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投资魔法书》连载 第十七节 四大要素之外的那些事儿

*“从某个角度讲,我一直想对可转债的规则制定者深深鞠一个躬,
然后送上我的敬仰之情,如滔滔江水的那种,你知道的。”
——资深可转债投资人 “一生是债”*

可转债是复杂的,其复杂之处在于文字中充满了规则制定者和上市公司的激烈博弈;
可转债是简单的,其简单之处只有在你深深懂得了这个规则以后才会为之拍案击节。

从这个角度讲,可转债的投资人是幸福的,因为规则已经小心地被制定好了,像空气一样无声无息却又无时无刻不在保护着持有人的权益,你所要做的,无非就是要坚守纪律和坚定信心,不贪婪,也不恐惧而已。

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要郑重提醒未来的可转债投资人:功课一定要做好,可转债条款一定要背熟。而且,一定要有较强的文化基础,因为,语文不好,也是容易出事的。

可转债的四大要素,我们已经基本了然。这些已经足够让你指点江山、激扬文字,但并不能让你成为一个专家。如果想要在可转债投资上做到百发百中,还需要熟读可转债发行公告或者募集说明书上的所有文字,至少10遍,越多越好。

当你熟读之后,你会深入到四大要素以外以及以内的很多秘密,这些之所以没有四大要素重要,不是因为它们不重要,只是看起来没有那么重要而已。换言之,还是很重要!

  • 转股期限。没有进入转股期的可转债,不能转股,不能强制赎回,有的甚至可能不能下调转股价。
  • 记住: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派息都能引起转股价的修正,一般是下调。
  • 下调转股价是上市公司“有权”,强制赎回是上市公司“有权”,“回售”是持有人“有权”。“有权”代表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行使。
  • 任一计息年度只能最多进行一次强制赎回;同样也只能最多进行一次回售保护。
  • 回售保护是有期限的,如深圳机场可转债规定是“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
  • 有的可转债甚至是没有回售保护条款的,很少,目前仅有三只:中国银行可转债、工商银行可转债和中国石化可转债,它们是不可回售的。没办法,人家是“共和国长子”。
  • 附加回售条款规定:如果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可以用103元(或100元+当期利息)的价格进行回售的。虽然从未发生,但并不代表将来会没有。
  • 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 当可转债未转股余额很少,不足合同约定的一个数量时,也可触发强制提前赎回。

    以上的这些常识如果你都觉得是废话的时候,那么,恭喜你,你已经是一名合格的可转债“砖家”了,可以到网络和论坛上充当“叫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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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3-10-09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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