。终止强赎,客观上不会给债券持有人或其他相关主体造成损害。终止后,强赎权可以不作废,但得重新开始计算,对发行人影响也不大。
如果转债发行人依然我行我素,那么相关法规和监管没有意义。只能依司法程序解决,不符设立监管机制的目的。维权目的实现的最终保障是司法程序。但应有主管监管机关的主动介入才能保证资本市场的效率。
毋庸讳言,强赎价的实现可能就是债券发行人操纵的结果,而达到目的后就弃之不管了。甚至不排除,发行人不提前公告就是故意的,以维护股价。从相关社区舆情上看,很多债券持有人认为这些转债的违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巨大损害。如果就这样无所谓了,明显不公平。
上证所就很规范,都落实了此规定。还有,正在强赎的深交所的国贸转债也遵循了此规定。
《监管函》中要求“及时整改”,如何理解?
按普遍监管实践来看,如果作为行政主体的主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整改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及时整改,且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并报送整改报告。证券交易所虽不是典型的监管机关,但其监管函应该有同样的效果。
就本案来说,由于转债发行人的不作为对转债持有人造成了一定损害(须证明),因此,最有意义的整改措施就是停止、补偿对转债持有人的损害。而当前比较可行的措施就是终止正在进行的赎回程序。按可转债一般情况来看,不强赎好像可以视为利好。终止强赎,客观上不会给债券持有人或其他相关主体造成损害。终止后,强赎权可以不作废,但得重新开始计算,对发行人影响也不大。
如果转债发行人依然我行我素,那么相关法规和监管没有意义。只能依司法程序解决,不符设立监管机制的目的。维权目的实现的最终保障是司法程序。但应有主管监管机关的主动介入才能保证资本市场的效率。
毋庸讳言,强赎价的实现可能就是债券发行人操纵的结果,而达到目的后就弃之不管了。甚至不排除,发行人不提前公告就是故意的,以维护股价。从相关社区舆情上看,很多债券持有人认为这些转债的违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巨大损害。如果就这样无所谓了,明显不公平。
上证所就很规范,都落实了此规定。还有,正在强赎的深交所的国贸转债也遵循了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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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BeeSee - 2B or not 2B, that's a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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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是不是魔怔了....
意思是圆通之流都是十恶不赦了吧,人家愿意还钱,你管得着啊,地球又不围着你转。
那也没拿枪指着你转股啊,转债拉溢价不是正好方便你卖出多赚点钱吗?我们一臭韭菜,有啥投资理论啊,颠覆就颠覆了。
搜集证据去举报呗,不过我看论坛上在这支上赚钱的多,亏钱的少。
我们投资可转债,一个最起码的假定就是公司是没钱还债的,至少是不愿意还债的。
意思是圆通之流都是十恶不赦了吧,人家愿意还钱,你管得着啊,地球又不围着你转。
如果都跟弘信电子这样,不管你转不转股。如果你们都不转股,那它就自己找人亏本来转股。这样我们的投资理论就完全颠覆了。
那也没拿枪指着你转股啊,转债拉溢价不是正好方便你卖出多赚点钱吗?我们一臭韭菜,有啥投资理论啊,颠覆就颠覆了。
无论是谁,高价买转债后转股,再亏本砸出,都是不被市场监管所允许的。这是赤裸裸地操纵股价。而且数量之大,时间之长,都不是一般无知散户能做到的。
搜集证据去举报呗,不过我看论坛上在这支上赚钱的多,亏钱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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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投资亏不亏钱的问题。是可转债投资最底层的逻辑问题。所以可转债投资的逻辑应该是130以下买入(更保险是到期收益价格以下买入),搏大概率转债价格能到130以上并持续一段时间,而弘信已经完美验证了这个逻辑了。至于其他的,没有逻辑保证转股后股票会涨,也没有逻辑保证强赎后转债价格还能持续130以上。
我们投资可转债,一个最起码的假定就是公司是没钱还债的,至少是不愿意还债的。所以,公司都会用各种办法促成转股。
无论是谁,高价买转债后转股,再亏本砸出,都是不被市场监管所允许的。这个,哪条规定割肉都不允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